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卫华 律师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厦门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 战略合作律师 南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公司法 经济合同 刑事辩护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以逾期索赔失权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审判要旨 逾期索赔失权约定系当事人双方自行实现索赔目的的程序约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的后果是不能自行结算,但不能据此排除其自行结算未果后转而寻求司法救济进行强制结算的权利。即使电建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形式不合约定,并不当然导致其索赔权利的丧失,也不影响索赔约定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索赔事由和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断。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EPC总承包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因与投标文件不一致而无效,案涉工程价款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EPC总承包合同》其他条款合法有效。 案涉合同之《合同条款》第二十条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实现索赔目的的程序约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的后果是不能自行结算,但不能据此排除其自行结算未果后转而寻求司法救济进行强制结算的权利。即使电建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形式不合约定,并不当然导致其索赔权利的丧失,也不影响索赔约定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索赔事由和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断。根据工程惯例,承包人申请索赔并不一定必须严格采取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其他书面文件,只要包括对窝工事实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过索赔申请。事实上,电建公司分别于2009年1月5日、2009年6月29日、2010年9月5日、2010年4月14日向赤天化公司发送的桐梓-RD-078-2009-01-05、桐梓-DR-303-2009-06-29、桐梓-DR-834-2010-09-05、桐梓-DR-707-2010-04-14传真文件均提出了索赔要求。赤天化公司《关于3#锅炉刚性梁事宜的函》也证实其收到电建公司要求确认窝工费的传真,仅认为设备安装顺序及现场安装情况“不完全属实”。原审判决以电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报送索赔报告,驳回电建公司的窝工损失请求,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冯钟若 律师 会计师 私募基金管理人 冯律师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 厦门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 战略合作律师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刑事辩护 经济合同 税务筹划 冯律师建工团队 冯律师建工团队系具有法律、建设工程等跨界背景的复合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行业专业律师。该团队负责人曾担任“泰和门”项目部等多个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多家大中型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位一体的系统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代理过多起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及公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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