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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梳理和适用

 法律顾问2528 2025-01-16 发布于江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二)

关于涉及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的梳理和适用

原创 民事法律理解适用 民事法律理解与适用 2025年01月16日 15:51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二)两份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家庭中房产纠纷规定众多,需要进行梳理,才能正确适用。
一、夫妻间赠与或共有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一)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已完成转移登记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父母为小两口出资购买房屋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1)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三、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共同财产认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有房屋分割和处分
1.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1)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1)房产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房产处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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