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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每日一税】重大变化:《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借款不需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每日一税 2024-12-30 发布于四川

【20241230  每日一税】

重大变化:《增值税法》实施后,

无偿借款不需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90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12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增值税法》,每日一税试与大家一起学习,并分享学习体会。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而2024年12月27日通过的《增值税法》,删掉了视同销售的兜底条款。意味着,《增值税法》(已链接,点击可查阅)实施后,单位之间无偿资金借贷,就不需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细心的老师会发现,《增值税法(二审稿)》第四条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法》规定除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外,不再有无偿提供服务的条款,也没有“(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根据国家立法机关要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国务院将无权扩大视同应税交易的征税范围。

       换言之: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服务,除金融商品转让外,税务机关都无权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提醒:《增值税法》施行后,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是无偿借贷和无偿租赁。前者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后者属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目前仍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法》施行以后就不需要了。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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