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为凭证附件被税局处罚了,现金收款收据无法做财务凭证附件了吗?赶紧跟着翅儿一起来看看吧! 现金收款收据 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近日,看到税务局网站上的一则处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一罚告〔2024〕6号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 对你(单位)(地址:***200米路南)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 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对你(单位)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业务的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12月28日取得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发票代码034001900104,发票号码48***924-48***28,价税合计5041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提供的支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凭证为现金收款收据,其余工程款至今挂账未支付,无法证明该交易的真实性。因此认定你(单位)取得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调增成本,补缴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你(单位)2019年取得的5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504100元应做调增处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单位)定性为偷税,处查补企业所得税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602.50元。 实际工作中,很多财务在整理凭证附件时,都只以发票为准,认为只要有了发票就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并不是哦,很多业务的凭证不能只附一张发票,给大家总结好了,看看你踩坑了没有~ 2024年会计凭证“规范附件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里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一、费用类 二、生产类 三、资产类 四、计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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