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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公务)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治墨之剑 2025-01-06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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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公务)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经常有网友咨询,关于公职(公务)人员被留置或退休前涉嫌刑事犯罪或受到刑事处罚后对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并不是律师的专业业务范围,为了给网友解答,笔者通过检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以下的相关意见,仅供参考,如有实际问题,建议到原公职所在地社会机构当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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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公务)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201910月,中组部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公务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答复意见:公务员被留置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监察机关撤销案件,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22020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指出,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3、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参照公务员处理。

4、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二、公职人员退休前涉嫌刑事犯罪或受到刑事处罚后对养老保险问题

1、未参加养老保险的

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职人员退休前因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等被开除公职的[4],服刑期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领取养老金的权利。社保停缴、中断、封存,不允许继续缴费。原来没有参加过社保的,也不能办理新参保。服刑完毕后,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2、已参加养老保险的

1.被开除公职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职人员退休前因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被开除公职的,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实际缴费年限保留,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判处监禁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1)之前社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不缴费,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2)之前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只有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交够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没交够15年的,要看当地政策是否可以补缴。

2.未被开除公职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职人员退休前因犯罪未被开除公职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2、《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4、《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

5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1999

声明:以上意见是根据相关规定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实际问题,建议到原公职所在地社会机构当面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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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文章

1、全国法院审理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修正)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

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9)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

17、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

18、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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