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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祖坟起纠纷 法院判决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新用户36211565 2025-01-01 发布于贵州

【裁判要旨】

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不容他人亵渎。将他人祖坟挖毁,既侵害了坟墓这种特殊的财产权,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还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存在多重的权益损害。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抚慰了死者近亲属的情感,也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黄某等兄妹三人的祖父黄某涛去世后,原葬于秦州区某村被告张某的承包地南侧,起有坟头。2023年7月8日,张某为平整土地,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将该坟毁坏。2024年清明节黄某携子女自外地返回老家祭祖,发现祖坟被毁,经黄某打听确认系张某雇佣他人用推土机挖毁了黄某涛的坟地。张某对损毁坟地的事实认可无异议,但辩解多年未见有人上坟,以为该坟墓主人没有后人,故在平整耕地时将坟地推平,同意向黄某兄妹三人道歉,但拒绝赔偿损失。后黄某雇佣人员搜集黄某涛的部分遗骨后,重新葬在该坟北边山坡上。

2024年7月黄某等三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将其祖父的坟墓挖毁,侮辱了原告祖先及后人,为收殓并重新安葬遗骨,原告方及家人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且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遗骨零碎散落,仅能部分收回,给原告方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遗骨收殓安葬费用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祖坟是其家族子孙后代进行祭祀、寄托哀思的特殊建筑物。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而本案被告在平整土地的过程中将原告祖坟损坏,导致部分遗骨丢失,因此,被告应当对三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查明原告因整理坟墓遗骨及重迁坟墓支付费用2万元,被告应予赔偿该费用。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原告的侵权程度、公序良俗、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本案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本案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等人的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能够确定因重新安葬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支出依据的,照此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在本案中,该坟墓作为三原告对祖父进行祭奠的精神寄托,被告对坟墓的损害及暴露尸骨,必将给三原告以精神打击。法院认为,死者后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坟墓的损害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多数坟墓损害案件中如果损害程度较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如果损害程度较重,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则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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