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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违法!

 北纬37度007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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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实践中,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定期限届满却迟迟未收到行政机关的答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某村村民,因新农村建设项目,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并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然,拆迁部门一直未向当事人提供补偿协议原件,也一直未向当事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而街道办系案涉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其在履职过程中必然掌握案涉项目的补偿协议信息,故当事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街道办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与拆迁部门签署的补偿协议。

然,街道办签收快递后已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却未给予当事人答复,当事人委托孙明堂团队律师进行维权。

案件焦点


街道办未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是否违法?

案件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街道办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负责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工作的法定职责,案涉项目由街道办组织实施,其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政府信息,应由街道办负责公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街道办签收当事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其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负责与其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综上,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孙明堂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

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和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督导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搬迁人,征收、搬迁部门侵犯被征收、搬迁人的财产权益等补偿安置权益时,被征收、搬迁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丧失胜诉权。

孙明堂律师团队在此提示大家,如您遇到征地拆迁相关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我们会从法律角度为您提供专业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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