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143号。 小编深入学习了下,发现这30条基本上属于煤矿通风领域所有核心要求了,这次直接以国家局的名义下发(并不是国家局什么司、或者办公厅),把通风地位提了几个档次,要求之严,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虽然部分条款执行有点难度,但大部分条款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不存在异议。不过有粉丝留言,有两条存在争议或者说依据是什么? 1、第11条规定,中央变电所也要实现独立通风,对于未实现的,具备条件的要进行改造。 具小编了解,一些低瓦斯矿井或者老矿井,中央变电所不独立是存在的。中央变电所一般施工在建井初期,在当时设计时,并没有相关要求。 按照文件要求,这里具备什么条件需要进行改造?如果不计成本和时间,全矿井停产,新掘回风巷也能整改,但是这个代价太大。因此建议官方明确个执行细则或标准。 2、第30条规定,采空区密闭墙内氧气浓度未降至12%以下的,应采取各类防灭火措施。12%的依据是什么? 一般来说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氧化带内原始氧浓度在10%~15%;经过封闭后,氧气浓度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依然存在自燃风险,理论上只有氧浓度降到7%(煤自燃临界氧浓度)以下,才会很大程度降低氧化风险。降到5%以上,才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不氧化。 该条款取了一个氧化带内原始氧浓度(10%~15%)的平均值,基本适用于各种变质程度的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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