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笔者结合法律规定通过本文进行梳理。 一、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应对再审裁定本身申请抗诉,但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裁定除外。 (一)因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本身不能成为抗诉的对象,所以对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2、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对程序事项进行处理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既判力,一般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由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故有必要特别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将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可见,裁定原则上是不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3、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查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故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也就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空间。 (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的对象是原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检察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抗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若抗诉事由与被驳回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实质相同的,可以判决维持原判。若抗诉事由与申请再审有实质不同,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予以裁判。 二、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可以申请抗诉启动监督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主要体现是事后监督。 1、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后,决定是否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存在抗诉事由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法律依据及抗诉的范围 1、《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2、具体范围及除外情形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基于上述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③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④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⑤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⑥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⑧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⑨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在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一)抗诉与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不同方式。 (二)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正式将检察建议纳入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畴,检察建议也成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对民事审判的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同级监督的重要手段。同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可以决定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至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抗诉。 (四)对于同一检察院的二次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法院对抗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再审裁判后,如果同级检察院再次提出再审建议,法院应当尊重本院的再审结论,直接以该结论回复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检务实践 1、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该批典型从案例内容来看,涉及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等监督实践适用频率相对较高的民法典篇章,从具体法律问题来看,涉及自由裁量权评价、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信用卡违规借贷等实践热点难点问题。 2、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对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对违背公序良俗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为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加以监督纠正。 四、延伸思考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若再审申请人发现新的证据,也不能再次申请再审,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监督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的监督,被申请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法院依职权进行监督,事实上就是“院长发现” 院长发现,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法律对于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审理程序未详细规定内容,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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