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由于专利的专业性很强,客观上形成了认知障碍,导致非专业人员难以理解和把握;另外缺乏能够让非专业人员感知的、可靠的质量标准,特别是专利申请文件经过专业处理后比较拗口,形成很大的理解障碍,非专业人员看上去就感觉云山雾罩,不明觉厉,更不用说提出完善意见了。 
若专利质量高低不能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被人判断和获知,完全依赖于专利代理人员水平点高低,造成在实践过程中作为买方的专利申请人很难判断专利质量的好坏,这对于专利申请人实现良好专利保护的目标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立让非专业人士能够感知的、专业的专利质量标准很有必要。 一件好的专利的最终表现是胜诉,能够成功控告仿制抄袭者构成侵权,若到了诉讼阶段因专利质量问题专利权人不能胜诉,则势必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典型的如专利的保护范围小,被他人成功规避;权利要求中包含有难以取证的技术特征,无法控告他人侵权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我们创造了专利四元质量标准模型来控制专利申请的质量。此标准模型通过四个要素来控制权利要求的质量,包括内核、必经、逻辑和可视,其中必经、逻辑和可视为三个校核项。 
内核,指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一针见血,准确保护发明点,不能偏离发明的本质。在经过系统化的专利保护布局时,一件专利的发明本质,即专利的发明点或者保护点,通常在布局时就已确定,其会与其他相关的专利配合形成严密的保护网。如果没有或者不需要进行系统化的专利保护布局时,一件专利的发明本质就是专利申请人申请这件专利的初衷,也就是专利申请人到底想通过这件专利保护哪个地方,这个地方就是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必须保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的发明本质是要通过构成保护范围核心的关键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如果权利要求中缺少关键技术特征就变成僵尸专利,虽然表面上像一件专利,但却与专利申请人想保护的方案相去甚远,失去意义。 在确定了内核后,需要从必经、逻辑、可视三个角度对其进行校核确认,如有问题则需再进行调整完善。 角度1:必经,即从竞争对手的角度来校核内核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是否必须采用,如不是必须采用,则需要删除该技术特征,否则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变小。该项校核的目的是让形成的保护范围在他人抄袭时可以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控告他人侵权。 角度2:逻辑, 即从竞争对手的角度来校核内核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是否还有用其他手段替代的可能,如果能则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形成囊括本专利采用的手段以及其他可能的手段的更上位的技术特征,以尽可能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该项校核的目的是让形成的保护范围在他人抄袭时可以根据等同原则控告他人侵权。 角度3:可视,即校核内核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如果被竞争对手采用时是否能够发现,并且能够顺利获取侵权证据。如果内核的方案中存在不可视的技术特征,就无法按照全面覆盖原则控告他人侵权,因此需要删除该项技术特征,或者将该技术特征转化可视的技术特征,否则需要考虑该方案是否适合申请专利。 可直接在被控侵权产品中找到的技术特征; 可通过测试、检测得到的技术特征; 可通过外部输出、运行测得的技术特征; 可通过行业公认的合理推测得到的技术特征; 将专利标准化会使得一件不可视的专利变为可视。 如下技术方案因存在取证难度或者无法取证而缺乏可视性,不建议申请专利:生产工艺或者方法; 程序内部运行的算法; 通过测试无法获知期其成分或者配比关系的配方等。
专利质量的上述四个衡量要素完全从事后侵权判断的角度来控制专利申请的质量,严格按照该质量标准可以使得专利申请的质量可靠,且能够被非专业人员感知,从而判断专利申请的质量是否满足保护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个要素的判断对专利申请人的依赖度很大,需要专利和技术两个层面的紧密配合才能实现很好的专利质量控制。 * 如果您对专利质量判断还有其它不解或想法,或想在市场获得更强竞争优势,可以联系作者给您完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专利壁垒强度,让专利真正做到为企业服务。作者:贾振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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