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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峰:行政复议七要件审查规则

 神州国土 2024-12-2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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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政峰(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会执行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

原载:法治日报(2024年12月27日)

原标题:《完善审理规则 实质化解争议》

辽宁省司法厅推出的“行政复议调解八法”这一创新举措,不仅体现了行政争议解决机关敢于担当、敢于公正的精神,更彰显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决心。“行政复议调解八法”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出的创新调解方式,这些调解方法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赢得了广泛赞誉。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八法”的应用,辽宁省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在促使行政执法自我纠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步伐正不断加快,旨在通过更加公正、高效的机制,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执法,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提供坚实保障。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应当秉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敢于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执法的理念。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体裁判终结模式,即由争议解决机关依职权作出实体裁判;另一种是合意终结模式,包括协调、调解等非裁判方式。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虽然存在多种路径和选择,但完善审理规则是复议机关的职责所在。笔者建议,在行政复议中引入七要件审查规则,七要件审查规则包括法定职权审查、要件事实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定程序审查、履行职责审查、合理性审查和申请人合法权益审查。这些审查规则不仅覆盖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深入到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确保行政复议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具体来说,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定职权审查是对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有无职权,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二,要件事实审查是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在要件事实审查领域,行政复议应对行政执法重点审查,如涉及公民权利特别重大的部分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特别注意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必须排除。在对公民权利影响比较大的情况下,运用概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公民权利影响比较轻微的可以运用概然性标准。总之,行政复议事实审查要注意审查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认定事实,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事实。

第三,适用法律审查要求行政执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正确,且在正确的同时坚持做到准确。

第四,法定程序审查是对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法定步骤进行审查。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应当坚持程序正义,按照法定步骤进行,避免程序违法的发生。除了遵照法定程序之外,行政主体在重大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保障程序正义,在对公民权利剥夺较大的重大的事项中应当事先告知,注意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履行职责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审查中要特别注意行政机关不作为以及拖延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及拖延作为也是应当承担违法赔偿责任的。

第六,合理性审查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避免裁量权滥用。合理性审查要求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坚持比例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严格限缩行政裁量权在公正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合理性审查方面,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行政审判、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变更权,行政复议其实也有变更权,对内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内容不适当也有变更权,所以对这方面要注意合理性审查规则和适用的限度。

第七,申请人合法权益审查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与赔偿标准进行审查。在行政征收行政争议解决上,要注意保护公民的财产性损失,特别是包括直接投入损失,还应当重点审查必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保护的问题。在审查政府违反行政允诺的行政争议时,涉及政府诚信问题,即使违法授益的行政争议也要做好公益和私益的权衡,做到公正保护公民财产权。

此外,在办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行政法专家与行业专家意见,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这一做法不仅能够提升行政复议的质量,还能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引入七要件审查规则,深化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与实效,不仅能够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益,还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运转提供坚实保障。未来,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构建起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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