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多一个心眼,谨防上当受骗。律师证并非辨别律师真伪的可靠途径,因为律师证如同身份证、LV包等,都可以仿制。详情参考阅读:《统一回复:请问成都律师刘艳,你可以代理异地案件吗?》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应某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其帮被害人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部分系应某为被害人缴纳案件费用,应予以扣除;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司法机关早前已经掌握本案线索,未及时补充侦查,导致漏罪,影响应某减刑,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应某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后冒用T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租用的××国际办公楼2**3房间,开设了T律师事务所J分所,同时私刻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以律师的身份自称,通过非法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开支等。 2016年3月初,被害人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应某,应某声称自己是T律师事务所律师,后王某委托应某代理王某分别诉徐某、占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应某接受委托后,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取了王某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交通差旅等办案费用凭票据由王某支付。收取费用后,应某以律师身份提交案件相关材料,陪同王某一起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取证等。同年4月,应某因在J市冒充律师代理案件被通缉,遂逃走并将财物挥霍一空,同年10月,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应某断绝与王某联系,亦未参与王某上述案件庭审活动。 关于被告人应某帮被害人王某缴纳的案件费用应予以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应某代理王某的案件一共为三件,案件分别于2016年3月7日缴纳受理费6920元,3月10日缴纳保全费2393元,3月14日缴纳受理费240元、1050元。其中,王某农行个人账户明细证明6920元、2393元的费用均是王某银行卡内支出。另外两笔费用虽无书证证明是王某缴纳,但王某陈述费用均是其支付,所说数额也与发票对应。且应某是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骗取50000元,即便上述两笔费用是应某缴纳,也是其诈骗既遂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并罚。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应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50000元。 【律师有话】 有不法分子可能以真实的律师证编号、PS一张律师证图片、仿制一本律师执业证等各种方式,冒充真实存在的某一个律师或者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到处招摇撞骗。同时,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网络上见到的律师照片或者与律师视频,都可能值得怀疑。因此,事情防不胜防,当事人谨防上当受骗! 唯一验明真身的办法,就是去司法部官网查询律师证及照片,然后对照你面前的人及其身份证,通过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等,看是不是律师本人。(声明:本人从来不整容,最多化妆) 另外,近两年还出现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某些言行可能有所不当,这将可能让部分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是律师。 相关阅读(一):法律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可能存在哪些套路? 相关阅读(二):法律咨询公司“越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法院:驳回“代理费”诉求! 相关阅读(三):聘请律师,谨防法律咨询公司“越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相关阅读(四):找了法律咨询,一桩官司却成变两桩?注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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