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环节易起争议,我们在《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中亦曾专文研读。 每一次新规或标准的颁布,均是更新或重塑或重温知识架构或专业技能的机会。 于是,借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同时废止),我们也再梳理下工程造价的那些事。 文|赫少华 律师 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24版清单计价标准的亮点 相较于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在表述上已变为“推荐性标准”,也未再使用“规范”称谓。 据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清单四部分组成,删除了原有的“规费清单”。强调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推荐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计价(3.2.1),亦可按费率计价,措施项目内的措施清单费不再采用单价计价计算。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在报价时,需要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高度关联,预判各种风险。如 3.1.8(★★)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1.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在一些术语界定方面与2013版清单有了一定的调整。
新增“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见2.0.34),竣工结算时,过程结算金额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外(见10.3.3),不应重新计量计价,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等。 二、工程费用构成元素 有人提出,即便知道上述亮点,但如何才能从整体框架上对工程价款予以把握呢?不同行业对工程造价关注的侧重点存异。 个人觉得,在法律争议中对单价、总价、人材机价格波动、管理费、措施费、总承包费服务费等环节易形成聚焦。我们可以拆分一下,其各自在工程费用中的组成角色及所在序列。 若是从法律角度与工程造价链接,从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着墨,或许不失为曲径通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常用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规定有两个:一是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是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 因此,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直接罗列建设工程价款所包含的各个组成部分,而是直接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也相应变化(小编注:譬如规费的调整)。(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规费 或许有人注意到,上图中“规费”进行了特别的提示,因其目前已被调整。 如图所示,原“规费”由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其中“工程排污费”根据《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停征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 另以上海2023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为例,其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2、措施费 措施费由组织措施费与技术措施费组成,《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措施费分成一般措施项目、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等。 其中一般措施费主要是指无法准确计量,而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二次搬运、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一般按一定的基数设置费率取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由当地造价部门确定取费标准),此种计费形式的措施费,又称总价措施费。 其他类措施费可以有详细的清单特征描述及具体的工程量,可以编制具体清单工作量,并据以报价,因其有单价及具体的工程量,又称单价措施费。 因一般措施费经常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为基数并设置一定的费率计算总价,故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会导致一般措施费的变化。而其他措施项目,有自己的清单特征与工程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化并不完全一致。 需要注意,在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措施项目费宜采用总价计价(3.2.1),亦可按费率计价。措施项目内的措施清单费不再采用单价计价计算。而且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见3.1.8)。 我们也注意到,上海2023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措施项目费中使用的是“整体措施项目费”和“单项措施费”。并明确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14)》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与单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 依照24版计价清单标准3.3.7,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3、暂估价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4条的规定,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一般而言,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实际上是发承包双方对专业分包的选择,实践中多为消防工程、幕墙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分包单位一旦确定,暂估价就成为分包合同价,并按合同约定计入结算。(另参见《汇总:指定分包与专业分包常见问题及争议》) 实践中常见因对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合费等取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类争议实际上是分包工程合同价格的结算争议或相关费用的争议,并非暂估价本身引起的争议。 较于2013版,24版将暂估价直接分为材料暂估价(见2.0.14)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见2.0.15)。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称呼,如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施工配合费等。有些司法文书中使用该等称谓,可能是基于争议合同文本中使用该用语而沿用,并不代表对“工程配合费”等命名恰当与否的认可或判断。
24版清单中,总承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方式计价, 以其计价基础乘费率或以项计算清单项目价格(见3.2.7),具体的详见8.5.4。另外,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5节规定计算完成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见10.3.3)。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结算阶段,承包人应举证已实施完成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所罗列的应由其提供的相应服务,若其无法予以证明的,则应承担该费用的结算风险。 该举证义务并不局限于24版清单,13版清单背景下,实务中已有体现。即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合费)的收取、数额等事项,首先遵循当事人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关于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收取方式等,应当以总承包人提供配合义务为前提,即工程配合费系总承包人履行配合义务的对价。如(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等 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新版清单计价规范虽然多处适用“合同总价”,但并未进行释明,但对“合同单价”进行了界定(注:2.0.24合同单价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以及承包人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中获得发包人接纳的修正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 关注工程造价,必然需关注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是指以定额为基础,分析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中所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各项费用的过程。 一般认为,综合单价分为部分费用综合单价及全费用综合单价。 部分费用综合单价,指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内的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还包括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 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以部分费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价,并非发包人最终应给付的清单价,至少应当加上规费及税金;但以全费用综合单价所报的清单价格,就是发包人最终支付的清单价格。 那么,2024版清单又有哪些不同呢?其明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包括增值税(见2.0.9)。即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见3.1.6),即(人、材、机、管、利、风、辅),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2013版清单,24版清单标准对承包人的要求更高。其中,(见3.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括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按本标准第3.2.4条规定执行: 1、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 2、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 3、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4、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 5、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 6、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依照新版计价清单第3.3.5,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2、总价包干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只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参见《汇总: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总价合同系二种模式,即包清单总价(见其8.3.1)和包图纸总价(见其8.3.2)。 而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包清单的总价合同不再作为推荐性的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中的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见2.0.27工程量清单缺陷)的, 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其在合同总价结算中的意义,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见3.4.6等) 3、单价及总价 关于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适用规则部分如下-
四、一点说明 研读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我们需要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法定优先、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理解一个工程项目造价的具体组成时,尤其是组价的思路,其实更多需要观察和了解相应表格内容的组价逻辑,譬如定义界定时材料暂估价(不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税)的理解,以避免重复计税。文字有些约定模糊不明,借助各种附表,或许更能反映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