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规定指导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有参照的义务。 2015年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以下简称“《指导案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指导案例的定义、内容、法院和案件承办人员适用指导案例的方法等内容。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规定应当强制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类案检索范围、类案检索结果适用方法等内容。自此,自指导性案例开始的类案检索制度开始确立。 本文拟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从类案的范围、效力、判断标准来探讨类案裁判问题。 类案裁判的法律规范 对于类案的范围,根据2020年《类案检索意见》分为四种:(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对于类案检索,在时间性上要求近三年的案例优先(指导性案例除外)。 对于类案的效力,《类案检索意见》规定了四种类案有效力层级的区别,从第一种到第四种效力层级递减,前一顺位检索的案例优先适用。此外,包括指导案例在内,类案可以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 对于类案判断标准,根据2015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事实细则》第九条,类案的判断标准包括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根据2020年发布的《类案检索意见》中对于类案的定义,类案的判断标准包括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综上可知类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为标准,第二种是在第一种的基础上增加了争议焦点这个新的判断要点。 类案裁判的司法实践 在《类案检索意见》发布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中涉及类案范围、效力、判断标准的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1、类案范围的司法裁判观点: (1) 法院认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才有强制性适用要求,其他类型的类案法院无需参照,例如宗某金、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23)赣民申3408号)。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法院也无需参照,参见陈某3、陈某1等与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3)云0629民初974号)。 (2) 法院认为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类案裁判也具有参照价值,例如向明姐、龙清祥与向满玉、龙海燕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湘31民终1065号)。 (3)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类案裁判没有参照价值,因为最高院有类案观点相反的案例,例如罗某、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藏民申67号)。 2、类案检索效力的司法裁判观点: (1) 法院认为类案检索结果只是作为统一裁判尺度的参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山西中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22)晋民申3771号)。 (2)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是指导案例,但是后续出现新的、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法规,因为不适用指导案例,例如张家界新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缴案((2022)湘0821行初131号)。 3、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的司法裁判观点: (1) 法院仅基于类案基本事实不同作为判断标准。关于基本事实不同,有的法院只表明结论,未说明理由,有的法院对基本事实不同进行比较说明,例如在云南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华丰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2706号)中,法院认为指导案例的发生在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涉案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而待决案例是发生在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前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在吕山保、郑州亿亨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豫民申9621号)中,法院认为指导案例所涉车辆为新车,而待决案例中销售的车辆是二手车。 (2) 在类案事实要素的基础上,再加入价值层面作为判断标准。在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中((2022)吉民再106号),法院认为类案和待决案例从事实要素层面上来说,请求权主体、请求对象都不同。此外,从价值层面上来说,类案涉及公共利益,而待决案例只涉及私益。 (3) 类案案由作为判断标准。在许华、拉萨悦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2023)藏民申201号)中,当事人提交的类案的案由分别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确权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待决案件属于劳动纠纷,故不属于类案。 结 语 综上可知,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持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才要参照适用的观点。此观点也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及后续文件中多次确定的,即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案时有义务参照指导案例。 对于最高法院级别的公报案例、生效裁判,有的法院认为有参考价值,有的认为没有,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类案检索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除认可指导性案例外,法院可能倾向于根据自由裁量权拒绝参照其他类案范围内的类案。 对于类案相似性判断标准,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基本事实、价值层面的要素、案由等多种因素的组合或者单独适用。 鉴于司法实践存在的分歧,建议当事人或者律师向法院提交的类案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为首选,对于类案的判断标准,虽然各地司法实践有不同的标准,建议根据《类案检索意见》从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这三方面进行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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