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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修车期间通勤打车费用该不该赔

 神州国土 2024-11-23

    □ 宋窈

王先生驾驶小汽车与李先生所驾小汽车相撞,两车损坏。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车辆维修期间,王先生因通勤打车,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2000元,要求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的其他损失已经赔偿完毕,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及李先生均不同意赔偿。为此,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1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析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先生所要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该情况,法院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求、车辆用途等判断,对于费用的金额应当参照本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权利人也应当保留好相应票据等证据,对其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进行证明。

本案中,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无责任,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事故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应由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主张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受损车辆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法院结合王先生上班路线及车辆修理时间,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保险公司负担1800元。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常以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提出抗辩。但相关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负有较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对该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否则,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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