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释法析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认定

 以法为剑 2025-02-28
确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启动法律救济程序(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前提条件,其核心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因争议的法律行为或事实状态而受到直接影响,且该影响具有法律上的可救济性。
“是否与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是关键。若仅涉及公共利益或程序性事项等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则不符合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条件。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当事人、侵权受害方)。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需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如何进行确认?(【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基本含义: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相关的民事、行政行为侵害,对于诉讼或者复议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当事人因争议的法律行为或事实状态,导致其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受到现实的、直接的、特定的影响,而非间接、抽象或反射性利益。2、“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才具有适格主体的资格。
行政法律要求,只有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或复议。同样,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基于自身权益”的要件。
1)存在合法权益,比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确定的合法权益。然后,这个权益是否受到行政或民事行为的影响,产生利益减损。
2)存在受损权益与争议的法律行为或事实状态存在因果关系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或反射性的。
3)区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后者才具备可诉性。
3、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对“利害关系”的不同规定
1)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利害关系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与自身权益相关,应当考虑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需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排除仅基于个人意愿或经济利益的间接关联,若仅为公共利益,通常不具备原告或申请人资格。
2)民事诉讼案件中:
民事诉讼要求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诉讼标的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他们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因为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法律权益。须具备具体的自身权益受损的“特定性”、具有具体化、个体化的权益主张情况。

二、确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权益的法定性
权益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财产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受影响的权益须为法律明确保护。
权益是否存在,须存在其主张的权益的法律依据:当事人需证明其主张的权益具有法律依据(如合同约定、物权登记、法定权利等)。
2、损害的现实性,是否有具体的权益损害。损害已发生或必然发生,事实或行为必然导致权益受损,潜在损害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高度可能性。
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权益须具备关联性,指向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法定权益,争议行为需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权益,直接导致其权益受损,损害或不利后果与争议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偶然或间接关联,也非通过其他媒介间接影响。
4、存在法律的可救济性和必要性
争议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救济范围,有具体化、个体化的权益主张,针对特定个体或可界定群体,而非不特定公众、笼统描述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等,排除政治、道德等非法律调整领域。
诉求指向性:诉求需针对自身权益救济(如退款、赔偿、停止侵害等等),而非单纯要求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主体等。
三、排除情形: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可诉,但具体适用中若直接侵害权益可能例外。内部行政行为(如公务员处分)通常也不可诉,除非涉及身份权等法定例外。

2、涉及反射性利益也不可诉:
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
1)反射性利益是法律在追求公共利益过程中间接给个人带来的好处,但这种好处并不是法律特意为某个人或某些人设定的。“反射性”特点决定了它是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的一种附带结果,而非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
2)认定为“公益目的”的内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如公共交通安全、生态环境问题),因无法证明自身受损的“特殊性”,可能被认定为公益目的。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