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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截留公司回款抵扣工资构成犯罪吗?

 夏日windy 2025-01-07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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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司欠员工工资或向员工借款后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员工,特别是一些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回收公司债务等职务便利,将收到的公司款项予以扣留,冲抵公司所欠个人工资或借款。

对此,司法实务中,认识不一,有意见认为由于回款所有权属于公司,员工截留回款行为属于非法处分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明显不符合社会情理,有违法律规定。业务员截留公司回款冲抵工资或公司欠自己款项,不构成犯罪。

原因很简单。职务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虽然回款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员工,但截留回款并未实际侵犯公司的财产权益,行为人虽然擅自处置,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案例——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也是给予肯定的。再该案例中,办案法官明确指出:

对于作为财产型犯罪 的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说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可缺少的一个实质性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潘勇在办理出质存单提现归还贷款本息过程中,将2.46万元还贷剩余款私自取走据为己有,表面上看侵犯了黄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潘勇的上述行为并未实际侵犯黄河公司财产权益。因为:客观方面,黄河公司拖欠潘勇工资及出差费等违约在先,且潘勇私自取走的还贷剩余款与公司拖欠款项数额相当,黄河公司并未因该侵占行为而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主观方面,被告人潘勇在取得该钱款之后,并未再行要求黄河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费用,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潘勇私自取走还贷剩余款的行为,究其实质是以侵害他人物权的形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潘勇的刑事责任。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公开发行的刊物,其所载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案例所揭示的要旨与现行法律、法理常识及社会情理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显然应予采信,以保障刑罚的均衡。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

当然,行为人截留并占有回款的数额,应与公司所欠其本人的工资或借款数额相当。截留款项数额明显超出公司所欠本人工资或者借款数额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凡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且,为避免法律上的风险,行为人截留回款后最好及时通知公司为宜。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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