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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诉法》(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该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关于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一致。那么,应该如何执行其遗产?是否必须要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必须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得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与追加被执行人相关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上述条款在修订前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修订后的条款(即现行有效的规定)没有了上面的这句话“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再结合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可以看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第一款的意思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必须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不得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观点二: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民诉法解释》(施行日期: 2022年04月10日)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不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这个前置程序。 三、我的观点:应先变更被执行人,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第一款毕竟没有直接规定“不得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必须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且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日期来看,“新法”的规定是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因此,似乎应当允许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但是,我认为还是应当先变更被执行人【这里先说一个概念,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不存在“追加被执行人”,因为所谓的追加即原被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把原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新旧被执行人都是被执行人,而原被执行人已经死亡,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经不是被执行人了,即死人不能成为被执行人。变更被执行人就是用原来不是被执行人的人替换原被执行人,原来不是被执行人的人成为被执行人,原来的被执行人不再是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 如果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可能会存在执行行为违法而无法得到程序救济的可能,比如,如果法院超标的执行,没有被执行人就不能提出异议。也可能因为没有被执行人而导致案外人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中遇到障碍。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执行与执行异议的文章,这里不展开。 2、“技术上”有了兜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被变更为被执行人的人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但是“遗产管理人”一定会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即兜底的遗产管理人,也就是兜底的可被变更为被执行人的人。 3、从《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可看出应先变更被执行人,再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有点像破产管理人,需要把与遗产相关的事情全部清算了结。遗产管理人制度一个重要立法目的即通过“有人管”的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如果直接执行其遗产,即在遗产“没人管”的前提下偿还其生前债务,这与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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