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超过举证期限的责任及证据适用规定 1)举证期限可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但后者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由当事人协商的,可协商具体期限后经人民法院准许。如果人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逾期举证的后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同时应予以训诫、罚款。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予采纳。该情形即为典型的“证据失权”。一般认为,只要发生该情形,法院可不再组织质证即直接不予采纳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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