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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 张开亮:史前猎头习俗新证——洪河遗址昂昂溪文化墓葬葬俗分析

 寂寞红山 2024-11-05
〔内容提要〕齐齐哈尔市的洪河遗址经过多年发掘,提供了大量新石器时代昂昂溪文化的资料,发掘中发现相当数量的人骨存在头骨缺失的现象。对这批发现头骨缺失的遗迹进行介绍,并依据其相对年代的关系,对洪河遗址环壕的内涵进行分析。通过对人骨进一步的分析,认为该遗址的头骨缺失现象应与史前的猎头习俗有关,结合相关材料,论证洪河遗址的猎头习俗是受到原始部落血亲复仇的影响。

洪河遗址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南约1千米,嫩江中游右岸临江边缘的台地上,经过20132021年的发掘,发现了自新石器时代至明清不同阶段的遗迹现象。在该昂昂溪文化的遗存中,发现部分墓葬存在头骨缺失的现象,应与史前的猎头习俗有关。本文欲通过对洪河遗址猎头现象的分析,进一步讨论原始部落的血亲复仇现象。

一、洪河遗址的缺头现象

洪河遗址共计发现5条环壕,沿嫩江由东北向西南并列分布编号依次为HG1HG5,现存部分的平面形状均为不规整的半圆形,壕沟两端与嫩江岸崖陡壁相接,形成封闭的防御屏障。经过长时间的发掘工作,HG3HG4HG5内的遗迹现象已经较为清楚,在发掘过程中,发现HG3HG4内,部分墓葬和房址中,存在人骨头骨缺失的现象。

经过统计,洪河遗址新石器时代共有3座墓葬和2座房址中存在头骨缺失的现象,人骨皆为女性和青少年,主要集中在HG3HG4,部分有随葬品。分别是13M10317F721F421M10121M103,其中,13M10321M103位于HG3之中,17F721F421M101位于HG4之中。经吉林大学生物考古实验室研究,对以上出土的无头人骨进行性别年龄鉴定和痕迹学分析,初步了解了这批人骨材料的情况。

下面将洪河遗址出土无头人骨的遗迹及相关遗迹的详细内容依次介绍。

HG3内,有2座墓葬,皆有随葬品。

13M103土坑竖穴墓,发现2具人骨,皆为仰身直肢,头向东北,颅骨均已缺失。北侧人骨较完整,南侧人骨部分骨骼略显凌乱。经鉴定,两具人骨皆为女性,死亡年龄北侧为1718岁,南侧为20岁左右。墓葬中出土灰褐色砂质夹蚌陶片、陶纺轮、石刃、石钻、骨镯、刻纹骨臂钏、刮削器、石片,以及少量鱼骨、兽骨等遗物(图一)。

21M103土坑竖穴墓,发现4具人骨,皆为仰身直肢,头向东北,颅骨均已缺失。经鉴定,墓主均为女性,死亡年龄自南向北为1822岁、35岁左右、1417岁、3540岁,除最后1具人骨外,其他3具均在颈椎处发现了切割痕迹。墓葬中出土陶罐、蚌壳等遗物(图二)。

HG4内,有2座房址和1座墓葬内发现无头人骨。

17F7半地穴式房址,坐西朝东,平面呈成“凸”字形,面积约103.3平方米。在地穴堆积中发现了11具无头人骨。呈3组分布,皆为仰身直肢,头向北。第一组3具人骨,包括125岁的女性、156岁的儿童、178岁的儿童。第二组4具人骨,包括11719岁的女性青年和12岁左右的儿童,儿童叠压于女性青年的骨盆及左侧股骨之上,以及145岁的女性、146岁的儿童。第三组4具人骨,包括3811岁的青少年,其中,1具左侧股骨头区域可见一骨质鱼镖,可能是随葬品,以及145岁的儿童(图三)。在17F7上层还见有4具人骨,同样为女性和儿童个体。另外,在17F7外侧的西南处还发现有一处埋葬坑,出土4具男性头骨,年龄在3040岁,其中,1具矢状缝左侧可见明显切缘,边缘较为锐利平直,前囟点后方、正中矢状线上方可见一椭圆形贯穿创伤,已愈合。另有1具头骨左侧眼眶上缘见劈裂创伤。

21F4半地穴式房屋,呈南北向,平面近圆角长方形,面积约108平方米。底面南部发现有21具无头人骨和1具完整人骨,皆为女性,呈7组分布。第1组位于房址东壁下偏南部,分布2具人骨,头向北,仰身直肢。第2组位于其后,分布1具人骨,头向北,骨骼保存较差,仰身直肢,头端右侧放置一石器毛坯,前端似沾染有红色染料,可能为随葬品。第3组位于房址东壁下中部,分布1具人骨,头向北,仰身直肢。第4组位于东壁下偏北部,分布8具人骨,较为杂乱,头向分为南北两种,仰身直肢,相互叠压,未经过有意地平整,南部的4个个体皆为未成年人,性别不详,其中,个体4-14-4头向北,4-24-3头向南,北部的4个个体皆为成年人,除4-6因下肢被叠压于4-8下,无法判断性别年龄,其余3个皆为女性,4-530岁,4-71820岁,4-83539岁。4-54-6的颈椎上发现有切割痕迹。5组位于房址中部偏东,分布4具人骨,头向北,仰身直肢,其中,有一婴幼儿个体骨骼,仅存下肢,性别不详,在该区人骨周围散落有少量穿孔蚌壳、蚌饰及贝壳,疑为该区人骨的随葬品。6组位于房址中部偏北,仅散落两截肢骨及部分骨盆,经鉴定,应属一成年女性。7组位于房址西壁下偏北部,较为杂乱,依表层人骨,可分为5个个体,头向分为南北两种,这5具人骨皆无头,仰身直肢且相互叠压,未经过有意地平整,其中,个体7-17-27-37-5头向北,7-4头向南,7-17-27-37-4皆为成年女性,年龄依次约为35402530302530岁,7-5为一未成年人,处于7-3两小腿之间,该区人骨旁可见成串的穿孔蚌饰与黑石管,应为临近个体生前所佩戴的装饰,另在旁散落有贝壳、陶片等自然及人工遗物,可能为随葬品(图四)。

21M101土坑竖穴墓,发现3具人骨,皆为仰身直肢,头向东北,颅骨均已缺失。人骨保存较差,3具人骨距离极近,下肢紧紧贴附,上肢手臂亦有叠压现象,无法判断年龄和性别。无随葬品(图五)。

依据遗迹的打破关系,可复原出相关遗迹的先后顺序。HG3内出土无头人骨的2座墓葬13M10321M103,皆打破原有房屋13F121F3,是在房屋原址上修成的。房址在此时应已经废弃,HG3内已无定居人群,与此同时,HG4内开始有人群定居生活。这一时期,HG3HG4存在一定时期的共存共用的状态。除上述遗迹外,还有13M0113M0821M102等墓葬是在HG3内原有房址的基础上修建而成。HG4内的21M101打破21F3,因此,该墓的修建时间应也晚于HG4内部分房址的使用时间,或许已经过渡到HG5的使用时期。
由此可见,新石器时代洪河遗址的环壕使用是接续的,基本可以将洪河遗址依照环壕的使用时间分为前围沟时期、HG3使用时期、HG4使用时期和HG5使用时期四个阶段。
因此,出土无头人骨的遗迹顺序应先是HG3挖成后的13M10321M103,然后是HG4开始使用后的17F721F4,最后则是HG5时期在原HG4区域的21M101。可以发现,此种无头现象的出现多集中在各个环壕使用的过渡阶段,环壕使用初期,会延续使用前一个环壕的区域做墓地之用,埋葬族群内部成员,使用中期则多是安稳地生活。直至战乱或纷争的发生,使得该区域无法继续生存,因而寻找新的居住之所。同时,该环壕也不会马上弃用,而是做新区域的墓地或其他场所的过渡。可见,存在一定时间段内多个聚落共同使用的现象。

二、缺头现象的原因

缺头指的是遗迹中人骨头骨缺失的现象。缺头现象的原因有多种,首先,是以头颅为祭祀之用,在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中的一座房基内发现了4个头骨,头骨上砍伤及剥皮的痕迹明显,应是在举行房屋奠基时被埋入房基之下,又或者是因为出于对死者的崇敬而取下死者头颅,进行祭祀。其次,因纷争、求偶等多种原因产生的杀戮中,通常将人头作为胜利的象征,此种原因,多会造成聚落遗址中缺失大量头骨的现象。这种由于各种原因猎取头骨的习俗,即是猎头。缺头指的是墓葬中人骨头骨的缺失,而猎头指的是有目的收取头骨的行为,前文所述以头颅进行祭祀的方式,并不是猎头。缺头现象不一定是猎头导致的。

HG3内的2座墓葬人骨排列有序,皆为女性,并且都有随葬品分布,随葬品包括饰品和生活用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对21M1033具人骨的痕迹分析,发现颈椎上有明显的切割痕迹,且所有切割痕迹都没有愈合迹象,这表明切割行为是在死前发生的。21M103位于HG3内,人骨排列整齐,无扰乱痕迹,同时,21M103是在HG3的房址废弃之后修建的,在这种情况下,生前切割或许意味着,该墓的人群在死前已无打斗的能力,虽然该墓出土有随葬品,但并不意味着是专门做随葬之用,或许只是随身之物,在被杀害之后,随主人一起埋葬。

HG4内的墓葬21M101人骨保存较差,也没有随葬品,无法判断性别年龄。

对于房屋内出现人骨的现象,因其出土位置并不是居住面以下,所以,可分以排除居住葬的可能。同时,基本可以排除房屋奠基的可能性,原因如下:首先,洪河遗址房内的人骨架出土于房内堆积之中,是在居住面之上发现的人骨,而非居住面之下的房基中;其次,21F417F7内均有一定的人类活动和居住使用的痕迹,排除了专门祭祀之所的可能性;最后,17F7的无头人骨,排列整齐,无扰乱迹象,证明在产生无头人骨的事件发生之后,该区域再无其他活动迹象,不符合祭祀场所的使用环境。

21F4内有2具人骨经过检测有明显的生前切割痕迹,位于东梁下第4组,这表明,至少该组的人群中,存在生前被割头的情况。与HG3内的13M103不同的是,该组人骨分布杂乱相互叠压,死前或有过一定程度的挣扎或打斗行为。

还需要注意的是,17F7周边的埋葬坑内出土有4个人头骨,皆为男性,或许是该聚落人群猎取的其他周围聚落的人骨,留存在此处,此处的头骨应是作战利品或以头骨做祭祀。

根据对房屋内人骨的性别年龄鉴定,可以发现,这批无头人骨大多是女性和青少年,女性的年龄范围在1745岁之间,基本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女性群体。这种只针对女性和青少年的屠杀行为,意味着在这场事件发生时,并没有本族群的男性成员在场或进行反抗,而这导致的结果,可能会使一个族群的生存基础被破坏,造成聚落发展的削弱甚至毁坏。

综合来看,可以认为,洪河遗址的头骨缺失现象应指向以收取头骨为目的的猎头习俗。

猎头习俗在新石器时代广泛存在,以往也有一定的分析研究,以下列举几个明确为猎头习俗导致的缺头现象的情况。

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有10座墓葬为无头葬,仅为成人个体,男女皆有。一次葬皆仰身直肢,有轻微扰动,人骨保存状况较好;二次葬骨骼多不完整。经过体质人类学研究后发现,白羊村遗址的无头葬中,存在部分人骨的颈椎保存较好,颈椎上并没有发现砍削的痕迹。同时,在二次葬中发现,M3(图六,1)虽不见头骨,但发现了牙齿,一次葬的M12R1个体,不见头骨但发现下颌骨,颅骨应是白骨化之后被取走,留下了牙齿或下颌骨,以及一次葬的M8M12R1M13等体骨都被轻微扰动,这都说明存在二次取头骨的可能。

兰州花寨子“半山类型”遗址发现一种葬式,人骨皆为侧身屈肢,头骨或缺失,或倒置,或发现在其他位置,均未经扰乱,随葬器物大部分为生产工具。以M1(图六,2)为例,为木棺墓,棺中葬一成年男性,躯体骨架完整,侧身向东,头部仅有下颌骨,随葬器物47件,置于骨架的东侧。M2棺内葬一成年女性,为木棺墓,无头骨,随葬器物仅有陶纺轮1件,置于足部西南。

曲阜西夏侯遗址M11(图六,3)的头骨离身,方向倒置,右上角二层台上有3段颈椎骨,但其头部的二层台和器物均未有后来扰乱的现象,左肱骨上部发现有石镞,手边放有璋牙,随葬品众多。

贵南尕马台遗址齐家墓地发现缺首葬6座,单人葬和多人合葬都存在,以男性为主,多数墓葬随葬装饰品,双人合葬墓为一次葬。其中,M16(图六,4)内有3具人骨,南侧人骨无头骨,只剩下身体部分,俯身直肢。成年男性置于墓室之中,俯身直肢,左臂向上弯曲,头部被砸碎,仅存几块碎片,肩胛骨发现于填土中。另外2具人骨为儿童,分置于南、北两侧,北侧人骨为二次扰乱葬,头骨残存几块碎片,左侧肢体被扰乱。无随葬品。

可以发现,猎头习俗分布范围很广,新石器时代多发现在墓葬之中,房址中发现的较少。再结合导致猎头习俗的多种原因,分析洪河遗址房址中出现数量如此多的无头人骨,应当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生前割头如此残忍的手段,以及仅仅伤害妇女儿童的做法,多是由于强烈的仇恨和复仇的想法,洪河遗址的猎头现象,具有明显的复仇意味。

先秦时期,随着战争的增加,这种猎头的现象更常发生。出于房屋奠基的需要,会有大量头骨在房屋基址中发现,比如,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房基下发现埋有人头骨。而战争则带来更多的杀戮。1974年,在郑州商城遗址一条宽1.4、深0.7米的沟中,仅在15米的范围内,便发现人头骨近百个,这些头骨大多有锯割的痕迹,据鉴定,死者多属男性青壮年。战国至东汉时期的云南金莲山墓地发现二次葬、堆肢葬、缺头葬的情况,学者通过对比相关资料和文献,得出其原因应与汉时滇国发生的民众叛乱有关。

佤族的民族志资料经常提及猎头这一风俗,尤以《西盟佤族的猎头习俗与头颅崇拜》这篇文章,文中以详细的佤族猎头流程展开论述了佤族猎头与食人的相关性。文中提到,佤族猎头的主要来源是仇杀械斗、路上设坛埋伏、掘墓以及购买奴隶。这篇文章提供了非常翔实的猎头资料,洪河遗址与佤族猎头习俗不同的是,洪河遗址没有大规模设祭的设施,并且大部分的无头人骨都保存的较为完整,无扰乱痕迹,不存在死后被食用的可能性。因此,可排除食人习俗在洪河遗址导致猎头的可能性。

洪河遗址在各个时期的定居,都需要环壕来保证内部聚落的安全,这证明此地不同族群间的战争或许频繁发生,在战争之中产生的族群间的仇恨,就会导致血亲复仇的发生。因此,笔者推测洪河遗址房屋内的无头人骨应是房屋建成之后,在某次对该聚落屠杀之中产生的多具人骨。

“血亲复仇”是氏族社会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表现为:当某氏族或部落的成员遭受其他氏族或部落成员伤害时,受害者所属的氏族或部落认为是对其整体的侵犯和伤害,并对肇事者氏族或部落进行集体的报复行动,以求获得相应的报偿。

洪河遗址延续了500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或许存在长时间的猎头习俗,这是由于血亲复仇的方式,对本族群的成员提出了“复仇”的义务,同时,也承担着被他族复仇的风险,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无休止的暴力循环。

洪河遗址作为新石器时代东北地区猎头习俗的典型遗址,对进一步研究猎头习俗,以及讨论猎头习俗的原因有很大意义。本文介绍了存在缺头现象的遗迹,并进一步论证了连珠式聚落的可能性,对洪河遗址的缺头现象进行性质判定,认为其应当为猎头习俗的体现,该遗址存在猎头习俗的原因是受血亲复仇的观念影响,猎头习俗在此之后仍然进一步发展延伸,或许是因为血亲复仇的深远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齐齐哈尔洪河遗址发掘资料整理与综合研究”(项目编号:22JJD780010)中期成果。
作者:刘琪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张开亮中国国家博物馆
原文刊于:《北方文物》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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