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和冤案的形成,实际上主要就是两种情形,要么是事实认定错误,要么是法律适用错误。虽然也有程序错误,但是这种情况本身是极少的,如果出现了程序错误的案件,其实也比较容易申诉和纠正。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种情形中,当事人往往最不能接受的,就是法院故意错误认定事实,颠倒黑白的情形。
判决书存在颠倒黑白情形,比如在案证据明明不能证明这样的事实,但是法院生搬硬造出一个事实,或者以极其不合理的逻辑认定一个事实,从而不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导致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者说客观事实,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存在巨大的差别。由于这种错误十分明显,即使不懂法的当事人,也能清楚看到这样的错误,所以这样的错误,当事人最难接受,往往即使是程序用尽也会坚持申诉投诉。
面对这样的判决,其实申诉起来也相当不容易。在一部分情况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确实允许存在差别,所有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经历的事实确实不一样,也是没问题,但是这种规定显然也不可能允许判决书颠倒黑白,因此要精准说明错误的判决错在哪里,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并且还有严重的问题是,这样案件,往往也可能是存在枉法裁判,这个时候,单独的申诉肯定是没有用的,只会空转程序,必须进行枉法裁判的投诉的举报,两个程序相辅相成,才能有可能最终纠正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