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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实施路径 | 中联观点

 行者无疆8c3m05 2025-01-24

“数据入股”这个话题,两年前我们团队便早早探讨过(参见《数据资产入股的法律可行性探索》)。按照彼时我们的观点,数据资产作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即有可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财产标准,并且不落入财产入股的禁止性清单,数据资产入股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均存在可探索的空间。

然而,文章发表后的这两年时间里,虽然政策层面的鼓励方针不断,但实践中的探索案例却似乎差强人意。直到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最新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中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似乎又掀起了圈内讨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小高潮。“数据入股”的前景到底有没有因此变得更为明朗,写篇小文略作探讨。

一、政策文件梳理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后,不少同行都有注意到,股东可以用数据作价出资的前提,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而在现行法下,除了《民法典》第127条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外,直接对数据权属进行规定的法律目前仍是空白。

尽管如此,在相关政策文件和地方立法层面,对于数据入股的规定则并不罕见。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实践中之所以形成了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探索,正是因为这些文件和立法的存在,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我们对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文件和部分有代表性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梳理如下:

二、实践案例分析

由上节内容可知,不论是中央层面财政部、国资委的政策文件,还是各地的立法与政策意见,均将数据资产入股作为探索、创新的鼓励方向,有些文件还明确要求做好数据资产登记与评估等支持工作。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文件的鼓励,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探索性案例。然而这些案例的可复制性到底有多强,宣传报道中对操作细节往往语焉不详,或缺少追踪跟进。本部分拟深扒三个最为广泛传播的探索案例,以考察实操中的实施路径。

案例一:启迪公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经查询成立当时的公司章程,成立时的股东一共有四方,其中三方股东均以货币出资,而北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则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出资,出资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天眼查上该公司的年报显示,北京公交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实缴,但年报上对出资方式并未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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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的周边报道来看,有文章指出,“在数据资产入股方面,启迪公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并详细描述了其入股资产内容:[1]“……公交资产公司以系统及数据资产出资。系统资产指公交e路通和定制公交两个系统的所有权,数据资产指城市地面公共车辆GPS定位数据、调度数据、车辆CAN数据,以及相关的车辆、线路、场站基础数据的使用权和唯一收益权。根据第三方评估,公交资产公司系统及数据资产的评估值为9963.19万元,使用期限为20年,占企业股权比重约为30%。”

案例二:青岛健汇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经查询成立当时的公司章程,成立时的股东一共有三方,其中两方是货币出资,而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则以“知识产权”出资100.6万元,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30日。章程并披露上述知识产权经“青振评报字【2023】032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而来。由于该公司系2024年成立,故目前尚未有年报披露其实缴情况。 

根据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报道:[2]2023年8月30日,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行了数据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签约仪式。而在此之前,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产品出具了评估报告,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了估值,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设立合资公司提供了入股凭证(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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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图披露的“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路径”,显示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先在2023年4月20日做了数据资产登记,登记证书显示名称为“数据保险箱”。经登录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数据资产登记评价平台”,可查询到上述“数据保险箱”数据资产,并显示数据类型为“数据产品”,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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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据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报道:[3]2014年12月16日,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入股协议,共同设立“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轨道产发集团全部以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入股(估值104万元,占股52%),其余两家合资方以现金形式入股。该报道并指出,本次出资入股共分为“可研分析、数据确权、产品开发、资产入表、评价评估、入股经营”六个关键节点,具体可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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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公开途径尚未能查询到该案例中所述公司的具体登记信息,如参考案例二的情况,从官宣入股签约到公司实际成立之间还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当然这在经营活动中本身也是合理的。就目前该项目披露的信息而言,由于其数据确权登记直接是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来实现的,可以合理推测后期成立公司时,其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入股的可能性也是比较高的。

三、实操路径总结与核心问题探讨

1、实操路径:当下还得是“知识产权”

经过上述对政策文件与实践案例的检索,让我们再回到文首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讨论,并聚焦于数据资产在当前实践中可行的出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除了用货币出资以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条文本身并未提及“数据资产”的概念,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补充了有关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说至少具有宣示效果;但在法律未对数据权属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恐怕以“数据资产”的形式直接作价入股仍有较大障碍。

从目前实践中的探索案例来看,很显然能够获得登记机关认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大概率只能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入股。不论是案例一中北京公交包括系统所有权和数据使用权在内的综合资产入股,还是案例二中青岛华通以数据产品形式进行的数据资产登记,最终在公司登记落地的时刻,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形式均为“知识产权”。而案例三如上分析已经以数据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确权登记,后期也很可能直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探索案例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知识产权的路径,其背后的理由不难推测。如果硬要从《公司法》规定的这些“可选科目”中选择一个的话,显然与数据资产最为接近的就是知识产权。而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笔者一直以来不论是公开还是私下都坚持一个看法,即虽然从理论上还未能进行完美论证,但实操中数据资产一旦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则后续就可以借用知识产权现有的权利使用路径,与质押、入股等资产化的具体形式进行无缝衔接。从这层意义上来看,继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试点,在数据资产出资方面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践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颁布后不久,就出现了上海首例个人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4]这为将来个人以数据资产出资入股也创造了想象空间。

2、核心问题:是时候关心下“资本实缴”

客观来讲,作为探索性的数据资产入股,实践案例已经给出了较为可行的路径。尤其是在价值评估方面,经过2024年全国各地数据资产入表轰轰烈烈的实践,时至今日应该说不再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但如果我们深究一步,作为数据资产或数据知识产权的入股,到底怎样才算是实现了资本实缴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可能会是将来数据入股面临的核心问题。

从《公司法》中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本意而言,资本实缴的标准应为“依法转让”。从数据知识产权的角度,自然可以参考其他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转让形式,但对数据资产这一特殊客体而言,一方面需要讨论“权利”的让渡,另一方则还需讨论“数据”的转移。从实践案例看,例如青岛华通登记的数据资产,如果其以上述数据产品出资入股并进行实缴,那么理论上数据资产的登记权属方似乎应当变更为新设主体,如此才能算是完成实缴。

数据自身的移转、权利的转让相当复杂。笼统地看,上述数据产品的权属如发生变化,是否也意味着这一数据产品包括数据资源本身应当进行转移,即由新设主体对相关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享有持有、使用与经营的权利。事涉相关数据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的转移,这其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自不待言。而目前为止所有的合规事项主要集中在数据产品挂牌与数据资产登记这一环节,对于“实缴”环节可能涉及的数据共享则尚未涉及,是将来需要填补的漏洞。同样地,数据价值评估的时点可能也需与上述环节相匹配,适时进行调整。

如果更细分地来看,数据本身是否一定需要转移以及应符合何种程度的合规要求,可能也需要根据具体入股的是何种权利来进行讨论。例如,根据“数据三权”理论,如果入股的是完整的数据三权,则要求持有权与使用权的完全移转,这必然伴随着数据本身的转移,否则新设主体无法实现对数据完整的持有与使用;但如果入股的是数据产品经营权,则是否可以只转移数据产品而非原始数据资源,视数据产品对原始数据的加工程度之不同,其所需的合规程度自然也有所区别。相应地,数据合规转移的法定限制也会限制入股的数据权属类型。例如,原始数据资源包含有个人信息,且数据资源的转移处于个人信息最初被采集、处理的目的范围之外,则能入股的数据权属可能仅有经匿名化处理后形成的数据产品之经营权。 

四、小结

可以想见,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在2025年会有更多的实践案例探索。而在法律尚未对数据权属进行明确规定的当下,数据知识产权可能是数据资产“借壳”入股的重要探索路径。随着实践的深入,包括随着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缴义务的重视,数据资产出资入股实缴形式的探讨也需提上日程。

参 考 文 献

[1] 唐建国:《新数据观下的数据权属制度实践与思考》,载公众号“法学杂志”,2022年9月26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AZPWN2aRViT6JVgotrQttQ。

[2]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推动数据资产化 释放数据新价值 青岛率先开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载公众号“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2023年9月4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a6M0qe-WvlKTx27Hd3m99Q。

[3] 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产业焕新 数据赋能 | 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完成天津市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载公众号“天津轨道交通”,2024年12月16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X5dBiTr9N7UUouziDDB0Qw。

[4] 杨冠军:《小成绩,个人数据知识产权》,载公众号“冠军说技术”,2025年1月3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U5gQdRZGGodja2WUNzaodw。

作 者 简 介

SGLA 

图片

方懿

中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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