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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南京首例知产刑附民案!假冒“双立人”商标,判赔70万元!

 历史一再重演 2025-02-02

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2刑初184号

被告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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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追究行为人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时,可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请求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的“刑民合一”,在庭前会议阶段引导注册商标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将此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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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双某股份公司是第5782349号“图片”、第G715335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授权上海双某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

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无牌厨具上印贴“图片”“图片”商标,生产假冒的“双立人”锅、盆、刀具等,销售给被告人康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596391元,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双立人”厨具的货值金额为329559元,违法所得60万余元。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为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双立人”厨具,仍从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处购入后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40846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87949元。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双立人”刀具,仍从他人处购进并以代发货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康某某,销售金额共计742020元,违法所得为229339元。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冯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权利人上海双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46297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18794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2933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各被告人详细阐明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从轻情节,引导6名被告人与权利人先行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最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共计70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权利人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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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玄武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系牵连犯罪,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冯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冯某某自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但从宽的幅度应有所区别。六名被告人均积极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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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系南京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当庭从宽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也从其积极赔偿的行为中获得刑罚的正面评价。相较于传统的“先刑后民”模式,此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模式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有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也符合司法效率理念,切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程序优势互补的价值追求。

来源: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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