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自然人个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一个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一个不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因超过追征期而不再追缴税款。这是为什么?廖某某(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起,对你2009年7月5日转让 xx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涉税问题开展了检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马某某于2009年7月5日与苏某某、杨某某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持有的50%的 xx 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整体以41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某、杨某某。因未取得你取得煤矿股权的成本资料证据,现对你此次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10%。此次转让你本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4,997,500元,印花税74,98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项“……”、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①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你的上述违法事实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4,997,500元。……你的上述违法事实需补缴印花税74,98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4,997,500元,从2011年4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在转让 xx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存在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4,997,500元、印花税74,987.50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未在五年内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肖 xx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x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1.你于2010年3月与周 xx 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 xx 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 xx ,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0071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 xx 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2.你于2009年3月与 xx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xx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上述两个案例,同样都是自然人个人转让持有的股权,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申报缴纳,一个被定性为偷税,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只是因为超过五年期免于税收的行政罚款处罚;一个未被定性为偷税,且因为超过五年期而不仅没有被税务行政处罚,而且还不再被追征税款!看到这两个案例,是否有不公平的感觉?然后就会觉得第1个很倒霉,第2个运气真好!那么第2个为什么“运气”会如此好呢?或许只有当事人才知道!这是来自《全真案例税务稽查高频问题风险防控》一书中的两个案例,书中对于为何会出现这两种结果都做了分析说明。该书是针对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通过一些具体的、全真的案例来分析各种现实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技巧,这是专供税务稽查人员学习和参考使用的一本书。 书中分析和讨论的问题(共104个)大多都出现在企业被稽查时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所以,通过本书,企业负责人、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都可以了解到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收稽查的方式、方法,和重点方向,从而规避相应的风险。 下面是该书的购买链接,购买该书后可以更全面地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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