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管理公司认为 被告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辩称 审理过程 我院经审理认为,某鞋匠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经过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应对某鞋匠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某鞋匠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行为。 某品牌管理公司主张2023年9月的取证时间发生在上个案件一审宣判后、二审审理期间,案件还未生效。综合考虑判决后应当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间,且短时间内,客观上无法全部回收或下架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标识及历史评价图片,故无法认定某鞋匠公司的该次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行为。2024年1月的取证时间发生在上个案件生效后,从案件一审立案至二审后案件生效,历经近五个月的时间,某鞋匠公司应对自身相关行为构成侵权有一定的认识,其在案件生效后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仍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某贸易公司并无重复侵权行为,不符合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作为涉案商品的网络经销商,仅对本案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对被告某鞋匠公司依法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案件现已生效。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体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举措。 来源:泉港2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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