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这些情形,股权都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出售股权 顾名思义,用买卖的方式将股权卖掉。出售股权是有偿的股权转移方式,即股东通过出售股权获得相应的金钱对价。 税务机关在取证股权价格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转让协议,但在市监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是要提供转让合同的,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签订转让协议。 当然,股权转让协议中记载的价格,并非一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需要合理并有正当理由。这在后面的条款中会有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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