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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缴纳医保后,看病时能报销多少?

 朱觉超 2025-01-03

缴纳医保后,我们可以享受

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住院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

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呢?

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

报销待遇方面会有哪些差别呢?

快来看看吧!



(一)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1.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如下:

参保类别

医疗机构类型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90%

在职职工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2024年为2723元)


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在职职工的基础上提高10%。2024年为2996元)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70%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50%

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60%

居民医保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90%

为在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80%。2024年为2179元)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70%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40%

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50%

2.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相关支付标准。

(1)医保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2)诊疗项目目录中,需要个人先行自付的诊疗项目,按1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其他诊疗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3)医用耗材目录中,透析治疗材料单价500元及以下的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他医用耗材按1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4)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需要合理使用,把基金用到刀刃上,主观“冲刺看病”把门诊限额用尽行为不可取,基金安全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共有61个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1. 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有效期见下表:

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分类、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及有效期

序号

病种名称

类别

有效期

备注

居民医保限额

职工医保限额

1

精神分裂症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

分裂情感性障碍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4

双相(情感)障碍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5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7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

血友病

一类

长期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9

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0

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1

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80000

100000

12

恶性肿瘤(放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80000

100000

13

耐多药肺结核

一类

2年

省病种

80000

100000

14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72000

90000

15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72000

90000

16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72000

90000

17

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72000

90000

18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一类

2年

省病种

40000

50000

19

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

一类

6个月

省病种

20000

25000

20

活动性肺结核

一类

1年

省病种

6000

7500

21

肺动脉高压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80000

100000

22

C型尼曼匹克病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80000

100000

23

多发性硬化

二类

2年

省病种

80000

100000

24

骨髓纤维化

二类

2年

省病种

40000

50000

2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二类

2年

省病种

40000

50000

26

肢端肥大症

二类

2年

省病种

40000

50000

27

艾滋病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6000

20000

28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二类

2年

省病种

16000

20000

29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

二类

2年

省病种

16000

20000

30

糖尿病黄斑水肿(DME)

二类

2年

省病种

16000

20000

31

脉络膜新生血管(CNV)

二类

2年

省病种

16000

20000

32

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RVO-ME)

二类

2年

省病种

16000

20000

33

银屑病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34

强直性脊柱炎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35

克罗恩病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36

溃疡性结肠炎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37

类风湿关节炎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38

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类

2年

省病种

12000

15000

39

支气管哮喘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12000

15000

40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8000

10000

41

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8000

10000

42

癫痫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7500

43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7500

44

肝硬化(失代偿期)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7500

45

帕金森病

二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7500

46

新冠肺炎出院后门诊康复治疗

二类

3个月

省病种

6000

7500

47

慢性乙型肝炎

二类

2年

省病种

6000

7500

48

重症肌无力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49

慢性肾小球肾炎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0

肾病综合征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1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2

阿尔兹海默病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3

原发性干燥综合症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4

混合性结缔组织病

二类

长期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5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二类

一年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6

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

二类

一年

本市病种

6000

6000

5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三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6000

58

冠心病

三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6000

59

慢性心功能不全

三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6000

60

糖尿病

三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6000

61

高血压病

三类

长期

省病种

6000

6000

备注:1、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病种有效期内,参保人员进行双眼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不足的,可继续办理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手续,同一参保人员享受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核准不超过两次,核准后上一次申请该病种待遇剩余的限额部分不予结转。

2.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可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在选定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

二类及三类门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

备注:已办理常(长)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自行选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非选定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进行门特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相关支付标准的按照住院的支付标准和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查看下方住院待遇标准)。


(三)住院待遇


1.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的费用按以下规则进行报销:

参保类别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元/次)

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87%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91%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50

95%

居民医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90%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00

95%

2.其他情形的起付标准

(1)日间手术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次

(2)参保人员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年度报销额度

(1)职工医保

  ①连续参保缴费未满3个月的,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024年为108934元);

  ②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不满12个月的,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2024年为435736元);

  ③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024年为544670元)。

(2)居民医保

在职职工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80%(2024年为435736元)。

(3)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10%(2024年为599137元)。

4.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

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2)诊疗目录

  ①单价在300元及以下,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②单价在300元以上:

 A.职工医保按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B.居民医保按1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3)耗材目录

  ①最高医保支付限价内:

 A.职工医保按2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B.居民医保按3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C.透析治疗材料在其最高医保支付限价内,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超过其最高医保支付限价,按上述标准执行。

  ②医用耗材单价超过以下最高医保支付限价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A.国家、省等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执行国家、省等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B.透析治疗材料单价为500元。

 C.人工耳蜗和主动脉支架单价为76000元。

 D.前三款外的医用耗材单价为48000元。

(4)以上三项,定点医疗机构项目单价低于相关医保支付标准的,统筹基金按实际价格支付;项目未定价的、单价超过相关医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


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大病保险待遇,两者保障标准保持一致。

参保人员

起付标准

年度累计核报金额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正常就医

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

普通人群

1.3万元/年

1.3万元及以下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倍(2024年为762538元),后续年度随着平均工资变化而调整。

1.3万元(不含)-4.9万元(含)

85%

60%

4.9万元以上

90%

65%

困难群体

0.2万元/年

0.2万元及以下

个人承担

个人承担

不设限额

0.2万元(不含)以上

90%

65%

注:

1、“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困难群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2、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是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市外就医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情形。

1.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具体纳入保障范围费用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2)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以上纳入保障范围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限价以上费用;

(2)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发生的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降低支付比例而减少支付的费用。


(五)医疗救助待遇


针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佛山12345微信编辑组

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辛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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