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费用跨年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一定要记住:“暂估费用”,不是“乱估费用”。 企业暂估费用,一定要遵循真实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 企业暂估费用,一定必须是真实的,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会计年度的损益;不能因为出于利润调节、避税等原因,在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或不应计入当年的情况下,胡乱的进行所谓的“暂估”。 企业暂估费用,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根据已经签署的合同,对方已经按约定提供了服务等;2.企业内部员工12月份的工资和年终奖、13薪等;3.企业内部员工12月份出差未报的差旅费等。 企业暂估费用,也有叫计提费用。 1.已经实际投放的广告,尚未支付和收到发票,关账前: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应付账款-某某 2.借款利息预提,尚未支付和收到发票,关账前: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 贷:预计费用 3.预提12月份工资和年终奖等: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按人员所在部门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样,“五险一金”企业需要承担部分,也需要按照上述情形做预提会计分录。 4.内部员工12月份出差未报的差旅费,按预计数在关账前: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等 贷:其他应付款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拖欠房东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等 贷:应付账款等 说明: (1)企业在12月份计提的工资、奖金等,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2)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在暂估时按照不含税金额暂估。 (3)企业暂估费用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合规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4)企业跨年度实际支付已经暂估(预提)的费用时,不再需要红冲相应的费用科目,直接冲减负债科目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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