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先秦时期的文献中,提及“等”这一概念时,它指的是等级,而绝不会使用阶级一词。等级制度的起源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长幼、辈分紧密相连,它最初从亲族扩展至姻族,从而确立了等级制度的基础。至于那些被征服的不同族群,由于与征服者血缘关系截然不同,他们只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对征服者形成了等级上的从属关系。 由于等级制度最初是基于血缘关系建立的,家族称谓与代表社会地位的爵位(等级)之间常常存在混淆。尽管如此,我们仍能辨识出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例如,在战国时期的文献《孟子·万章》中记载道:“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共五等。”此外,还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共六等。”《礼记·王制》则将天子排除在外,仅提及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即通常所说的五等爵。前者描述的是王朝的爵位体系,而后者则是指诸侯国内部贵族的爵位体系。鉴于孟子生活在战国时期,并且他本人也承认对这些爵位等级的了解仅限于大概,我们不能断言他所描述的爵位等级完全反映了商周时期的实际情况。然而,五等爵的体系在甲骨文的卜辞中已有记载,因此其基本可信度较高。此外,除了“侯”之外,公、伯、子、男这些称谓最初都是家族中的血缘关系称谓。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证明等级制度确实起源于血缘关系。 “伯”在金文中写作“白”,最初是大拇指的象形,代表着第一或首领之意,进而引申为“诸侯之长”。例如,周文王曾被称为“西伯”,意味着他是殷商时期西方的诸侯之长。至于“子”,它指的是儿子。国王的长子被称为“太子”,即继承王位的王子。由于“天”和“大”在古代文字中是同一个字,所以“天子”最初也指太子,后来才演变为指代天的儿子,即皇帝。在甲骨文的卜辞中,“多子”和“多子族”常被提及,指的是由长子分出的家族分支。在春秋时期,宋国、鲁国等国的男子名字常以“子某”或“某子”出现,这表明他们出自某个特定的子族。 男,由“田”和“力”组成,即现代人所说的男子汉。在甲骨文的卜辞中,“多田于(与)多白”,胡厚宣教授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相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际上指的是侯、伯、子、男。他认为“公”不在五等爵之内,而我们认为“公”即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称谓,用作爵位。例如,公刘、古公、吕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被称为“公”,实际上就是父家长。周代习惯称呼父家长为“公”,就像商宋称呼父家长为“父”,如春秋时期的宋国有华父、乐父、孔父等。《诗经·大雅·公刘》中说:“君之宗之”,实际上“公”也就是“君”。春秋时期,国君之间相互称呼为“君”,自称“寡君”,而下属则称呼为“公”。顾炎武举出了称王公为“君”的例子,如周文王被称为文君、晋文公被称为文君、宋文公被称为文君、楚庄王被称为庆君、鲁昭公被称为昭君、齐景公被称为景君、宋襄公被称为襄君、宋元公被称为元君等。有人认为“在早期实际上并没有以'公’作为爵位的事”,这是因为他们不了解爵位实际上起源于家族称谓。 古代的等级和爵位制度并非固定为五等或六等,正如等级制度并非仅限于“人有十等”。五等爵位的说法很可能是战国时期的儒家学者依据古籍整理得出的结论。例如,“主”、“亚”、“旅”等词汇,既可能是家族内部的称谓,也可能是爵位的表示。《诗经·周颂·载芟》中提到:“侯主侯伯、侯兹侯旅,侯强侯以……有依其士。”《毛传》解释说:“主,指的是家长;伯,指的是长子;亚,指的是次子;旅,指的是子弟;士,也是指子弟。” 如前所述,我们了解了古代统治阶层的等级制度。那么,在被统治阶层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等级划分呢?又是怎样的等级结构呢?《左传》昭公七年中,楚国的尹无宇提出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探讨的线索。 他阐述道:天子负责规划天下,诸侯则管理各自的封地,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在封地之内,哪里不是君主的土地?食用土地上的产物,又有谁不是君主的臣民?因此,《诗经》(《大雅·北山》)中提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个太阳,人有十个等级,下层人民因此事奉上层,上层则供奉神灵。所以,王之下有公,公之下有大夫,大夫之下有士;士之下有皂,皂之下有舆,舆之下有隶,隶之下有僚,僚之下有仆,仆之下有台;马有养马的人,牛有牧牛的人。这段历史资料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不仅涵盖了统治阶层的等级,也包括了被统治阶层的等级。 其中,有些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开篇即言“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并援引《大雅·北山》中的诗句,这不仅表明楚国自视为周朝的诸侯国(至少根据这条史料来看),而且揭示了等级制度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联系,即土地关系的存在进而形成了等级关系。 尹无宇曾言“人有十等”,然而实际上等级远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这十二等之中并未包含庶人和工商阶层。然而,通过参考《左传》中的其他史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庶人和工商同样属于社会等级。例如,《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桓公二年亦有:“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以及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些史料均提及庶人和工商,并且无一例外地将他们置于皂隶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将商工和皂隶并列,是因为他们各自都拥有专业技能。因此,如果将庶人和工商纳入等级体系,那么等级总数将增至十四等。尹无宇之所以提出“人有十等”,仅仅是为了与“天有十日”的概念相呼应。 此外,似乎有一个“小人”等级。周代国家曾实行国野制度,士与小人同属于征服阶级,居于城外的“乡”,肩负保卫国土和耕种的双重职责。小人可能原本是城内贵族血缘关系较远的平民,或者他们仅从事农耕,而士则专职于军事,因此士被视为贵族的最低等级,而小人则是平民。《尚书·无逸》提供了佐证:“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爱既小人。……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其大意是,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即位之前,都曾与“小人”一同劳作,从事农业,因此他们深知耕种的艰辛与劳苦。祖甲的记载中,“小人”与“庶民”交替出现,孙星衍注解:“史迁'惠’作'施’,'庶’作'小’”,表明“小民”即“小人”。在国野制度下,小人与庶人分别代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前者为统治阶级中的本族平民,居住在“乡”内;后者为被征服者,居于野外,从事农耕,不从军,亦无政治权利。 在春秋时期,孔子曾言:“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这表明在当时,“庶人”是没有政治发言权的。庶人参与政治讨论,实际上是“天下无道”、春秋晚期的特征。因此,小人可以被视为公民,而庶人则是纯粹的平民。 《左传》僖公十五年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更有力的证据:在秦、晋、韩原之战后,晋惠公被俘,晋国立惠公之子国为怀公,并开始组建州兵、实行爰田制,坚决拒绝和谈。同时,晋国派遣阴饴吕甥前往秦国进行谈判。秦穆公询问:“晋国是否愿意讲和?”阴饴吕甥不卑不亢地回答:“不和。小人因失去君主而感到羞耻,因失去亲人而感到哀伤,他们不惧怕征税和劳役,只为了立圉。他们说:'必须报仇,宁可侍奉戎狄。’而君子爱护他们的君主,明白自己的罪过,也不惧怕征税和劳役,只为了等待秦国的命令。他们说:'必须报答恩德,至死不渝。’因此,晋国不和。秦穆公继续追问:“晋国的民众对惠公的态度如何?”阴饴吕甥回答说:“小人感到愤怒,认为惠公不会被释放。君子则宽恕,认为惠公必定会被释放。小人说:'我们得罪了秦国,秦国怎会放回君主?’君子则说:'我们已经认识到错误,秦国必定会归还君主。’” 这段对话深刻揭示了小人与君子(贵族)在政治立场上的差异,尽管他们共同拥有参与国家大事讨论的权利。然而,君子展现出的是一种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的态度,而小人则显得粗鲁且固执己见。这反映了春秋时期贵族与小人作为两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小人与庶人有所区别,前者既有服兵役的责任也享有政治权利,而庶人则只有责任而无相应的权利。因此,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 然而,在春秋晚期,随着国野制度的瓦解,庶人与小人之间的界限开始逐渐模糊,这一点不容忽视。晋国实施的“作州兵”和“作爰田”政策,可能正是国野制度破坏的早期例证。因此,在文献记载中,两者常常被混淆。例如,《左传》中襄公九年提到“其庶人力于农穑”,而到了襄公三十年则说“小人农力以事其上”,两者似乎并无明显区别。《孟子·万章》中也提到“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均指庶人。到了战国时期,庶人与小人实际上已经融合为一。 在皂隶之下,是奴隶和隶属民的等级。这一认识源于尹无字家逃亡了一名看门奴隶的事件,这促使他对楚灵王提出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观点。他引述周文王的法典:“有亡荒阅”,这正是周文王得以统一天下的原因。他又提到先君文王制定的《仆区之法》:“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这正是封赏你的依据。如果依照官吏的职责,将无法拘捕逃亡的臣子。若放任逃亡者,那将没有辅助的官员,王事岂不是会有所缺失吗?过去周武王列举纣王的罪行,向诸侯宣告:纣王成为天下逃亡者的庇护所,是罪恶的深渊,因此人们都愿意为推翻他而献身。 这段话主要讨论了追捕奴隶的合法性问题。周文王之所以能够得天下,而纣王之所以失去天下,都与奴隶问题有关。前者认可了追捕奴隶的合法性,而后者则接纳了逃亡的奴隶。楚文王亦颁布了《仆区之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古代,奴隶主要局限于家庭内部使用,并非用于生产劳动。 在我国历史上,除了奴隶之外,还存在一种地位略高于奴隶的隶属民。如《传》文所述,“仆臣台”,而下文提到:“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这里的陪台,实际上就是仆台,即“仆臣台”的合成词。在古语中,“仆”、“陪”、“附”三者发音相同。因此,“附庸”实际上就是“陪敦”,而“庸敦”可能是由于字形相近而产生的误写。基于此,陪台或许等同于附庸。 在古代,尽管等级制度繁多,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上”、“下”两大阶层,即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左传》中提到“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亦有“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的记载,均体现了上下阶层的对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庶人虽非奴隶,但属于被统治阶层,他们是平民,即公社成员。若以阶级标准划分,实际上存在三大阶级:贵族阶级包括天子、诸侯、公、卿、大夫和士,他们构成了国家的最高统治阶层,掌握着全部政权和土地;平民阶级则包括小人、庶人和工商。小人与贵族间存在较远的血缘关系,在国野制度尚存时,他们享有公社土地、兵役和政治参与的权利,而庶人则没有这些权利,因此小人可被视为公民,庶人则是普通平民。皂隶仆圉等则属于奴隶阶级。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的等级制度是基于血缘关系建立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展至政治和社会结构中。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统治阶层中,也被应用于被统治阶层,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等级网络。随着历史的演进,等级制度经历了变化和调整,其中庶人与小人的融合、奴隶与隶属民地位的变化尤为显著。这些变化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动态性和历史发展的复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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