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01 发布 2022.04.10 实施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零九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发布 2021.01.01 实施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发布 2021.01.01 实施 第十七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287号 2021.11.11 发布 2021.11.11 实施 (六)参与分配程序案件 54.参与分配程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申请参与分配的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或者到庭后表现异常; (3)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均系和解后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系司法确认案件; (5)申请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变造嫌疑; (6)当事人就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相关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7)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55.在办理参与分配程序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从诉讼主体、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 (2)责令当事人提交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原始证据; (3)对于关键证据,加大依法调查取证力度; (4)其他有利于查明事实排除怀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参与分配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1)虚设担保物权后申请参与分配; (2)虚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价款数额申请参与分配;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偿后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4)担保人虚构还款事实,向主债务人追偿; (5)以捏造的欠条、银行流水虚构民间借贷关系; (6)虚增债务本金,增加参与分配金额,提高分配比例; (7)伪造工资单,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8)涉“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实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 64.对于当事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的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281号 2021.11.04 发布 2021.11.10 实施 九、严格依法执行,严防虚假诉讼。在执行异议、复议、参与分配等程序中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处力度。对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当重点审查。从诉讼主体、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其他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行为。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就相关案件事实当庭询问。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2021.04.06 发布 2021.05.06 实施 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 》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 》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发〔2019〕34号 2019.12.25 发布 2019.12.25 实施 8.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可行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积极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号 2017.01.20 发布 2017.01.20 实施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401号 2016.11.22 发布 2016.11.22 实施 五、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坚决避免执行案款长期沉淀在法院账户,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铲除侵占、挪用执行案款的土壤。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制度,形成案、款、人一一对应,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规范化管理新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8〕9号 2018.05.28 发布 2018.05.28 实施 5.立案部门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或者本院执行机构告知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6〕35号 2006.12.23 发布 2007.01.01 实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两高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12.19 发布 2023.12.19 实施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抵押执行监督案件,应准确认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 》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案涉房产存在抵押登记,在邹某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李某、黄某对抵押房产拍卖价款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执行法院在明知案涉房产存在抵押的情形下,未依法受理抵押权人李某、黄某参与房产拍卖执行款分配的申请,阻却了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实现,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依法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抵押执行监督案件,应准确把握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依法监督“以执代审”违法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关乎实体权利,应在审判程序中由当事人先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经人民法院审理予以确定,执行机构不能就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径直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不动产抵押权证登记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4日,从形式上看,李某、黄某2019年主张案涉房产执行分配款时,抵押登记所涉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执行法院在抵押登记未被涂销,也无相关生效裁判认定案涉抵押权已消灭,且有另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仍以抵押权存续期已过为由对登记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分配申请不予受理,并径行裁定抵押权消灭,属于“以执代审”。检察机关应当精准把握《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执行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并据此裁定抵押权消灭的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监督。 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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