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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送房给弟弟住,反遭弟弟起诉,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4-11-21 发布于北京


姐姐看弟弟无房可住,便无偿赠与了一套房产给弟弟一家居住,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几年后,弟弟打算将房产卖掉,便催促姐姐和姐夫尽快还清房贷,注销抵押登记。但是,姐姐和姐夫并未同意。于是,弟弟以姐姐的名义将该套房产卖掉了,买家将房款分成三期支付。部分房款转到了弟弟的账户,部分转到了姐姐名下。弟弟认为,该房产是姐姐赠与给自己的,相关房款应归自己所有。于是,将姐姐和姐夫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姐姐和姐夫也决定撤销对弟弟的赠与。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下赠与与撤销权。通常情况下,在财产完成赠与之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是动产的赠与,一般以交付作为完成的标准。比如说:张三赠送给李四一个古董花瓶,在花瓶没有交付到李四手里之前,张三随时都可以反悔。但是,如果花瓶已经交到李四手里了,张三再想反悔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如果是不动产的赠与,则是以过户为准。在该案件中,姐姐和姐夫将房产赠与给弟弟,如果当时将房产完成了过户,那么,这个赠与就已经完成了。但是,该房产还在姐姐名下,那么,这份赠与就没有完成。赠与人,即姐姐,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当然,并不是说赠与完成后就一定不能撤销。如果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是否经过公证证明,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已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事由如下: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该案件中,姐姐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由于房子尚未完成过户,卖房所得的相关收益也应当归姐姐所有。最终,姐姐和姐夫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血脉相连的亲情使得兄弟姐妹或父母与子女之间总会不自觉地想要互相帮衬。从业多年以来,我曾亲眼看到过原本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对簿公堂的案例。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在小心翼翼地维护亲情,甚至主动退步,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步、十步、百步、万步……但让步未必会换来理想的结果。当这把名为“利益”的利刃撕裂亲情,仍然有很多人在亲情和维权之间摇摆。然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意味着践踏亲情,相反,从一开始的时候守住自身的底线,或许才能让亲情更为长久。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文案编辑丨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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