小杨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驾驶机动车的小赵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小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杨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小杨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单位还继续为小杨正常发放工资,此时,小杨可否向对方主张误工费这一赔偿项目。误工,顾名思义就是非因自己主观原因而受到伤害,导致自己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影响正常上班。误工自然就可能有误工损失,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这其中涉及一项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若收入减少自然应该得到因受侵权而减少的损失。但是,有时受害人虽然受伤,或致残,可用人单位继续向受害人正常发放工资,收入并没有减少,此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对方主张误工费。本案中小杨虽然因对方侵权致伤,但是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减少,所以,小杨不能向对方主张误工费损失这一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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