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每个阶级内部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些等级共同构成了阶级结构,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然而,现今我们已无法完全清晰地了解古代被统治阶级内部等级间的隶属关系。 在统治阶层中,血缘关系是决定爵位和等级的重要因素,依据亲疏、辈分、年龄等标准进行划分。那么,被统治阶层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血缘联系呢?《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天子有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但并未提及奴隶阶层。据此推断,庶人、工商(作为平民)可能也存在血缘关系,并拥有家族组织,尽管其宗法系统不如统治阶层那样严格。至于皂隶以下的等级,由于他们多数是俘虏,被迫成为奴隶,原有的血缘关系很可能已被打破(除非整个民族或部落被征服)。在先秦文献中,尽管有提及若干家、若干室,这通常仅指配偶和子女,并不代表家族组织。因此,可以说,在被统治阶层中,特别是在奴隶阶层内部,血缘关系并不显著。 春秋时期的人们持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中原的诸侯国将秦国和楚国视为“蛮夷”,而山东的附庸小国也常被排除在“华夏”文明圈之外。《国语·齐语》中提到的四民(士、农、工、商)的世袭制度,“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这难道不是表明他们的身份和职业也是世袭的吗?不仅如此,他们的居住区域也被明确划分,避免“杂处”,然而,庶人和工商阶层与统治阶级之间仅存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并非奴隶身份。 通常情况下,不同等级之间是不允许升降和逾越的。一旦出生即属于某个特定等级的贵族,那么这一身份便终身不变。礼制本身具有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功能,因此贵族阶层内部不仅有关于婚丧、祭祀、朝聘、宴饮、御射等礼仪的繁复规定,而且对于穿着、佩戴、使用何种器物都有严格的规定。任何逾越这些规定的举动,都被视为失礼或“僭越”。然而,贵族阶层内部的等级关系仅限于上下级,并非绝对的从属关系。 贵族所拥有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即便在春秋时期,情况亦是如此。例如,鲁国的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联合起来,驱逐了鲁君出国。晋赵简子向史墨询问:“季氏驱逐了他们的君主,民众却视若无睹,诸侯也支持他们。君主死于国外,却没有人去追究责任?”史墨回答说:“万物有主有副,有三有陪。……天子有公,诸侯有卿,都有各自的副手。上天让季氏成为鲁侯的副手,已经很久了。”据此而言,诸侯是天子的“副手”,卿大夫是诸侯的“副手”。这里的“副手”,相当于我们现代人所说的“副职”。因此,当时鲁国季氏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犯上作乱”。 孔子编纂《春秋》时,提出“乱臣贼子惧”,只是他担心此类事件频繁发生,会破坏等级秩序的稳定。孟子对齐宣王说:“君主若视臣下如手足,则臣下视君主如腹心;君主若视臣下如犬马,则臣下视君主如路人;君主若视臣下如草芥,则臣下视君主如仇敌。”可见,君臣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秦汉之后,随着君主专制政体的发展,经学家过分强调君臣之间的从属关系,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尽管被统治阶级在整体上隶属于统治阶级,两者之间存在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常言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源自于“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原本对本族人民(中国)实行德治,对异族人民(四夷)则施以刑罚(包括战争)。自春秋时期以来,国与野的界限逐渐模糊,德治逐渐演变为具体的礼仪,但尚未形成成文法,因此演变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意味着礼与刑的对象是不同的。礼仅适用于贵族阶级内部,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施以残酷的体罚。因此,礼与刑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一条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上下等级之间是可以通婚的,例如天子的女儿可以下嫁诸侯,诸侯的女儿可以上嫁天子,卿大夫的女儿也可以上嫁诸侯,但在礼仪上仍存在等级差异。当然,贵族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则绝对禁止通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和等级制度是复杂且严格的,血缘关系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礼制则是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关键。同时,君臣关系的相对性以及礼与刑的界限,都体现了古代社会特有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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