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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住压力,邓子恢坚持要大包干!事实证明,他的建议真是有远见

 滹南行东一庄翁 2025-02-01

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在农村改革的浪潮中勇立潮头,当全国大部分地区尚在“包产到户”的门槛上徘徊时,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的生产队已经大胆地迈出了“包干到户”的创新步伐。这一模式,在坚守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将耕地细致划分到每户,牲畜、农具也固定由农户管理使用,实现了真正的分户经营。农户们依据合同,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缴足集体的提留后,剩余的粮食便如同丰收的喜悦,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农民们形象地总结道:“大包干、大包干,简单直接不绕弯,国家的交了,集体的足了,剩下的全是咱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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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虽同属联产承包的范畴,都聚焦于“包到户”,在生产流程上也均是将土地分包下去,实行分户经营,但在分配机制上却存在着天壤之别。“包产”以产量为基准核定工分,再依据工分进行分配;而“包干”则直接跨越了工分这一环节,让产量与承包收入紧密相连,即包干到户不设定具体的包工、不包费,所有生产活动均由社员自主规划,只要完成生产任务,除去上缴国家的征购和集体的提留,剩余的产品便全由承包户自由支配。

正因如此,“包干到户”不仅打破了生产队对产品统一支配、统一经营核算的传统模式,更让农户跃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核心经营主体,赋予了农户前所未有的自主权,使他们对农产品拥有了实质性的支配权。相较于“包产到户”,社员的经济利益更为直接,彻底摒弃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由于责任明晰、利益直观、操作简便,且与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高度契合,包干到户迅速赢得了农民的热烈拥护,并在短时间内蜕变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最为耀眼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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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月11日至2月2日,国家农委召开了一场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会上讨论热烈,争议不断。农委副主任杜润生为力推包产到户,特意安排了安徽省农委负责人周曰礼进行了一场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发言,生动详尽地介绍了安徽的实践情况。

杜润生回忆道,周曰礼在发言中提到:“截至1979年底,安徽实行包产到组的生产队已占据半壁江山,达到总数的51%,而包产到户的也已占到10%。这一变革带来的增产效果显而易见,群众普遍反映,组比队好,户更胜组。特别是在那些后进地区,占比高达四分之一,他们迫切渴望实行包产到户。”

然而,周曰礼的发言在会上并未获得一边倒的支持。除杜润生外,华东组对其提出了批评,其他组也多有反对之声。甚至国家农委主任王任重以及李先念也持不同意见。面对这样的局面,杜润生主张应允许地方进行试点探索。会议最终形成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对“包产到户”持谨慎态度,指出:“就全局而言,应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除特殊需要的副业生产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不宜推行包产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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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自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来,政策演进历经风雨,而2007年中央1号文件的四句话则为其做了最为精准的概括:“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这一表述,首先强调和巩固了农户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非合作化前的小私有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中共中央的历次1号文件对此均予以了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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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中央政策文件更是将确权到户和保护农户产权提到了新的高度,如2000年的中央政策文件就着重强调要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尽快发放到户。2002年的政策表述更为明确,要求承包地面积、地块全部落实到户,30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全部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发放到户,并强调要依法、自愿、有偿地引导和管理农村土地流转,严禁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土地集中。

同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牢牢确立,该法总则开宗明义地指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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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作化的主要决策者和领导者,观察问题往往高瞻远瞩,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也更倾向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来审视问题。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将解决这一矛盾视为党的中心任务,急于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他认为,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必须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一系列部分质变的过程来完成,而这些质变的实现,则需要通过在农村广泛开展的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来推动。在这一过程中,他对政治因素的考量远远超过了经济因素,认为农业集体化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城市实现工业化、农业达成机械化的唯一途径,也是消除两极分化、巩固工农联盟的正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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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恢深刻地认识到,农业生产深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唯有与自然界展开不懈的抗争,方能迎来丰收的喜悦。因此,为了真正实现征服自然、支配自然的宏伟目标,就必须不遗余力地扩大农业基本建设,为农业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探讨如何做好水土保持这一关键任务时,邓子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洞察力的见解。

首先,他强调要统一思想,彻底纠正错误的认知。邓子恢明确指出,水土保持乃是农业生产最为基础的建设环节,更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一项长期且根本性的重要任务。对此,我们绝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自满,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他特别提醒,南方地区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水土流失问题,因此“防重于治”的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一些人认为水土保持无法迅速见效的错误观念,邓子恢主张将水土保持工作与群众的当前利益紧密结合,因为实践已经证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完全可以和谐统一的。此外,他还强调,水土保持是全社会的大事,绝非几个部门所能独力承担,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以小型项目为主,不能单纯依赖国家的建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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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邓子恢提出,要党委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全党上下齐心协力。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各方面紧密协作,分片负责,确保工作能够有序推进。他警告说,如果农业部门只管修梯田,水利部门只顾修工程,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掣肘,那么水土保持工作将难以取得成效。

再者,邓子恢强调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深入总结群众的经验,将分散的、零碎的经验集中起来,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紧密结合,树立典型,由点及面地逐步推广。

1954年,邓子恢在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农业合作化的指导原则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他强调,合作化运动同样需要走群众路线,这是一场群众自发的运动,而非我们强加于群众的运动。要善于将自下而上的群众发动与自上而下的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贯彻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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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了解群众的特点,农民本质上是劳动者,他们靠自己的劳动为生,而非剥削他人。这决定了农民是能够走向社会主义的。但同时,农民又是小私有者、小生产者,存在一定的自私心理。由于农民长期习惯于单独经营,如果不了解这一特点,就无法有效地领导他们。

邓子恢认为,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于劳动者,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剥削者对待他们的方式,也不能用我们对待剥削者的办法来对待他们。不能强迫他们做他们还不愿意做的事情,更不能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要学会领导农民的艺术,要明白是农民自己在运动,而不是我们在推动他们运动,不能超越农民的觉悟水平。

因此,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根据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干部的领导经验,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绝不能急于求成。邓子恢严厉批评了一些同志只图社会主义的光荣称号,轻视互助组和初级社,总想一步登天,过快地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人为地转变为高级社的错误做法,指出这种想法既不现实又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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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夏后,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掀起高潮,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工作粗糙、管理混乱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邓子恢再次强调了建立责任制的重要性,并对责任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这一时期,他倡导的责任制形式主要包括“三包制度”、“两个指标”以及“组包片,户包块,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等制度。其中,“三包制度”即社对队实行“包工、包产、包财务”,这种包干制使得社与队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和稳定,既减少了社干部的麻烦,又极大地激发了干部与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而“两个指标”则是指“计划指标”要略高于常年实际产量,以推动生产发展;但“包产指标”则要略低于实际产量,以便有产可超、有成可提,从而鼓励所有社员的积极性。至于“组包片,户包块,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则是实现明确分工、个人负责制的具体体现。

邓子恢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对乡办工业的伟大意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并提出了办好乡办工业的方针及原则。他强调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支持和帮助乡乡社社办工业,改变过去那种认为农业社只能办农业的旧观念。同时,他还提出了合作社办工业后社内分工分业、劳动安排、经济作物生产和社队规模大小将随着情况需要而作适当改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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