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合法表决必须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有机结合 谢存海 加装电梯表决实践中,面临着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理解和把握问题。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它们分别关注过程和结果。 程序正义关注的是过程的正确性,它包括表决基础、表决范围、表决内容、表决形式、成立条件、有效认定等一系列的公正行为。这种公正的目的是为了结果正义,即通过过程的公平正义,保证结果的公平正义。 结果正义关注的是结果的正确性,认为即使过程不公正,如果结果是正义的,那么这种不公正的程序也是可以接受的。结果正义在面临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漏洞。然而,即使程序正义也不能保证结果都是正义的。 总的来说,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都是实现最后正义的目标,只是关注点不同。在相对和谐的环境下,程序正义更有公信力;而在相对复杂的环境下,追求结果正义更为重要。 从最高院和住建部的指导原则看,既注重了程序正义又突出了结果正义,实现了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住建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8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研究破解居民达成共识难、筹集资金难等重点难点问题,大力推动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加快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加装电梯技术路径、政策机制,力争形成一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典型案例、示范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第一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指出:“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增设电梯工程系依法进行,相邻楼栋业主以侵害相邻权提出异议、阻挠施工。某号楼位于小区的中间位置,加装电梯意味着不仅要对该楼外墙进行改建,且电梯井道也需占用紧邻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间,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 根据上述政策法规以及典型案例指导要求,本着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有机结合的原则,加装电梯合法表决应当注意把握五点: 一、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就是说,参与率必须达到2/3,同意率必须达到3/4,参与率、同意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表决程序就合法有效。 二、表决结果必须达到法定要求。根据法定表决程序和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只要达到法定比例以上,表决结果就合法有效。这个法定比例,就是占比全体业主(楼栋或者单元)2/3的3/4,或者说占比全体业主的1/2同意。实际表决结果与此比较,达到这个要求就合法有效,超过这个要求当然合法有效。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一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表决意见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否则不具备生效基础;二是在行使表决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否则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三是行使表决权不得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四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部分相关规定) 四、在表决实践中,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低于1/3,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都能达到参与率2/3、同意率3/4的法定比例要求;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超过1/3,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都不可能合法通过;如果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等于1/3,只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2/3且全部参与表决,无论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否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均可有效通过。道理很简单,全体业主2/3的3/4同意就合法有效,全体业主2/3的4/4全部同意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五、如果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同意率达到3/4当然合法有效,因为它高于占比全体业主1/2或者2/3同意的法定要求。但须注意,不能用同意占比达到3/4反推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这种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法定占比1/2或者2/3同意的业主排除在外,因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依照法定程序,只要参与率达到2/3、同意率达到3/4,表决结果就合法有效;依照表决结果,只要同意占比达到占比2/3的3/4,也就是全体业主的1/2,加梯表决就符合法定要求;从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有机结合看,只要同意占比达到全体业主的2/3,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就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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