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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常见问题72问,建议收藏 !

 渐华 2025-01-09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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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必须包含以下关键信息: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如设定最高限价,也需公开。

3.采购人的具体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6.公告的有效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如果发布的公告出现错误,可以自行删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必须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遗漏,并严禁擅自删除或修改信息内容。

三、公告发布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这些澄清或修改必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并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公告发布的第一天是否计入期限?

答:不计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期限的计算从次日开始。如果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次日。

五、招标文件通常通过哪些方式发售?

答:主要有三种方式:现场发售、邮件/邮寄发售、电子交易平台发售。

六、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时能否进行资质审查?

答:不可以。这属于将资格审查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不符合规定。购买时需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资质审查在后续进行。

七、标书的售卖时间最短是多久?能否延期?

答:根据规定,标书售卖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公告。

八、在澄清或修改文件时,能否更改资格条件?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九、投标截止前,能否修改评标办法?

答:可以,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修改必须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提前通知潜在投标人。

十、甲方评标代表能否参加开标?

答:不能。根据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十一、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能否拒收投标文件?

答:不可以。相关法条未将保证金未到账列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十二、不同公司能否委托同一个人参加开标?

答:不能。这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十三、资格审查由谁进行?

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十四、夫妻公司能否投标同一项目?

答:不一定。如果夫妻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提出质疑?

答:有权。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十六、供应商有民事诉讼记录,能否因此不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民事诉讼记录不是法定审查内容。

十七、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需要现场通知供应商?

答:不需要。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即可。

十八、为什么要组织符合性审查?

答:为了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十九、谁来进行符合性审查?

答:评标委员会。

二十、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包括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有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根据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以及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开标时仅剩一家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能否直接推荐中标?
答: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废标。废标后,采购人需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理由。

二十二、五家供应商提供两个品牌,会导致废标吗?
答: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则视为一家投标人,可能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从而引发废标。

二十三、符合性审查出错,能否重新评审?
答:不能。符合性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通常会选择废标并重新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评审有严格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组织。

二十四、招标公司能否代签合同?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代理机构需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十五、中标后,应在多久时间内签合同?
答:中标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十六、履约保证金最高能收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

二十七、签合同能否更改招投标文件内容?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十八、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答:若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十九、合同备案、公告有何要求?
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十、合同签完了,还能追加吗?
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十一、合同签完了,能变更或终止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除非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三十二、可以限制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这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十三、可以限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吗?
答:不可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也不得以此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三十四、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十五、可以要求连续三年审计报告吗?
答:不可以。要求连续三年审计报告相当于限制了企业的经营年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三十六、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吗?
答:不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属于不合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十七、可以要求连续六个月的纳税社保证明吗?
答:不可以。连续六个月的纳税社保证明相当于变相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三十八、业绩要求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答:可以,但应合理设置且不超过两个。业绩要求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十九、业绩可以限定金额吗?
答:不可以。限定业绩金额相当于以企业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四十、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的要求能设吗?
答:不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不得与合同履行无关。若设定的要求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则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十一、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

答: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视为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属于不合理条件。

四十二、能否要求生产厂家的授权?

答: 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否则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十三、能否要求供应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 不能。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设定特定条件时,不得对供应商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十四、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能否不一?

答: 不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均强调,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四十六、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答: 不能。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十七、能否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

答: 不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均明确禁止通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评分项。

四十八、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实质性条款或评分条件,否则将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四十九、仓库、办公场所等面积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仓库面积等规模条件若作为评审因素,将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尤其是对中小供应商不利。因此,这些条件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五十、CMM/CMMI认证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以免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五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答: 若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质量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否则,不宜列为评分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五十二、专利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若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将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五十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若软件著作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五十四、3C证书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 不能。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因此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五十五、三体系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一般情况下可以,但需确保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五十六、AAA信用等级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AAA信用等级证书的认定涉及企业规模、财务指标等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十七、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已失去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八、协会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需视情况而定。若协会认定的证书隐含对供应商的歧视性要求,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九、A级纳税信用等级能否当评分项?

答: 不能。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得需经营三年以上,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六十、净利润金额能否设置为评分项?

答: 不能。净利润金额等财务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一、产品所获特定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十二、评审因素能否设置区间分?

答: 可以,但需确保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六十三、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可以。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需确保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六十四、能否要求业绩佐证材料?

答: 一般可以。要求业绩佐证材料有助于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十五、特定金额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不能。特定金额业绩等规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十六、能否设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

答: 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十七、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可以吗?

答: 不可以。采购文件中应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应的总分值属于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六十八、制造厂家授权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 建议不要设。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十九、招标文件能否不含合同?

答: 不能。招标文件应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以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十、发中标公告当天能否签合同?

答: 不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七十一、签合同时能改产品型号吗?

答: 不能。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十二、签完的合同能变更吗?

答: 视情况而定。在协商一致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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