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向甲建筑公司的某项目出租机械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机械用柴油等动力由甲方提供。问:我公司就该项出租是否属于甲供工程,增值税是否可采用简易计税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七)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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