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采购方式确定;折扣率/预算 案例回放 2020年6月,某公务租车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磋商公告载明: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1年合同,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报价方式采用折扣率报价(折扣率包含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不含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不能为获得项目竞争降低服务成本或质量,报价折扣率不得高于100%,不得低于0%。 6月15日磋商结束后A供应商成交,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部门提起投诉:1.磋商文件规定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1年合同,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因此项目实际预算总额为540万元,本项目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嫌疑;2.B供应商因对采购文件理解歧义而造成了首次报价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折扣率报2%),但磋商小组未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财政部门认定:1.本项目为一采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采购方式按照一年采购预算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问题;2.B供应商只执着折扣率的定义问题,未能结合磋商文件理解折扣率(磋商文件已明确写明:租车费=基准价×成交折扣率),投诉人的报价文件中“首次报价一览表”载明,报价折扣率为2%,明确、唯一,不存在歧义,磋商小组未要求该供应商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1.采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采购方式确定按照一年预算计算还是三年? 2.磋商文件对折扣率的计算不符合交易习惯,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问题一:对于一采三年(含采一年续签两年)的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采购方式是依据一年还是二年、三年的预算金额确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其中预算时限界定的是“一个财政年度内”,由此可以推定采购方式的确定依据的是一年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更为清晰:“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此可以得出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是否适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均依据的是“年度采购预算”。 本案例中,磋商公告在载明采购预算为180万元/年,供应商成交后先签订1年,经考核及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两年,虽然项目实际预算总额为540万元,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其一年的采购预算为180万元,项目方式被确定为竞争性磋商,并不构成规避公开招标。 问题二:交易习惯上,折扣率和折扣不是一个概念,折扣率是下浮率,折扣是原价去掉折扣率。比如:折扣率为20%,折扣就是8折。具体到本案例,采用折扣率报价,租车费的计算应当是:租车费=基准价×(1-成交折扣率)。但是本案例磋商文件却规定:租车费=基准价×成交折扣率。显然磋商文件和交易习惯的定义完全不同,但是磋商文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响应。本案例中,B供应商折扣率报2%,按照交易习惯,租车费=基准价×(1-2%)即基准价×98%;但是,按照磋商文件,租车费=基准价×2%,两者相差基准价×96%。不过,由于磋商文件已经载明:报价折扣率不得高于100%,不得低于0%,B供应商折扣率报2%在这一范围内,且明确、唯一,很难判断存在明显错误,所以磋商小组不能要求其澄清。B供应商应当审慎响应,如果拿不准,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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