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现状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并购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与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优质标的。因此,并购交易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打破困境、进行上下游资产整合、实现战略共赢的选择。 与原股东相比,外部潜在收购方获取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真实情况往往存在信息壁垒。此种情况下,为提高交易效率,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也成为磋商过程中交易对手消弭买方疑虑、构建双方共识的常用方式。 “业绩承诺”是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就标的企业在一定业绩承诺期内提出的经营业绩的保证:一方面,体现交易标的对自己的业务发展存在较强信心,能够为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提供良好预期;另一方面,作为基于未来收益的支撑,能够“技术上”回答估值的合理性。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的同时,会同时约定业绩补偿安排,即承诺事项未达成时,交易对方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在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介公司没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并购方企业没有将信息披露不以及财务信息造假等问题审查出来,存在较为严重的监管问题。 2、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并购流程,采取“忽悠式”并购,该方式可以让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呈飞速上涨态势,但是会加大并购活动的失败风险。 3、上市公司在并购活动并不只有一种规范和方式,在并购市场上可能会产生衔接问题,会出现监管套利现象。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业绩承诺一般是以对赌协议的方式出现,同时会在合同中对融资方提出强制性盈利要求。企业在大压力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便将并购重组活动作为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来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目前,就我国当前的行业现状来看,上市公司在溢价并购过程中仍旧存在“高承诺、高估值”的特征,业绩承诺虽然能够对企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对于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很难进行全面把握。对于企业来说,业绩承诺一旦形成契约和协议就存在了强制性和约束力,如果企业无法兑现业绩承诺会对商誉造成直接影响,使企业的股价出现下跌现象,影响企业的正向发展和决策。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存在的问题在收购完成后,受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业绩承诺与与业绩补偿存在变更或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具体可能是由于以下问题导致: 1、评估过程中,轻资产类企业溢价过高,预期投资目标难以实现 目前来看,我国市场环境中轻资产类企业的发展速度远高于重资产类企业。轻资产企业的标的物估值方法与重资产类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轻资产类企业标的物资产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这种方法会使并购成交的价格产生高溢价率问题,甚至要高过原价的十倍以上。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能够将较为著名的演员和导演争取到自身的企业中,某A公司以107倍的溢价收购B公司某演员的股权,C公司以16倍溢价收购D公司某演员的股权,这类超高溢价收益现象将对业绩承诺的实现造成巨大的压力,业绩承诺的践诺性将受到挑战。 2、在并购活动中,上市公司业绩承诺监管制度缺失 上市公司进行并购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资本扩张,通过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市场地位,并购合理的业务可以有效拓宽企业的经营范围,使企业的发展走向可持续化道路。但是,在目前的很多上市公司并购业务中与企业最初的并购目标背道而驰,主要目的变成是为了提升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除此之外,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存在盲目并购行为,没有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究其根本是由于监管制度的不规范性及监管制度的缺失引起的。 3、业绩承诺助推高溢价,标的资产价格虚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分析了市场环境后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比如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并将这些方法作为标的物资产定价的参考依据。对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进行分析发现,“忽悠式”并购活动的发生率较高。当前上市公司并购工作中的业绩承诺存在较大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业绩承诺会导致高溢价问题,企业的标的物资产价格存在较为严重的虚高现象,使得并购业务的实际收益很难达到预期。 三、上市公司因业绩承诺变更不合规导致可能受到的监管处罚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中,业绩承诺变更主要是围绕《4号指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无论是调整业绩承诺期、变更承诺补偿主体或是变更业绩补偿方式,均需注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上市公司通常会出现以下业绩承诺变更不合规而受到监管处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业绩承诺变更时上市公司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2、业绩承诺变更时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变更原因不符合规定(根据《4号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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