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民族”观念,是寻求一种主观论与客观论的调和。几年后,人类学家吴文藻对他的这一努力甚为赞许,称赞他“以演化论之观念,作释义之入手法,由纯粹之客观事实,如血缘关系、自然环境,及经济生活,进至语言、文学、美术、宗教等文化共业为止,殊为独具只眼”。特别是其“民族愈扩大,则血缘的条件效力愈减杀”的观点,吴氏更是赞赏有加,以为“颇为生色”,他甚至认定“梁氏虽未明言民族为一文化上及心理上之概念,而似早已默许”。这后一点,的确符合梁启超思想的实际。吴文藻因此推崇梁启超的“民族”解释既“顾及物质条件,又重视文化精神,客观主观,兼而有之”,认为比孙中山等只重视民族构成的血缘、语言等客观性因素,特别是格外强调血缘因素的见解要高明。梁启超在《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一文中,不仅阐述了他关于“中华民族”认同的民族观依据,对于历史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格局的形成过程和特点,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勾勒和说明,从而拓展了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历史纵深。梁氏认为,“华夏”或“诸夏”主干民族形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后,即不断“化合”周边各族群。因而在不同时代,都有不同族群汇入其中,最终形成了“今日硕大无朋之中华民族”。他继续阐发其清末时即已形成的观点,揭示出中华民族“自始即为多元的结合”之事实,并强调这种结合从“诸夏”名称上,就可见一斑: 吾族自名曰“诸夏”以示别于夷狄,诸夏之名立,即民族意识自觉之象征。“夏”而冠以“诸”,抑亦多元结合之一种暗示也。此民族意识何时始确立耶?以其标用“夏”名,可推定为起于大禹时代。何故禹时能起此种意识?以吾所度,盖有三因:第一,文化渐开,各部落交通渐繁,公用之言语习惯已成立。第二,遭洪水之变,各部落咸迁居高地,日益密接,又以捍大难之故,有分劳协力之必要,而禹躬亲其劳以集大勋,遂成为民族结合之枢核。第三,与苗族及其他蛮夷相接触,对彼而自觉为我。自兹以往,“诸夏一体”的观念,渐深入于人人意识之中(三代同祖,黄帝等神话皆从此观念演出),遂成为数千年来不可分裂不可磨灭之一大民族。在这里,后来费孝通先生更清晰加以阐述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观点,可以说已经有所萌芽。所不同的是,对于他们来说,中华民族的不断“一体”化虽都是历史事实、现实趋势和进一步努力加强整合的目标,但费孝通所说的“一体化”仍以“多元”并存为前提,而梁启超的“一体化”则是以“多元”的不断消失、“融化”为特征和条件的。梁启超还从地理、语言、文化精神等多方面分析阐述了“中华民族”同化力之强的原因,最后得出关于“中华民族”的三个结论:(1)中华民族为一极复杂而极巩固之民族;(2)此复杂巩固之民族,乃出极大之代价所构成;(3)此民族在将来绝不至衰落,而且有更扩大之可能性。这种由历史预知未来的工作,无疑是增强中华民族的命运感和前景认同的有效方式。1928年,钱穆在《国学概论》中,就曾特别敏感地表彰了梁启超此文及他同时所作的另两篇文章“尤能着眼于民族的整个性,根据历史事实,为客观的认识”的特点与价值,从而显示出与梁启超的某种共同旨趣。梁启超1922年所阐发的“中华民族”观念及其研究成果,在当时和以后都产生了很大的学术影响。不仅许多中国民族史专著如常乃惪的《中华民族小史》等,都不同程度上吸收了他的有关分析和理念,不少历史教科书还直接采用了他的一些结论。如20世纪30年代初一部较有影响的《高中本国史》,谈到古代中华民族的成分时,采取分“组”叙述的方式,以及得出的几条“中华民族”的宏观认识,就几乎完全照搬了梁启超此文的看法。就思想功能而言,20世纪20年代初孙中山和梁启超对于一体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观念的倡导和弘扬,正好形成一种互补。孙中山强调的主要是中国国内各民族“应该”进一步结成一体化的现代“大中华民族”,而梁启超的研究则证明,中国现存各民族早已存在文化和血缘等各方面的历史联系,华夏族融合周边民族不断壮大的“一体化”趋势和“民族意识”久已形成,以华夏文化为核心认同的大中华民族的构成和扩大,乃是一种历史发展演化的“必然”。这样,政治思想上和学术思想上的“中华民族”观念,就开始逐渐形成了某种联动态势。不过,也应指出,无论是当时的孙中山还是梁启超,其“中华民族”观念中,尽管都已自觉抛弃“汉族”作为全民族的总符号之做法,且早就声称其内在各民族“彼此平等”,也的确承认各族人民作为“国民”在政治经济上应有的平等地位和各种权利,但如前所述,在骨子里他们实际上都还保留有一种明显的汉族文化中心、优越乃至“同化”的意识局限。4.“国家主义”派的关切和外蒙古“独立”事件的刺激在20世纪20年代初中期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和传播史上,爱国感极强的“少年中国学会”的成员,以及从中分化出来的“国家主义派”代表,也发挥过值得注意的推进作用。少年中国学会成立于1919年7月1日,活跃于20年代中前期。其成员从1923年开始,积极参与了收回教育权运动、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和五卅运动。其间,该学会所主办的《少年中国》杂志里面,就广泛使用了针对外国侵略民族而言的整体含义的“中华民族”一词。1923年年底和1924年年初,该学会在苏州会议上,还特别提出了“求中华民族独立,到青年中间去”“为中华民族独立而努力奋斗”这类的标语式口号。其所通过的九条纲领中,也多次使用“中华民族”概念,表达其现代中华民族意识。如其纲领第三条就是:“提倡民族性的教育,培养爱国家保种族的精神,反对丧失民族性的教会教育,及近于侵略的文化政策。”第五条是:“推阐经济压迫为国民道德堕落的主要原因,以反证中华民族绝非劣等民族”,以增加民族自信力。第九条是:“提倡华侨教育和边疆教育,培养中华民族独立运动的实力,且注意融洽国内各民族的感情,以一致打倒国际势力的压迫。”等等。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少年中国学会因内部的国家主义派和共产主义派发生分裂而解体。不过,即便是从中衍化出来的国家主义派(也叫“醒狮派”,创办有著名的《醒狮周报》),他们把本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看得高于一切,但由于其“国家主义”和时人所谓“民族主义”都出自同一西文(法文中的nationalisme和英文中的nationalism等),故他们虽认为nation译成“民族”不如译成“国家”准确,但却仍喜欢在平等的、具有共同文化精神和融合趋向的“国民”总体意义上使用“中华民族”一词和概念,并将其视为“国家主义”的目标即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之主体,从而与那种在国内各民族总体意义上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调和在一起,难以清楚分别。当是时,喜欢谈“国家主义教育”的代表人物李璜、余家菊、陈启天等人,他们也都是复杂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传播者。1924年,少年中国学会的核心人物之一的王光祈就曾一语破底地指出:“余李诸君之文,虽有时常用'国家主义’的名词,但按其实质,多属一种'中华民族主义’。”1924年前后乃至整个20年代,受苏俄操纵的外蒙古“独立”事件,给中国人刺激很深,对现代中华民族一体性观念的强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当时,围绕着“民族”和“国家”的内涵,以及(外)蒙古是否为“民族”、该不该“自决”等问题,国内各党派人士和自由知识分子之间,产生了广泛争论,一度非常混乱。直到20年代中期以后,主流舆论才逐渐明确地告别少数民族具有分裂中华民国之分离权的“自决论”。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主义派及受到该派思想影响的部分人士,提出了颇有特色的思想主张。如1925年,留法归国的该派理论家李璜就认为,西方近代意义的nation在实质上说包含“领土、人民、主权”三要素,在精神上说则同“信仰与共同历史的回忆”亦大有关系,也就是既强调领土的完整、主权的独立,也强调国民文化的同质型,因此最准确的汉语翻译词应该是“国家”。“国家”二字在构造上就特别能形容nation的含义,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国”(國)字从口从戈,取人执戈以守土圉之义,它本身包含“领土、人民、主权”自不用说,而“家”字则是精神文化生活上“有所依归之义”,故与nation正好相符。与此相一致,nationalisme(英文nationalism)也应当译成“国家主义”,而不是“民族主义”。李璜还强调,民族主义“分辨血统”,而他所谓“国家主义”则以国家为“单位”,完全没有分辨血统的想法,故与流行所谓的“一民族一国家主义”并不相干。在他看来,几个民族同保“一个疆土”,同拥“一个主权”,文化相融,是很正常且正当的,故决不赞成“已经同化在一个国家下面的各民族”再行分裂。具体到中国,则认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已经共处了几百年,有“相安于一个文化的历史”,并且现在也“同为中华民国的国民”,故要救国,也不是只救汉族,而是“连满蒙回藏各族一起要救”。他们的政治目标是建立多民族融合为一体的现代民族国家。 不过,国家主义派的核心人物一方面主张nation应译为“国家”(实际上是“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强调其中的历史文化或精神的同一性及其重要意义,而同时又主张“民族”与“国家”是两回事,并把现代汉语中的“民族”一词与“种族”一词相混,强调其血统分别的含义以及这一点在“国家”建设中的无关紧要。在这点上,国家主义派主要代表人物大体一致。如余家菊就指出,国家观念有三大要素,一为同类意识,二为主权意识,三为独立意识。同类意识即“血统的觉悟”,它足以形成“民族观念”,但欲形成国家观念,还必须有“政治的觉悟”,即具备主权意识和独立意识。这样,当他们乐于在政治文化统一体的中国国民总体意义上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时候,就难免出现一种关于“国家”和“民族”理解与使用的内在矛盾。也正因此,受国家主义思想影响的中国第一代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突出代表吴文藻,不能不自觉地站出来,对国家主义的上述民族理论进行某种“修补”。 1927年1月,吴文藻发表《民族与国家》一文指出,“民族”与“种族”不同,“国家”与“政邦”有别。种族为一“生物的概念”;民族乃一“文化的及心理的概念”;政邦为一狭义的“政治概念”,而国家则为一融合政治、国际法和社会文化的“最普通概念”,即广义的“政治概念”。现代国家以民族为基础,也即“立于文化之基础上,故其实兼民族政邦而有之”。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但“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民族性”的真正要求,“非独立也,乃自由也,自由其目的也,独立其手段也,非为独立而独立,乃为自由而独立也”。吴文藻明确批评所谓“一民族一国家之主义”,认为这是思想混乱的结果,是“理论辄易掩盖事实,变态竟且视作常情”的表现,是真正的舍本逐末。如果一国内的各民族“民族性”不受虐待,“国民性”不被压迫,就完全没有独立的必要。他还强调,民族建立国家,可以有“多民族国家”和“单民族国家”两种形式,“诚以数个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多民族国家,倘其文明生活之密度,合作精神之强度,并不减于单民族国家,较之或且有过无不及,则多民族国家内团体生活之丰富浓厚,胜于单民族国家内之团体生活多矣”。本文经大象出版社授权,文摘自黄兴涛 著《重塑中华: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