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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

 丰少少爷 2025-02-13 发布于广东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

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对其主张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网公司提交之“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打印件,虽非原始载体呈现,但雄狮公司虽质疑其真实性,却未提供反证予以反驳。鉴于微信聊天记录系双方意思表示之记载,雄狮公司作为当事人之一,具备确认聊天内容之便利条件,故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雄狮公司,其应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研发情况不符。然雄狮公司未能提供相应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提交之“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具备可采性,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本案中,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非原始载体,但雄狮公司未提供反证证明其不真实。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研发情况相关,能够反映双方的沟通和履约情况。因此,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这一证据规则提醒当事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范含义。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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