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创新发展的征途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激励措施。然而,面对复杂的税法规定和不断变化的政策环境,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特殊情形,为您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您的企业能够合规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
一、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外聘人员的费用,即包括劳务派遣和临时聘用的人员,所以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废料对外销售的处理跟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一样吗? 1、研发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发生与研发产品销售跨年的,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里关注是研发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是人工和其他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会计上是将研发产品按照实际成本/标准生产成本/售价等冲减研发费用。 2、研发废料等对外销售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这里注意跟上文研发产品对外销售的区别,一是不指定是材料费用,二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冲减。 三、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怎么处理?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常规的加速折旧大家都理解,这里需要关注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37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执行。 因此,可以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四、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A=实际发生额的80%,B=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根据AB孰低原则确认加计扣除的金额。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政策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导向。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无论委托方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受托方都不得加计扣除,对于受托方而言是一项业务,而非企业自主的研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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