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三) 作者 | 哈耶克 翻译 | 冯克利 编辑 | 经典摘读 正文 | 4810字 阅读时长 | 约15分钟 ★★★★★ 接上篇:哈耶克 | 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一)、哈耶克 | 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二) 41.应当无所顾忌地承认,市场秩序不会为主观的功绩或个人需求与报酬之间带来任何密切的一致性。它是在技巧和运气相结合的游戏规则中进行的,其中每个人得到的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完全不受他的技巧和努力控制的环境决定的。每个人得到报酬,是根据他为具体的人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他的服务的价值,同我们能够恰当地称为他的优点的东西,更不用说他的需求了,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42.应当特别强调,直截了当地说,当问题在于某种服务对某些人的价值时,谈论“社会”价值便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服务可能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兴趣。一位小提琴大师可以给某些人提供服务,这些人同足球明星的服务对象完全不同,烟斗制造商也同香水制造商有着完全不同的服务对象。在自由秩序中,“社会价值”这种观念,就像它把“经济”描述成一个可以“待人”公正或不公正,或能够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实体一样,是一种毫无道理的拟人化说法。市场过程给具体的个人带来的结果,既不是任何人对他应当获得如此数量的愿望的结果,甚至也不是那些决定支持和维护这种秩序的人所能预见的。 43.在有关市场秩序的结果不公正的所有抱怨中,有一种抱怨对实际政策影响最大,而且不断加重对平等的公正行为规则的破坏,它要用一种以“社会公正”为目的的“社会”法去取代这些规则。但是这种抱怨所针对的并不是报酬不平等的范围,也不是报酬与公认的优点、需求、努力、所遭受的痛苦不相称,或主要是由社会哲学家所强调的无论什么问题,它所提出的是这样的要求:要阻止人们从已经取得的地位上不应有的下降。维护一部分人不从原有的地位上掉下来,市场秩序受到的歪曲莫此为甚。如果以“社会公正”的名义要求政府的干预,那么这在今天十有八九意味着要求保护某些团体既有的相对地位。因此“社会公正”不过是要保护既得利益和造成新的特权,例如在“社会公正”的名义下,保证让农民与工业劳动者“扯平”(parity)。 44.这里应当强调的重要事实是,由此受到保护的地位,是目前使这一批人相对地位下降的同一种力量所造成的结果,他们现在要求给予保护的地位,不过是现在对他们来说前景不妙的地位因此也是他们不应得到或不应挣那么多的地位。在条件有了变化之后,他们还想保住过去的地位,只能通过剥夺别人利用他们得到过去的地位时所利用过的升迁机会。在市场秩序中,某个团体取得了一定的相对地位,它并不能因此就可以公正地要求维持这种地位,因为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的规则,是不能保护这种要求的。 45.因此一个自由社会的经济政策,绝对不能以保证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结果为目标,他们是否成功,也绝对不能用增加这些特定结果的价值的任何努力加以衡量。就此而言,所谓“福利经济学”的目标根本就是错误的,这不但是因为不可能有意义地总结出让不同的人得到满足的方方面面,而且因为需求满足的最大化(或社会产品的最大化)这一基本思想,只适用于致力于一组惟一目标的本来意义上的经济,而不适用于不存在共同目标的交换制度中的自发秩序。 46.虽然人们普遍认为,最佳经济政策的概念(或任何有关某项经济政策优于另一项经济政策的判断)是以实际社会收入总量最大化(这只有从价值角度讲才是可能的,因此意味着对不同的人的功效进行不合理的比较)这一概念为前提的,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在交换制度中,最佳政策可以、也应当把增加社会的任何成员随机性获得高收入的机会作为目标,或换个相同的说法,即以这样的机会为目标:无论他在总收入中占有怎样的份额,这一份额真实的数量,与我们在如何做到这一点上所掌握的知识一样大。 47.如果一切产品是由这样一些人或组织生产出来的,他们能够比任何未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更便宜(或至少同样便宜)地生产出该产品,又能够用比事实上没有提供这种价格的人所可能提供的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把它们卖给任何人,就应当把这种情况视为已很接近我们的能力所及,而不必在乎收入的分布状况。(这里要考虑到另外一些人或组织,对于他们来说,生产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要比实际生产的人更低,但是他们仍然生产别的东西,因为他们在这另一种产品上的比较收益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在他生产的第一批商品的总成本中,必须包括没有生产出来的商品的损失。) 48.应当指出,这种最佳状态并不以经济理论所谓的“完全竞争”为前提,而是仅仅要求进入每一种交易不存在障碍,并且市场充分发挥着传播机会信息的功能。还应特别指出,如果这一平实可行的目标也从未完全达到,是因为无论何时何地的政府,都既限制一些人进入某些职业,又放纵一些人和组织阻止别人进入某些职业,如果这样做对它们有利的话。 49.这一最佳状态意味着,无论什么样的事实上被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能够用我们所掌握的任何方式生产出来,因为我们能够利用这种市场机制,比任何其他方式更多地使分散的知识发挥作用。不过要想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能让每个人都可以从总数中得到的份额由市场机制及其一切偶然因素来决定,因为只有通过市场决定收入,才可以使每个人去从事达到这种结果所必需的事情。 50.换言之,对于在社会全部产品中我们所占的难以预见的份额,我们的机会与物品和服务的总量一样大,我们将此归功于这样一个事实:成千上万的其他人在市场对他们的作用下,不断进行着调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也有义务接受我们的收入和地位上同样的变化,即使这意味着我们已经习惯了的地位的下降,因为这受制于我们既无法预测也不对其承担责任的环境。我们在比较幸运时“赚到”从符合道德的所得这个意义上说)的收入,只要我们像过去一样诚实地工作,又没有人发出形势有变的警告,那么我们就有资格得到它——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每个人,无论贫富,都把他的收入归因于技巧和机会混合作用的产物,其总体的结果和份额非常之大,这只能是因为我们同意参与这种游戏。一旦我们同意加入这场游戏,并从其结果中获益,我们就有道德上的义务接受其结果,即使它们转而对我们不利。 51.几乎无可怀疑的是,在现代社会,只有最不幸的人和生活在另一种类型的社会里可以享受法律特权的人,才会把他们享有的高于他们在其他情况下所得的收入归因于采用了这种方法。一个幸亏有了市场才像现代社会这样富足的社会,对于所有那些在市场中下降到基本标准之下的人,为何不应在市场之外为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对此当然没有什么理由好讲。我们的问题仅仅是,对公正的考虑并没有为“纠正”市场的结果提供理由,从受相同的规则对待这个公正的意义上说,它要求每个人接受全体参与者公平行事的市场所提供的结果。只有个人行为的公正,另外一种分立的“社会公正”是不存在的。 52.我们这里无法考虑政府在管理供其支配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资源方面的合法任务。就政府这些据以得到钱财的职能而言,我们在这里只能说,政府在履行这些职能时,应当像每个私人公民一样,处在同样的规则之下,它不应对具体的服务类别拥有垄断权,它担任这些职能的方式,不应对社会中更为普遍的形成自发秩序的努力造成损害,所采取的手段也应当遵守适用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在我看来,这排除了向个人课以全面累进税的负担因为这种将税收用于再分配的目的,只能用我们刚才已经排除的论点加以辩解。)在余下的各节中,我们将仅仅讨论政府的这样一些职能——为了履行这些职能,政府不但要得到钱,还要掌握实施私人行为规则的权力。 53.在这篇提纲挈领的文章中,对于政府的这些强制性职能我们只能谈谈与维护有效的市场秩序有关的职能。它们主要涉及到为了维护有效引导市场所必需的竞争程度而必须由法律提供的条件。我们首先从企业、然后从劳动力的角度,简单谈谈这个问题。 54.就企业而言,需要强调的第一点是,政府克制自己不去助长垄断,要比打击垄断更为重要。如果说今天的市场秩序仅限于人们的经济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意限制竞争造成的。值得怀疑的是,如果政府始终克制自己不去制造垄断,不通过关税、发明特许法和公司法的条款助长垄断,是否依然还有重要的垄断因素足以要求采取特别措施。在这方面必须记住,首先,垄断地位永远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我们不能或不希望改变的客观原因,又是难以避免的;其次,一切受政府监督的垄断,都倾向于变成受政府保护的企业,在垄断的理由消失之后,它们还会继续存在。 55.目前反垄断政策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因为采用了某些由完全竞争理论提出的观点而受到误导;这些观点与完全竞争理论的实际前提并不存在的状态是不相干的。完全竞争理论所要说明的是,如果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人数足够多,使他们中间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操纵价格,大量的商品就会以平衡边际成本的价格售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论在什么地方,造成一种许多人买卖同样商品的状态可能甚至必然是可取的。在我们不能或不希望造成这种状态的条件下,仍然认为生产者应当像存在完全竞争时那样行事,或以完全竞争下确定的价格出售商品,这种想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是必要的行动,也不知道只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才会形成的价格。 56.在不存在完全竞争条件的地方,竞争能够、也应当做到的事情,仍然是十分明确和重要的,即前面第46-49节所说的那些条件。前面指出,如果政府或其他人不阻止任何人进入任何他希望进入的交易和职业,那就有望接近这种状态。 57.我相信,首先,如果把限制交易的所有协议无一例外地(不是加以禁止,而是仅仅)让其变得无效和不具强制性;其次,如果一切刑法或为使实际或潜在竞争者遵守某些市场行为规则而针对他制定的法律,规定人们必须付出加倍的代价,才能够保证这种条件最大可能地得到实现。在我看来,这样一个平和的目标会产生比惩罚性禁令更有效的法律,因为这种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一概无效或不可履行的宣告,不需要规定出任何例外,而正如经验所示,更具雄心的做法注定会包含着许多例外,这只会使它的效果大打折扣。 58.采用这个原则,即一切限制交易的协议应当无效并且不可履行、针对一切利用暴力实施这种协议的企图或有目标的歧视,每一个人都应受到保护,这样做对劳动者一方甚至更为重要。威胁到市场功能的垄断行为,如今在劳动者一方甚至比企业方面更为严重。要想保护市场秩序,比任何其他事情更为可靠的做法,就是看我们是否能成功地制服垄断。 59.其原因是,这个领域的发展必然迫使政府、实际上也正在迫使许多政府采取两种对市场秩序完全是毁灭性的措施:试图以威权主义方式决定不同群体的适当收入(此举被称为“收入政策”),竭力用引起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克服工资“刚性”。但是,这种利用只会一时见效的货币手段来逃避真正问题的行为,只能造成“刚性”不断加剧的结果,因此它们不过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做法,只能拖延而非解决关键问题。 60.货币和财政政策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提到这方面的问题,不过是想指出,它所遇到的基本的、在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的困境,其解决之道不在于任何货币手段,而只能依靠市场的恢复,用它来作为决定工资水平的有效手段。 61.结论是,自由社会的基本原理总括起来就是,在这样的社会里,政府的一切强制性职能必须受我所说的三个伟大的消极性概念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的支配,即和平、公正和自由。要想取得它们,政府就要把其强制性职能局限于实施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的禁令(称为抽象规则),并遵照相同的统一规则,为另一些非强制服务的成本而向一切人征收一定的份额,它可以决定用供它支配的人力和物力把这种服务提供给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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