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公司欠员工工资或向员工借款后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员工,特别是一些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回收公司债务等职务便利,将收到的公司款项予以扣留,冲抵公司所欠个人工资或借款。 对此,司法实务中,认识不一,有意见认为由于回款所有权属于公司,员工截留回款行为属于非法处分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明显不符合社会情理,有违法律规定。业务员截留公司回款冲抵工资或公司欠自己款项,不构成犯罪。 原因很简单。职务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回款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员工,但截留回款并未实际侵犯公司的财产权益,行为人虽然擅自处置,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案例——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也是给予肯定的。再该案例中,办案法官明确指出: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公开发行的刊物,其所载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案例所揭示的要旨与现行法律、法理常识及社会情理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显然应予采信,以保障刑罚的均衡。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 当然,行为人截留并占有回款的数额,应与公司所欠其本人的工资或借款数额相当。截留款项数额明显超出公司所欠本人工资或者借款数额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凡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且,为避免法律上的风险,行为人截留回款后最好及时通知公司为宜。 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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