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处于正常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且获得贷款资格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征信情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征信要求。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呆账的情况,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四)有在本市城镇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五)是原商业贷款主借款人,也是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产权人; (六)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九)原商业性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须为同一家银行; (十)配合贷款承办银行为所购二手住房价值开展评估工作; (十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一)同意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灵活就业缴存人签订收入承诺书; (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近不少于3个月及以上的贷款还款明细,应注明当前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六)《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八)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全国统一版本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全国公积金小程序获取的“亮码可办”电子码,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通过银行提出申请→银行面谈、面签→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审核时效10个工作日→银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放款审核、审核时效5个工作日→银行发放贷款→结清原商贷,解除原抵押登记 (一)置换贷款目前采用预约方式受理,预约方式主要包括: 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中心-微官网-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手机APP(重庆公积金中心-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二) 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价值由贷款承办银行开展评估并承担评估费。 (三)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带齐资料原件,到场办理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积金贷款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六)在办理过程中,借款人不能变更房屋产权人。若借款人未偿还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或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人的,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予发放贷款。 (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直转业务。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本办理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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