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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了,侵占的小区公共收益要吐出来

 稻草人1616 2024-11-23

欢迎来到四海筑家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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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俨然刮起了一股子风。
原来业委会成立之后是干两件事:
降物业费、换物业公司,最近从多地发生的案例来看。
很多业委会换了物业还不甘心,还要追查老物业侵占的公共收益。
当然,没有换物业的小区,也有业委会揪住公共收益不放的。
听说有大项目要退赔历年侵占的公共收益上千万。
这日子没法过了哈。
说好的拿公共收益补充物业费不足的呢,怎么突然就不行了?
其实,倒不是法律、法规发生了什么大变化。
主要是业主们较起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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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归谁,这很清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但接下来,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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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你要有合同约定才行哈。

这些年,有些物业公司搞“多种经营”搞疯了,晕了头。
有合同约定的拿走了,没有约定的也拿走了,账目还不清楚。
停车收费隐瞒收入,摆摊设点进私人账户,广告收入阴阳合同,这些伎俩不要搞了。
有些物业公司的侥幸是:业主们很难取证。
其实不仅精明的业主知道怎么取证,还有业委会直接报经侦队立案,你的那点花样,已经不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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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不要说黎叔没有提醒你,环境真的变了。

是时候把你的“多种经营”体系规范起来了。
不要再拍脑袋:就这么干。
再拍胸脯:我没有问题。
在课堂上我提示过很多同学:
吹牛说他们的公共收益分配没有硬伤的,回去再自查一下。
免得到时候拍大腿。
举个例子,你允许商家在小区里面摆摊设点搞促销,收益要归业主,这个你知道了。
你想分点钱,分成方案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你也知道了。
但是你可能不知道,要怎么才能把“合理成本”扣出来。
成本的计算,怎么才能做到证据清晰、依据明确。
这还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
有哪些地方可以用于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大会有决议吗?
如果没有,你就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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