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双叒叕来了,广大消费者“蓄势待发”,各大电商平台“摩拳擦掌”,开展形式多样的优惠促销活动。你知道这些促销活动在税务上要如何处理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某化妆品品牌在“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推出满减优惠活动,订单金额满2000元减200元。 这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案例 某家居品牌在“双十一”购物节期间采用预售定金形式促销商品,购买1000元的商品,预付定金100元可以抵扣150元,尾款只需支付850元。 这属于商品预售。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案例 某服装品牌“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推出“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买1件羽绒服送1条围巾。 这属于实物折扣。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赠品不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来源:大连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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