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将房产赠与妻子后反悔 丈夫能否行使撤销权

 神州国土 2024-11-23

    □ 本报记者 张乔

姜女士年轻貌美,追求者众多。离异的李先生见到姜女士后,对其展开疯狂追求。见姜女士若即若离,李先生便在一次约会时承诺,若二人结婚,就将他众多房产中的一套赠与姜女士。

李先生的热情打动了姜女士,不久后二人结婚。李先生在酒酣耳热之际,写了个书面赠与协议,称将自己一套房产赠与姜女士,并让姜女士珍藏好。

结婚几年后,李先生与姜女士因为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二人商议离婚。姜女士要求李先生将答应给她的那套房产过户。但李先生称,他虽然给姜女士出具了书面赠与协议,但是该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个赠与协议不算数,并称其可以撤销赠与。

姜女士不解,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这个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她能否得到这套房产。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超。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对于夫妻间赠与房产的案件,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赠与协议具体约定、是否公证、是否办理更名过户、结婚时间长短等事实具体分析,同时对于“夫妻间赠与”是否视为“一般赠与”也存在不同观点。

就本案而言,虽然李先生书写了书面赠与协议,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姜女士,但该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完成权利转移,并且本案不涉及道德义务性质,倘若该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一般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陈律师建议,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而赠与财产,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的原则谨慎处置。若双方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应当及时完成公证或财产权利转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