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古代王朝的“国家权力”(上下)

 舒溪河畔 2025-03-02

原创 鲁西奇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5年02月23日 18:02 北京

作者:鲁西奇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4年第1辑

图片

图片

 中国古代王朝拥有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王朝是国家的“领主”,对“天下”土地、人民拥有“主权”;王朝具有代表“天命”、“民心”的权力,宣称其立朝建国是代天吊民,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王朝统治国家的正当性;王朝掌握立法权,为国家制定根本大法,确立统治国家的基本制度;王朝掌握国家统治权,拥有分配和授予中央与地方政务权力及军事权力的“委任权”。中国古代王朝拥有并行使“国家权力”,借此建立起王朝国家。王朝国家的“国家权力”来源于王朝,核心是君主权力。

关键词:王朝国家  君主世袭制  国家权力  大一统  郡县制

由于文章篇幅较长,本公众号分上下两期发布

中国古代王朝国家(dynastic state)是建立在君主世袭制基础上、君主(王、皇帝、天子)拥有主权、以“王朝”为根本和核心的国家形态。

首先,王朝是国家的“领主”,对“天下”土地、人民拥有“主权”。王朝国家是“王朝”(世袭君主及其朝廷)的国家。国家是王朝“开国之君”建立起来的、属于“王朝”,君主及其家族被认为是国家的所有者。“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此汉之约也。”人君以天下为私,“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君主(王、皇帝、天子)是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根源与核心。

王朝国家的主权集中体现为君主的主权,即君主对其所统治疆域、人民的“领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是其统治疆域和人民的主人,对疆域内土地拥有最终支配权,对臣民拥有生杀予夺之权。《风俗通义·皇霸》谓:“夫擅国之谓王,能制割之谓王,制杀生之威之谓王,王者,往也,为天下所归往也。”君主(皇帝)擅国家,制利害,专生杀,得民心,对国家、人民拥有全面掌控权。君主有国,以国为家,国、家遂为一体。所谓“王朝国家”,在本质上是君主领有国、以国为家,家国一体、同属于君主的政治体。

其次,王朝具有代表“天命”、“民心”的权力,宣称其立朝建国是代天吊民,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王朝统治国家的正当性。

以君主世袭为中心的王朝宣称自己代表上天与人民,其权力正当性来自“天”的授予和“民”的委托,故君主需要代表“天意”和“民心”,“顺天之义,知民之急”,“抚教万民而利诲之”。天意与民心,既是王朝权力正当性根源,又是王朝建立国家、形成王朝国家的根基。

因此,历代王朝均声称立朝建国是代天吊民,顺行天意,代表民心,而“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以“天子”为象征、由君主(特别是开国之君)主导的王朝既代表天命,又代表民意,故得立于上天与兆民之间,制定法律规章制度,确立社会基本原则,维持社会正义与秩序。君主超然于具体政治纷争与社会矛盾之上,代表天意与民心,在必要时调和官民矛盾与冲突,发挥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机能。在这个意义上,王朝正当性是其国家合法性的根源,国家是王朝实行统治的工具。王朝是“体”,是本质;国家是“用”,是形式。

再次,王朝以天命与民意的名义,制礼乐,定人伦,立法制,明轨则,制军政,制定实行国家基本大法,建立并维护其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基本制度、运行规则与基本结构。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琅邪刻石,述及“皇帝作始”的责任,包括“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要使“普天之下,抟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又要使“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续汉书·祭祀志》载建武三十二年(公元56年)奉高刻石,说光武帝得皇天眷顾,以匹庶受命中兴,“黎庶得居尔田,安尔宅。书同文,车同轨,人同伦。舟舆所通,人迹所至,靡不贡职。建明堂,立辟雍,起灵台,设庠序。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牲,一死,贽。吏各修职,复于旧典”。据此,君主之责,在于秉承天命与民意,确立国家根本大法,建立统一制度、秩序与运行的基本法则,维护国家政治体系的统一。从根本上说,只有君主才能立法建制,君主是国家一切制度、法律的根源。因此,以君主为中心的王朝是国家法制之本,王朝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君主制定、建立的。

最后,王朝掌握国家统治权,拥有分配、授予中央与地方政务权力及军事权力的“委任权”。王朝国家是由君主(皇帝)建立并掌控朝廷(政府)的国家。《周礼·地官·师氏》谓“居虎门之左,司王朝”,“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其中“王朝”,是指君主视朝,即君主主持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听治等各种政务活动。《国语·鲁语下》记康子之言“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君主兼领民事与神事,既是最高祭司,又是政府首脑。君主作为国家的领主和政府首长,设立各种统治机构,授予各级军政官员权力,或者与其控制下的诸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集团建立起不同形式和性质的联盟,将部分统治权力委托给其首领,即有权分配并授予统治权力。

在王朝国家,国家机构由君主建立,各种军政权力均来自君主,获得授权的军政官员须向君主负责。虽然君主的实际权力及其运作受到君主能力、政治权力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与影响,但原则上拥有正当性的君主是国家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根源和最终拥有者,得以集中使用权力。

因此,中国古代王朝拥有并行使“国家权力”,借此建立起王朝国家。王朝的国家权力主要包括君主对疆域、人民的“领有权”,代表上天与人民的“代表权”,立法建制的“立法权”,以及分配、授予权力的“委任权”。它以君主对天下与人民的领有为基础,通过制造天命与代表人心,宣示王朝统治国家的正当性,确立政治规则与社会伦理;通过制度设计、设立机构、委托治理与任命军政官员等方式,来分配和授予权力,施展其“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领有权是国家主权,代表权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立法权制定国家根本大法,委任权产生并监督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诸多政务机构(各级官府),则根据君主(王朝)授权,代表君主(王朝)统治疆域内各种人群,建立并维护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秩序,获得各种人力物力资源,维持政权体系运作,即行使“政府权力”。本文试图考察中国古代王朝的“国家权力”,分析其核心内涵、结构及表现形式、实行手段,进一步揭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实质。

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不断发展变化,呈现不同类型,大致可以区分为以夏商周(特别是西周)为代表的古典王朝国家、秦汉隋唐宋明为代表的华夏王朝国家、北朝及辽金元清为代表的二元王朝国家。在上述三种类型中,秦汉隋唐宋明等王朝所代表的华夏王朝国家,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乃至主导性作用,基本可视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典型。其中,秦汉王朝又是华夏王朝国家的开创性王朝,基本奠定华夏王朝国家的主体形态、核心结构、基本制度,确立了王朝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文试图主要通过解析秦汉王朝国家权力的构成,考察中国古代王朝的“国家权力”,分析其核心内涵、结构及表现形式、实行手段,进一步揭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一般性特点与实质。当然,仅就华夏王朝国家而言,隋唐宋明等王朝(以及三国、两晋、南朝等)的国家权力与秦汉王朝相较,均有较大变化与差异;夏商周(特别是西周)所代表的古典王朝国家、北朝及辽金元清为代表的二元王朝国家权力及其结构,与华夏王朝国家也有巨大差别。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类型及其各自特征,是一个宏大议题,笔者思考非常初步,目前学识学力更不足以展开全面分析论证,缺失不足乃至谬误之处,敬祈学界卓识贤德批评指教。

一、有天下:领有土地与人民

《史记·五帝本纪》说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蓻五种,抚万民,度四方”,败炎帝,平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

在《史记》叙述中,黄帝之国被描述为拥有相对稳定疆域(东至于海,西至于空桐,南至于江,北邻荤粥)、作为政治中心的都邑(在涿鹿之阿),领有万民(当是黄帝直接控制的部落民)和诸侯(应是黄帝间接控制的部族),并统有师兵以为营卫。显然,疆土、都邑、万民与诸侯、师兵,是古代国家核心要素。《史记》说黄帝与正妃嫘祖生青阳、昌意二子,“其后皆有天下”,意味着皆领有土地、人民以及师兵和诸侯。如昌意之子高阳(帝颛顼)时,“北至于幽陵,南至于交阯,西至于流沙,东至于蟠木”,“日月所照,莫不砥属”,帝喾(高辛,帝颛顼之侄)“溉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均以“天下”为王之所“有”。

但“有天下”并不意味着可以“私天下”。尧知子丹朱不肖,不足以授天下,“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于是“授舜以天下”。“禅让”传说,反映出上古君主对于土地、人民的“领有”并不稳固、完全。禹崩,以天下授益,然益佐禹之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益虽得禹授以天下,天下却“未洽”。启以禹子身份,得诸侯拥戴而即天子位,即所谓“天下归心”。启立,有扈氏不服,启灭有扈氏,方“天下咸朝”。凡此,均说明夏还不是以天下为私的王朝。

殷商对于“天下”的领有,则可较稳定地传之后世。《诗·商颂·玄鸟》描述殷商兴起: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商之先后,受命不殆,在武丁孙子。

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龙旂十乘,大饎是承。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四海来假,来假祁祁。景员维河,殷受命咸宜,百禄是何。

天命成汤领有四方,正其疆域,又命其后也全部领有九有(即九州、九域)。商的先君(先后)也受天命而行之不怠。武丁之子孙于天下无所不胜服,诸侯建龙旗十乘、奉承黍稷而进之。王畿千里之内,其民居安,乃后兆域、正天下经界。天下既蒙商王之政令,皆得其所,而来朝觐献,至者众多。

周既克商,领有天下土地人民,宣称周天子可以世代拥有天下土地人民,“私天下”观念以及建基于其上的分封制成为周立国根本。《诗·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所宣示的正是“王”对土地与人民的领有权。《诗·周颂·天作》是周人祀先王先公所歌:“天作高山,大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彼徂矣,岐有夷之行。子孙保之。”此是祝愿周人子孙,得永保大王、文王所开辟之疆土。《尚书·梓材》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王惟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意为皇天将疆土人民交付给周的先王,今王要用恩德和服民众,以将先王所受大命维持下去,方得永保疆土和人民。

秦始皇既并天下,天下土地人民尽为其所领有。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刻石云:“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是以天下土地人民,均为皇帝所领有,且将之视为可传之二世、三世乃至万世的“家业”。贾谊说:“天下已定,始皇之心,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秦二世“贵为天子,富有四海”,所有“四海”,正是始皇帝所传“家业”。

刘邦败项羽、得天下,以天下为己有。高祖五年(前202)五月,置酒洛阳南宫,问列侯诸将,“吾所以有天下者何?项氏之所以失天下者何”,是以“天下”为物,可以任由刘、项争夺。九年,未央宫成。高祖大朝诸侯群臣,置酒未央前殿。高祖奉玉卮,起为太上皇寿曰,“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则以天下为产业。高祖六年五月丙午,刘邦在尊父为太上皇的诏书中说:

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前日天下大乱,兵革并起,万民苦殃,朕亲被坚执锐,自帅士卒,犯危难,平暴乱,立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训也。

“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被认为是“人道之极”,视为理所当然。景帝时,窦婴说“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此汉之约也”。哀帝要将帝位传给董贤,闳进曰:“天下乃高皇帝天下,非陛下之有也。陛下承宗庙,当传子孙于亡穷。统业至重,天子亡戏言!”秦汉以后历代王朝,均将其所攫取的“天下”视为可传之后世子孙的家业,和秦始皇一样,希望“传之无穷”。“私天下”以及建基于其上的君主世袭制成为历代王朝建立国家的根基。

君主对其所统治的土地、人民的“有”,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所有”。它主要表现为一种最高主权,是君主及其王朝对于其控制和可能控制的土地与人民具有最终处置权。不仅如此,在不同时期,君主及其王朝对于土地与人民的“有”,内涵与意义也有很大不同。

《尚书·禹贡》谓禹既定九州,“成赋中邦,锡土、姓”。中邦,《史记·夏本纪》作“中国”,即五服制中的“甸服”。根据五服制设想,中邦(中国,甸服)要对“王”纳赋服役,是王朝直接控制之区,即“天子之国”;侯服由王赐给土地、姓氏,得为采、男及诸侯,是天子委托诸侯控制的地区;绥服奉行天子的文教,拱卫天子的国家,可以看作王朝的藩属;要服与荒服则是夷、蛮之区,基本处于“自治”状态。所以,虽然“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均属“王有”,但“有”的含义及其方式都是分层次的。

《汉书·地理志》说秦“并兼四海”、“分天下为郡县”,是以秦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天下”;所谓秦“有天下”之“天下”,主要是指其所控制郡县之区。《汉书·地理志》接着说:“汉兴,因秦制度,崇恩德,行简易,以抚海内。至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其后叙则称:

本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开广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

三十六郡和一百三郡国,分别是秦、汉直接领有的“天下”、“海内”。这一范围内的土地、田亩、邑居道路、山川林泽以及民户、人口都在秦汉王朝的直接控制之下。这是秦汉王朝“有天下”的第一个层次,我们将之概括为“所有”,意为王朝拥有对其实际控制疆域内土地人民的直接控制权。

《汉书·西域传》总述西域范围及其与汉朝关系:“西域以孝武时始通,本三十六国,其后稍分至五十余,皆在匈奴之西,乌孙之南。南北有大山,中央有河,东西六千余里,南北千余里。东则接汉,阸以玉门、阳关,西则限以葱岭。其南山,东出金城,与汉南山属焉。”文称西域诸国“东则接汉”,其南山“与汉南山属”,则本不属汉。其下文谓“秦始皇攘却戎狄,筑长城,界中国,然西不过临洮”;“汉兴至于孝武,事征四夷,广威德,而张骞始开西域之迹”。

后来,汉朝击破匈奴右地,降浑邪、休屠王,置河西四郡;李广利伐大宛,“西域震惧,多遣使来贡献”,“于是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以给使外国者”。宣帝时,先是“遣卫司马使护鄯善以西数国”(南道),后并护北道,遂得称为都护,治乌垒城,“于西域为中”。西域都护节制屯田校尉,主管西域屯田;“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可安辑,安辑之;可击,击之”。至汉元帝时,“复置戊己校尉,屯田车师前王庭”。所以“自宣、元后,单于称藩臣,西域服从,其土地山川王侯户数道里远近翔实矣”。

西域“服从”之后,婼羌、鄯善、且末诸国的君主接受汉朝封拜,向汉廷质子、贡献,申报土地、户口、兵力,接受西域都护的征调。汉朝则在西域置官立衙,驻兵屯田戍守,并干预诸国王位继承、政治向背等,汉朝遂得“有西域”。这是汉朝“有天下”第二个层次,是在军事占领与威慑之下的间接控制,我们称之为“占有”。

上引《汉书·西域传》说宣元以后,匈奴“单于称藩臣”。王朝对“藩属”领有是“有天下”第三个层次,具体表现为王朝受其称臣纳贡、拥有承认或否定王位继承的权力,并给予不同程度上的保护或支持,我们将之概括为“名有”,意为名义上领有。

秦汉之际,赵佗自立于南越。高祖十一年,遣陆贾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毋为南边患害”。南越既向汉称臣,受汉封,奉汉约,实际成为汉朝藩属。文帝时,陆贾再使南越,责让赵佗自立为帝,佗“乃顿首谢,愿长为藩臣,奉贡职”;“然南越其居国,窃如故号名,其使天子,称王朝命如诸侯”。南越虽向汉王朝称臣纳贡,而其内部统治则一仍其旧。

甘露二年(前52),匈奴呼韩邪单于款塞五原,愿奉国珍入朝,朝议以“圣王之制,施德行礼,先京师而后诸夏,先诸夏而后夷狄”,而“单于非正朔所加,王者所客也”,故汉朝“以客礼待之,位在诸侯王上”。所以对中国古代王朝来说,藩属实际是“客”,并非直接控制对象;王朝对藩属“领有”,主要是名义、礼仪上的。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王朝“有天下”,并不意味着对天下全部土地、人民的领有。实际自上古以来,君主所“有”之“天下”,都只是“天下”一部分,并非全部天下(即其当时所知的全部世界)。《汉书·西域传》说罽宾国治循鲜城,“去长安万二千二百里。不属都护。户口胜兵多,大国也”。又说:“自武帝始通罽宾,自以绝远,汉兵不能至,其王乌头劳数剽杀汉使。”罽宾以及乌弋山离、安息、大月氏、康居、大宛诸国,当然均处于“天下”,但“不属都护”,非为汉天子所有,故汉人称为“外国”。

《史记·匈奴列传》说秦汉之际,冒顿为单于,“匈奴最强大,尽服从北夷,而南与中国为敌国”。汉文帝后二年(前162),文帝在致匈奴单于书中引“先帝制”曰:“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命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又说“汉与匈奴邻敌之国”,“二国已和亲,两主欢说,寝兵休卒养马,世世昌乐,闟然更始”;“今天下大安,万民熙熙,朕与单于为之父母”。明确承认天下有二主,汉天子与匈奴单于各为中国、匈奴万民父母。显然,汉天子(皇帝)“有天下”,但“天下”包括“外国”或“敌国”,所以天下并非皆为汉天子领有,汉天子只能“有”其一部分。

因此,中国古代王朝所谓“有天下”(对于“天下”的领有),既是不全面的(只是领有部分“天下”,并非全部“天下”),又是分层次的(直接控制的“所有”、间接控制的“占有”,以及仅仅在名义上拥有处置权的“名有”)。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王朝及其国家对所谓“天下”的领有权,是从其统治中心到边缘,依次递减,以至于无的。中国古代王朝并不领有全部天下。论者或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论证中国古代王朝及其国家拥有对天下全部土地、人民的领有权,并据此将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界定为所谓“天下国家”,乃是误以其所说的“天下”为全部天下所致。

在中国古代王朝对“天下”土地人民的三种领有中,“名有”只是名义上领有,王朝及其国家并不能直接支配土地、人民,只是通过对称臣纳贡的藩属册封赐予仪式,表示其对于藩属土地、人民的领有权;“占有”是在军事占领威慑或政治联合之下,对其控制疆域内土地人民的间接支配方式,王朝及其国家主要通过“委托统治”方式,将这些土地人民“委托”给当地君王酋长进行统治,通过当地君王酋长征发部分赋役,并不直接管理这些土地、人民;只有对其“所有”的土地、人民,才能够加以直接控制与全面支配。

王朝及其国家对其“所有”土地、人民的控制与支配,具体表现在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以及赋役制度等方面。《汉书·食货志》说:

圣王域民,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王朝国家在直接统治的地域上筑城郭、制庐井、开市肆、设庠序,以实际控制其统治地域;将直接统治的民众划分为士、农、工、商四民,使各从其业、务尽其能,并向国家纳赋应役,从而有效控制民众,即所谓“制土处民”。《汉书·食货志》所述“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土地与民众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民垦、民有田种。《汉书·食货志》说: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王朝及其国家既领有土地人民,有土有民,就必须使土地与民众相结合,使地有民可垦,民有田可种。《通典·食货》“田制”序云: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夫地载而不弃也,一著而不迁也,安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

因此历代王朝对田制均甚为关注。因为田地不仅为赋税所出、国用所赖,还是人民生计之依,无田则离土,离土则成为游民,人民游离则逸出于王朝国家控制体系之外;而田地若无人耕垦,则荒废无收,国家赋役无所出,国力遂衰败。北魏太和中,李安世上书说: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

这是历代王朝田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国家需要尽可能掌握全国土地的支配权,唯有如此,才能“量地画野”,在需要时使用国家权力分配土地,或调整对土地的使用与占有,使乡村民户“著于”土地之上。第二,限制臣民占有田地数量,即“限田”。限田目的,不仅在于“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还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第三,要尽可能“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即照顾和救济贫穷卑微民户,抑制豪强。在王朝国家的立场上,对贫、富要一视同仁,至少在法律层面,要把各种民户作为“编户齐民”一同对待。

对于李安世所议,《魏书·李安世传》称:“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汉唐时期,王朝国家以不同形式实行名田制、占田制、均田制、限田制,出发点也就在这里;宋代以后,王朝国家基本不再使用直接支配土地的权力,主要维持对官有土地的控制权,遂无力大规模调整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权,只能在较小范围内支配官田、山林湖泽等土地资源,并采用诸种行政与经济手段,限制大地产发展。

二是编排户籍,将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户口控制系统,控制人身。国家大规模地编排民户,列入籍帐,给予并确定民众身份,应当始于战国时期。户籍编排、登记与管理,与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反映出国家对民众控制得到全面加强,从而为中央集权奠定了基础。

严格的户籍制度,是王朝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其得以建立、维系的基础。正是通过户籍制度,王朝国家才得以控制民众居住、移动、财产乃至婚姻与家庭,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土地、山林等基本经济资源,从民众手中掠夺各种经济利益,征发民众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国家安全、扩张军事力量,以及维系王朝国家普遍存在的大规模国家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甚至通过户籍制度,推行教化,宣扬王朝国家最为需要的、以忠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观念,从而达到对民众在政治身份、经济地位、社会角色、文化认同等方面全方位控制。

战国以降,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认为关乎王朝国家命运。王朝国家掌握的户口繁盛,则王朝兴盛、繁荣,臻于“盛世”;王朝国家掌握户口减耗,意味着王朝国家走向衰退,乃至衰亡。《通典·食货》于“历代盛衰户口”下论曰:

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奸宄(冗)渐兴,倾覆不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户籍制度是王朝国家的基石,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征发赋役,从土地、人民处获取物力、人力资源,以维持王朝国家的各种支出。王朝国家既直接“领有”土地、人民,遂直接控制各种土地资源,将之以不同形式交付给人民垦殖,并得向人民征收赋税,征发徭役。《汉书·食货志》说: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颜师古曰:“赋,谓计口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什一,谓十取一也。工、商、衡、虞虽不垦殖,亦取其税者,工有技巧之作,商有行贩之利,衡、虞取山泽之材产也。”王朝国家“有”其民,故计口征税(口赋、算赋,即户口税);王朝国家“有”其田,故按亩收租(田税)。户口税与田租遂成为编户齐民对王朝国家的基本义务。工、商、衡、虞的生计资源,亦均取之于王朝国家,当然也须纳税(大致相当于资产税)。

编户齐民既属于王朝国家所领有,就要为国家服役。根据睡虎地秦简《徭律》、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相关规定,秦时黔首应服之役,主要包括“御中发征”与“给邑中事”两大类。役种则包括兵役、“传送委输”之役(运役)和“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波(陂)池、渐(堑)奴苑”等工役。《汉官仪》曰: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

这是汉代兵役的一般规定。董仲舒论及武帝时赋役之重:“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颜师古注:“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董仲舒所说“力役”,既包括屯戍、卫士或郡国兵等兵役,也包括在郡县当差从役的差役、劳役。

田租、户口税、资产税及兵役、劳役是历代王朝根据其对于土地、人民的领有权而向人民征发主要赋役。《通典·食货》将赋税分为三种,一是田税(租),即田亩税;二是家税(即户调),本是各家户皆当负担的“出士徒车辇给徭役”,不过代之以征收布绢;三是庸,本出于编户齐民应当承担的郡县征发的力役,“既免其役,日收庸绢三尺,共当六丈”。虽然征收了代替徭役的调与庸,但役并未能免除。

《晋书·食货志》载晋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隋书·食货志》述东晋制度:“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通典·食货》记北周置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后来定制为十二丁兵。隋初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后减为每岁二十日役。凡此,皆为制度规定的役,民户实际负担的徭役则要重得多。

总之,向编户齐民征发赋役,是王朝及其国家对其土地、人民“领有权”的具体表现。征发怎样的赋役、如何征发赋役,具体表现出王朝国家对不同地区、人民“领有”的层次差别。《通典·食货》引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制书规定:“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岭南诸州、夷獠之户、内附蕃人,当然皆为唐朝所“有”,但其对于国家的义务不同,正反映出王朝及其国家对他们“有”的层次与含义各有不同。

二、顺天吊民:代表“天意”与“民心”

《史记·五帝本纪》说帝喾“顺天之义,知民之急。仁而威,惠而信,修身而天下服。取地之财而节用之,抚教万民而利诲之,历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君主处于天义、鬼神与万民之间,需要顺天义、敬鬼神、利万民,方为天下所服。《皋陶谟》说:“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盖言天所善恶,与民相同。故有德之君,当“达于上下”,方得“敬哉有土”。有土之君处于天、民之间,需“达于上下”。故君主处身天、民之间,顺应天意,为民谋利,是天命与民意的中介。

但“天命难言,非圣人莫能见”,故殷周易代,虽称顺天吊民,而以吊民为主。商汤兴师伐桀,自称是为了“有众”。《汤誓》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其所说的“有众”,既包括夏氏所统的诸侯,又包括其所领有的民众。

商汤既黜夏命,作《汤诰》,告诸侯群后:“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又说:“古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民乃有安。东为江,北为济,西为河,南为淮,四渎已修,万民乃有居。后稷降播,农殖百谷。三公咸有功于民,故后有立。昔蚩尤与其大夫作乱百姓,帝乃弗予,有状。先王言不可不勉。”商汤说禹、皋陶、后稷等有功于民,方得立为王;自己能成为王,也是因为吊民伐罪,是代表民众、奉上帝之命,讨伐有罪的夏氏。武王伐纣,说商纣“暴虐于百姓”、“奸轨于商国”、“昏暴商邑百姓”,申明自己不仅代表“西土之人”,亦代表殷商百姓。故所谓“膺受大命”、“受天明命”,实乃顺应民心。

君主既顺天吊民,遂得代表全体民众,得为“民之父母”。箕子为周武王述《洪范》九畴,其第五畴曰“皇极”,谓君主应居于“中”,守“中”之道,“敛时五福,用敷锡厥庶民”,庶民亦以君主取中正之道而得归心于君主。君主应无偏无陂,无有作好,无有作恶,无偏无党,无反无侧,持道正直,“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君主应当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与意志,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团。《诗·大雅·泂酌》是召康公戒成王之诗,其中说“岂弟君子”,当为“民之父母”,方得“民之攸归”、“民之攸塈”。《礼记·孔子闲居》记孔子答子夏“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矣”之问曰:

夫民之父母乎!必达于礼乐之原,以致五至,而行三无,以横于天下。四方有败,必先知之。此之谓民之父母矣。

孙希旦说:“盖圣人之于天下,明于其利,达于其患,所以维持而安全之者,无所不用其极,使四海之内,无一物不得其所,故可以为民之父母。”既要明了天地本原,尽知四海万物,又要全心全意维护民众福祉,推其所有、与民共之,方能称为“民之父母”。《汉书·刑法志》曰:

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爱人如己则可团聚人群,卓然先行则可得众人归心,众人往归则可以为君主。故作为君主,要如同父母爱护、养育子女那样保护、养育人民,遵从天地自然法则,结合人情物理,制定礼教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顺民之情,故改朝换代,制礼作教,无不是上敬天命,下从民意。君主于天为子,于民为父母,代天吊民,敬天护民,遂成为“王道之本”。

因此,民心遂成为君主得天命的具体表现,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得民者昌,失民者亡”。《孟子·离娄》谓:“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贾谊论秦之所以亡六国、一天下:“秦灭周祀,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四海养。天下之士,斐然向风。”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近古而无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灭,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正,强凌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弊”。而“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即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上”,所以失天下,则在于失德虐民,“百姓怨而海内叛”、“本末并失,故不能长”。

刘邦自称“以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乃出自天命;陆贾说:“五年之间,海内平定,此非人力,天之所建也。”褚少孙则认为,布衣匹夫不能“无故而起王天下”,其得天下“有天命然”。可是,后来周勃、陈平等大臣平定诸吕,迎代王刘恒入继大统。代国中尉宋昌说:

夫秦失其政,诸侯豪杰并起,人人自以为得之者以万数,然卒践天子之位者刘氏也,天下绝望,一矣。高帝封王子弟,地犬牙相制,此所谓盘石之宗也,天下服其强,二矣。汉兴,除秦苛政,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难动摇,三矣。

这才是切实之言。刘邦得天下,既为时势之当然,又是征战得胜、举措合宜、广施恩德的结果。民无他望、服其强、心自安,此即所谓“民意”。天意民心,纠合一处。天意即民心,民心亦即天意。文帝二年(前178)十一月、十二月,日食,文帝诏曰:

朕闻之:天生蒸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以灾,以诫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之身托于兆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朕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也。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


“朕获保宗庙……在朕一人”,说明文帝自认为是天下、兆民代表,需要下理群生、上副三光之明,亦即处于上天与兆民之间。

正因为此,历代帝王,无论得天下之手段如何,也无论治世之善恶若何,均称奉天承运、万民归心、为民父母。建武元年六月,刘秀于鄗南即皇帝位,“燔燎告天,禋于六宗,望于群神”。其祝文曰:

皇天上帝,后土神祇,眷顾降命,属秀黎元,为人父母,秀不敢当。群下百辟,不谋同辞,咸曰:“王莽篡位,秀发愤兴兵,破王寻、王邑于昆阳,诛王郎、铜马于河北,平定天下,海内蒙恩,上当天地之心,下为元元所归。”谶记曰:“刘秀发兵捕不道,卯金修德为天子。”秀犹固辞,至于再,至于三。群下佥曰:“皇天大命,不可稽留。”敢不敬承。

诏书说皇天上帝和后土神祇降下天命,将黎元百姓交给刘秀,让他做天下民众的父母;刘秀既受天地眷顾,又为元元百姓所归心,天命不可违,故即位为君。

至汉献帝禅位于魏,则称:“天命不于常,惟归有德。汉道陵迟,世失其序,降及朕躬,大乱兹昏,群凶肆逆,宇内颠覆。”幸赖魏武王(曹操)“拯兹难于四方,惟清区夏,以保绥我宗庙”。今“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君其祗顺大礼,飨兹万国,以肃承天命”。裴松之注引袁宏《汉纪》载献帝禅位诏书曰:“朕在位三十有二载,遭天下荡覆,幸赖祖宗之灵,危而复存。然仰瞻天文,俯察民心,炎精之数既终,行运在乎曹氏。”都是说汉运已终,天命民心尽在曹氏,曹氏当兴。

天命终难言,须有异象显之方得见;民心非易察,须有士人言之方得达。故王朝顺天吊民,君主上蒙天眷,下得民心,均须通过诸种方式才能体现。顺天吊民既为王朝正当性根源,就必须将之展现于天、民,以将天命、民心表达出来,进而获得天、民授权与拥护。中国古代王朝展示顺天命、得民心,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建历数,立正统。太史公说:“王者易姓受命,必慎始初,改正朔,易服色,推本天元,顺承厥意。”黄帝“考定星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闰余”,置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民是以能有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灾祸不生,所求不匮”。这是说王者易姓而兴,必须溯本求源,推求天之元气行运所在,考索星象变化之迹,明白五行演化兴衰规律,然后据之以改正朔、易服色、置五官,而民、神各安其位,从而建立起稳定的统治秩序。

《汉书·律历志》说尧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后来尧以历授舜:“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这是因为历数代表天道及其运行法则,受历数,改正朔,意味着获得了天命授权。汉武帝时,御史大夫兒宽说:“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命于天也。”若历数失序,则意味国运衰退。“天下有道,则不失纪序;无道,则正朔不行于诸侯。”正朔历数关乎王朝国运。“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故畴人子弟分散,或在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祥废而不统。”史不记时、君不告朔,则王纲解纽、礼崩乐坏。

历数与德运联系在一起。《史记·封禅书》说:

秦始皇既并天下而帝,或曰:“黄帝得土德,黄龙地螾见。夏得木德,青龙止于郊,草木畅茂。殷得金德,银自山溢。周得火德,有赤乌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音上大吕,事统上法。

《汉书·郊祀志》称:“自齐威、宣时,驺子之徒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秦始皇利用本在齐地流行的德运说,以赢得东方诸国之人承认秦统一天下的正当性。

历数德运,关乎王朝正统性及其国运,是王朝代表天命的重要表现,故历代王朝均非常重视。《汉书·郊祀志》综述西汉时期围绕正朔、德运的讨论:

汉兴之初,庶事草创,唯一叔孙生略定朝廷之仪。若乃正朔、服色、郊望之事,数世犹未章焉。至于孝文,始以夏郊,而张仓据水德,公孙臣、贾谊更以为土德,卒不能明。孝武之世,文章为盛,太初改制,而兒宽、司马迁等犹从臣、谊之言,服色数度,遂顺黄德。彼以五德之传从所不胜,秦在水德,故谓汉据土而克之。刘向父子以为帝出于《震》,故包羲氏始受木德,其后以母传子,终而复始,自神农、黄帝下历唐虞三代而汉得火焉。故高祖始起,神母夜号,著赤帝之符,旗章遂赤,自得天统矣。

推演五德运转,讨论汉当何德,既是在证明汉得天下的正当性,又是在探索实现汉朝长治久安之道。

但天命实难言。张苍为丞相十余年,善律历,“推五德之运,以为汉当水德之时,尚黑如故”。“汉家言律历者,本之张苍。”后来“鲁人公孙臣上书言汉土德时,其符有黄龙当见。诏下其议张苍,张苍以为非是,罢之。其后黄龙见成纪,于是文帝召公孙臣以为博士,草土德之历制度,更元年。张丞相由此自绌,谢病称老”。刘歆以汉为火德,汉氏火德销尽,当代之以土德,故王莽以新室为土德,“火德销尽,土德当代,皇天眷然,去汉与新”。然不旋踵,新室亡,土德代兴云云,转眼即成笑料。德运、正统等,本质上只是王朝自我设定的意识形态话语,却成为王朝正当性的重要基石,并在王朝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二是观天变,测阴阳,造符瑞。日月运转,星辰棋布,天地万物,生生不息,是自然法则,亦即“天道”;日食月亏,星移辰变,天灾地裂,万物异象,则是“天变”。“天道”是“人道”的基础。上古君主,“仰则观象于天,俯则法类于地。天则有日月,地则有阴阳。天有五星,地有五行。天则有列宿,地则有州域”,是根据自然法则确定社会法则与政治格局。

“天变”则是对“世变”的警示。“日变修德,月变省刑,星变结和。凡天变,过度乃占。国君强大有德者昌,弱小饰诈者亡。太上修德,其次修政,其次修救,其次修禳,正下无之。”日月星辰之变,直接关系君主德行政治及王朝命运、社会治乱。太史公推算古天变,以为春秋242年间,日蚀三十六,彗星三见。宋襄公时星陨如雨,故“天子微,诸侯力政,五伯代兴,更为主命。自是之后,众暴寡,大并小,秦、楚、吴、越,夷狄也,为强伯。田氏篡齐,三家分晋,并为战国”。秦始皇时,“十五年彗星四见,久者八十日,长或竟天。其后秦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外攘四夷,死人如乱麻,因以张楚并起,三十年之间,兵相骀藉,不可胜数”。

而秦所以兴起,也与天象有关,盖二十八舍主十二州,斗秉兼之,秦候在太白,占于狼、弧,而太白主中国,故秦得并吞三晋、燕、代。《汉书·天文志》则直接用天象解释炎汉之兴:

汉元年十月,五星聚于东井,以历推之,从岁星也。此高皇帝受命之符也。故客谓张耳曰:“东井秦地,汉王入秦,五星从岁星聚,当以义取天下。”秦王子婴降于枳道,汉王以属吏,宝器妇女亡所取,闭宫封门,还军次于霸上,以候诸侯。与秦民约法三章,民亡不归心者,可谓能行义矣,天之所予也。五年遂定天下,即帝位。此明岁星之崇义,东井为秦之地明效也。

这里的论述当然是事后之明。但显示的是,王朝必须掌控天文星变的解释权,以确保对其统治正当性的论述。

阴阳五行变化不仅是天道的具体表现,也关乎政治人事。《汉书·五行志》引《易》上系之辞:“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是以万物之变蕴含天道变化,预示人事吉凶,君主须加注意。《汉书·五行志》又说:“昔殷道绝,文王演《周易》;周道敝,孔子述《春秋》。则《乾》《坤》之阴阳,效《洪范》之咎征,天人之道粲然著矣。”汉景武之世,董仲舒治《春秋公羊传》,“始推阴阳,为儒者宗”;宣元之后,刘向、刘歆父子治《春秋》,言五行,均以阴阳五行附会人事。

五行,即水、火、木、金、土。政治悖乱,则五行生变。君主若“田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则木失其性,“不曲直”。君主若“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则火失其性,自上而降,“灾宗庙,烧宫馆,虽兴师众,弗能救也”。反过来说,五行异常,也预示政治变乱。如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七月己亥,高帝原庙殿门被火烧毁,“是时平帝幼,成帝母王太后临朝,委任王莽,将篡绝汉,堕高祖宗庙,故天象见也。其冬,平帝崩。明年,莽居摄,因以篡国,后卒夷灭”。

草木虫鱼异变预示着祸凶。“风俗狂慢,变节易度,则为剽轻奇怪之服,故有服妖。水类动,故有龟孽。”“不为威仪,貌气毁,故有鸡祸。”“上失威仪,则下有强臣害君上者,故有下体生于上之痾。”故草木鱼虫异态(“貌不恭”)往往象征世道恶变。如汉昭帝元凤元年(前80年)九月,“燕有黄鼠衔其尾舞王宫端门中,王往视之,鼠舞如故。王使吏以酒脯祠,鼠舞不休,一日一夜死。近黄祥,时燕刺王旦谋反将死之象也。其月,发觉伏辜”。而“贤君见变,能修道以除凶;乱君亡象,天不谴告,故不可必也”。

水灾、炀旱、地震、山崩均与政治变动关联。水灾盖由阳不闭阴、阴盛阳衰所致,故淫雨洪水象征女主专政。“高后三年夏,汉中、南郡大水,水出流四千余家。四年秋,河南大水,伊、洛流千六百余家,汝水流八百余家。八年夏,汉中、南郡水复出,流六千余家。南阳沔水流万余家。是时,女主独治,诸吕相王。”炀旱则多因炕阳动众,劳民兴役,奢侈不恤民,故大旱多意味兵革动乱。如汉文帝三年秋,“天下旱。是岁夏,匈奴右贤王寇侵上郡,诏丞相灌婴发车骑士八万五千人诣高奴,击右贤王走出塞。其秋,济北王兴居反,使大将军讨之,皆伏诛”。

山崩地震源于阴阳失序,阳伏不能出,阴迫不能升,故往往预示着重大事变。国必依山川,山崩川竭,国亡之征。如成帝河平三年(前26年)二月丙戌,“犍为柏江山崩,捐江山崩,皆廱江水,江水逆流坏城,杀十三人,地震积二十一日,百二十四动”。元延三年(前10年)正月丙寅,“蜀郡岷山崩,廱江,江水逆流,三日乃通。刘向以为周时岐山崩,三川竭,而幽王亡。岐山者,周所兴也。汉家本起于蜀汉,今所起之地山崩川竭,星孛又及摄提、大角,从参至辰,殆必亡矣”,其后“三世亡嗣,王莽篡位”。

《白虎通·灾变》论灾变谴告之义:“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援神契》曰:'行有点缺,气逆干天,情感变出,以戒人也。’”天灾是上天表达不满、愤怒的方式,用以警示人君,故君主必须悔过修德,以重获上天眷顾。董仲舒说:“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盖天心仁爱人君,欲止其乱、扶持而全安之。

《晋书·五行志》总结上天与人事之间的关系,共有三种模式:一是“君治以道,臣辅克忠,万物咸遂其性,则和气应,休征效,国以安”,即天人和合、民休国安。二是“君违其道,小人在位,众庶失常,则乖气应,咎征效,国以亡”,即天人失常无道、政乖国亡。三是“人君大臣见灾异,退而自省,责躬修德,共御补过,则消祸而福至”,即人君惩于天诫,修身改过,则可消祸致福。上天与人君相与相共,正说明人君即使偶有过失,亦不至于失天心。

符瑞则是灾异的对立面,是上天对君主德政的表彰。《白虎通·封禅》论符瑞之应:

天下太平,符瑞所以来至者,以为王者承天统理,调和阴阳,阴阳和,万物序,休气充塞,故符瑞并臻,皆应德而至。德至天,则斗极明,日月光,甘露降。德至地,则嘉禾生,蓂荚起,秬鬯出,太平感。德至文表,则景星见,五纬顺轨。德至草木,则朱草生,木连理。德至鸟兽,则凤皇翔,鸾鸟舞,麒麟臻,白虎到,狐九尾,白雉降,白鹿见,白鸟下。德至山陵,则景云出,芝实茂,陵出黑丹,阜出萐莆,山出器车,泽出神鼎。德至渊泉,则黄龙见,醴泉涌,河出龙图,洛出龟书,江出大贝,海出明珠。德至八方,则祥风至,佳气时喜,钟律调,音度施,四夷化,越裳贡。

要表彰君主德政,就必须造作符瑞,故甘露总在需要的时候降,嘉禾也在需要的时候生。王莽要做周公,定国安汉家,塞外蛮夷献白雉,又有民八千余人皆上书言王莽功侔伊尹、德比周公;王莽想加九锡,天下吏民四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二人叩首坚请,“四海奔走,百蛮并轃”、“莫不陨涕”,皆出于至诚;王莽要居摄,于是武功长孟通浚井乃得白石丹书;王莽要做皇帝,齐郡有新井,巴郡出石牛,扶风出雍石。上天到处降下旨意,王莽非做皇帝不可。王莽称帝之后,更颁《符命》四十二篇于天下,其中德祥五事,符命二十五,福应十二,“其文尔雅依托,皆为作说,大归言莽当代汉有天下云”。班彪后来评论:“神器有命,不可以智力求也。”可是神器之命,本即出于智力;其命归否,决于智力高下而已。

三是祭天地,礼山川,祀社稷。天地、山川、社稷之祭,是王朝国家最基本的祀典。《史记·封禅书》引《尚书》,谓舜时即观察玑衡,以齐同日、月、五星之政,度合天意,“遂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山川,遍群神”。上帝,即天。六宗,一般认为即日、月、星辰、泰山、河、海。天、地、山川之祀起源甚古。据《周官》,冬日至,祀天于南郊;夏日至,祀地祇;而天子祭名山大川,诸侯祭其疆内名山大川。“周公既相成王,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天地宗庙之祭遂与社稷之祀合并在一起。《汉书·郊祀志》说:“自共工氏霸九州,其子曰句龙,能平水土,死为社祠。有烈山氏王天下,其子曰柱,能殖百谷,死为稷祠。故郊祀社稷,所从来尚矣。”《白虎通·社稷》云:

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

社者,五土之总神,代表土地山川;稷者,五谷之长,代表生长万物。所以,祭祀社稷,就代表祭祀土地山川万物,也彰显天子对土地山川万物的领有。《白虎通》说王者诸侯“俱有土之君”,王者为天下立社曰太社,自为立社为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自为立社曰侯社。而王者须亲祭社稷。“王者自亲祭社稷何?社者,土地之神也。土生万物,天下之所主也,尊重之,故自祭也。”

君主祭祀天地,目的在于告天报地。建武元年,刘秀即位于鄗,为坛于鄗之阳,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祭告天地。其文称:“皇天上帝,后土神祇,眷顾降命,属秀黎元,为民父母,秀不敢当。”而“皇天大命,不可稽留”,故敬从天命,称帝立朝。刘昭注补引《黄图》载元始四年宰衡王莽奏称:“帝王之义,莫大承天;承天之序,莫重于郊祀。祭天于南,就阳位;祠地于北,主阴义。圆丘象天,方泽则地。”王莽虽败亡,所制元始仪却为东汉承继,建武元年鄗阳即位告天、二年正月制郊兆于洛阳城南,均采用元始仪。

根据王莽设计,帝王既承天命而得大位,并得皇天后土护佑,故天子之祭首重天地,“天子亲郊天地”。皇天后土就像上帝一样,统领日、月、星、山、川、海六宗,各为秩级。故天子郊天地,同时禋六宗,望秩山川,班于群神。王莽所设计的郊祀圆坛,就是包含天地六宗山川群神的万神殿。后世郊祀制度虽历有变化,但告天祭地、遍祀群神的主要功能并未改变,一直是王朝及其国家最重要的祭典。

在郊祀社稷外,另有特别的山岳祭祀,即封禅。《史记·封禅书》云:

自古受命帝王,曷尝不封禅?盖有无其应而用事者矣,未有睹符瑞见而不臻乎泰山者也。虽受命而功不至,至梁父矣而德不洽,洽矣而日有不暇给,是以即事用希……每世之隆,则封禅答焉,及衰而息。

张守节《正义》曰:“此泰山上筑土为坛以祭天,报天之功,故曰封。此泰山下小山上除地,报地之功,故曰禅。言禅者,神之也。”又引《五经通义》云:“易姓而王,致太平,必封泰山,禅梁父何?天命以为王,使理群生,告太平于天,报群神之功。”可见封禅是君主在取得天下后向天地群神表达感谢的仪式。《白虎通·封禅》总论封禅之义:

王者易姓而起,必升封泰山何?报告之义也。始受命之日,改制应天,天下太平功成,封禅以告太平也。所以必于泰山何?万物之始,交代之处也。必于其上何?因高告高,顺其类也,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禅梁甫之基,广厚也。皆刻石纪号者,著己之功迹以自效也。天以高为尊,地以厚为德,故增泰山之高以报天,附梁甫之基以报地。明天之命,功成事就,有益于天地,若高者加高,厚者加厚矣。

封禅之义,在于向天下明示天命之所归,向上天报告帝王功业已成,以进一步强化君主得天下、治天下的正当性。

天命民心,不过是统治者“制造”的正当性根据,是统治者给予的历史阐释,并非真实的历史动因。仲长统说:

豪杰之当天命者,未始有天下之分者也。无天下之分,故战争者竞起焉。于斯之时,并伪假天威,矫据方国,拥甲兵与我角才智,程勇力与我竞雌雄,不知去就,疑误天下,盖不可数也。角知者皆穷,角力者皆负,形不堪复伉,埶不足复校,乃始羁首系颈,就我之衔绁耳。

豪杰应天命将为天子者,本来并无君临天下的名分。既本无名分,则人皆可争之,“天威”不过是众人都可以假借的工具。

刘邦死后,吕后对审食其说:“诸将与帝为编户民,今北面为臣,此常怏怏,今乃事少主,非尽族是,天下不安。”可见直到刘邦去世,“天命”仍尚未稳定“眷顾”刘家。到了继体之君当政时,“民心定矣。普天之下,赖我而得生育,由我而得富贵,安居乐业,长养子孙,天下晏然,皆归心于我矣。豪杰之心既绝,士民之志已定,贵有常家,尊在一人。当此之时,虽下愚之才居之,犹能使恩同天地,威侔鬼神。暴风疾霆,不足以方其怒;阳春时雨,不足以喻其泽;周、孔数千,无所复角其圣;贲、育百万,无所复奋其勇矣”。所谓“天命所归,民心所向”,至是方得确然无疑。

至后嗣愚主,“见天下莫敢与之违,自谓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于是“怨毒无聊,祸乱并起,中国扰攘,四夷侵叛,土崩瓦解,一朝而去”。“昔之为我哺乳之子孙者,今尽是我饮血之寇仇也”。民心既失,天命亦移,运徙势去,“存亡以之迭代,政乱从此周复”。《尚书·皋陶谟》云:“天工,人其代之。”


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关注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官方微店,订阅《历史评论》《历史研究》和《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

编辑:拾 壹

校审:仲 秋




中国古代王朝的“国家权力”(下)

原创 鲁西奇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5年03月02日 19:01 北京

作者:鲁西奇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4年第1辑

图片


三、定国是、立国本:确立国家基本法与基本制度


《史记·夏本纪》说帝舜朝,禹、伯夷、皋陶相与语帝前,皋陶述其谋。皋陶所述之谋,见于《尚书·皋陶谟》。皋陶主张以德治国,谓:“允迪厥德,谟明弼谐。”如何“允迪厥德”?皋陶说:“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迩可远在兹。”君主有德,则可以知人安民(“在知人,在安民”),“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而君主之德,主要包括栗、立、恭、敬、毅、温、廉、塞、义“九德”,具体表现为宽、柔、愿、乱、扰、直、简、刚、强“九行”。“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僚师师,百工惟时”,则五典(仁、义、礼、智、信)叙、五礼(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之礼)秩,五服五章备,五刑五用具,政治、社会井然有序、兴旺发达(“政事懋哉懋哉”)。

禹强调以事功治世。自己日日劳剧,为治水而奔波;洪水平,“众民乃定,万国为治”;又“辅成五服,至于五千里,州十二师,外薄四海,咸建五长,各道有功”。舜也承认:“道吾德,乃女功序之也。”皋陶所论,是立国治世之根本,是国家大法;禹之所行,则是施法行政事项,是政府实行的具体统治。孔鲋说《皋陶谟》“可以观政”,《大禹谟》“可以观事”,正说明二者的区别。

《史记·周本纪》记武王克商后,“征九牧之君,登豳之阜,以望商邑”;“至于周,自夜不寐”,一直在思考殷亡周兴原因,寻求“天保”对策。周公旦对他说:“定天保,依天室,悉求夫恶,贬从殷王受。日夜劳来定我西土,我维显服,及德方明。自洛汭延于伊汭,居易毋固,其有夏之居。我南望三涂,北望岳鄙,顾詹有河,粤詹洛、伊,毋远天室。”武王接受周公建议,于是“营周居于洛邑而后去。纵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虚;偃干戈,振兵释旅,示天下不复用也”。

贬从殷王受、定我西土、营有夏之居,建立起西周的基本政治架构,却未制定出立国治天下的根本大法。《史记·周本纪》说,克殷后二年,武王曾与箕子讨论“天道”。据《尚书·洪范》所记,武王问道:“呜呼,箕子!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其彝伦攸叙。”

箕子的回答,所谓天赐给禹的“洪范九畴”,即九类“大法”,均关乎天道之常、人事次序。一是五行,即水、火、木、金、土五种构成世界的基本要素及其特性。二是五事,即貌、言、视、听、思五种人的表现与行为方式及其功能。三是八政,即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八种政务。四是五纪,即岁、月、日、星辰、历数五种记时方式。五是皇极,即以“中”作为君道的中心,君主当立于天下万民之“中”,守“中道”,以中正得庶民归心,以公正为庶民轨则,修正义以治民,任用中正之人以为臣,仲裁不同言论而用之。这样方得“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六是三德,即正直、刚克、柔克三种治世风格。七是稽疑,即选择卜人、筮人,考正疑事,并慎重对待卜筮的结果。八是庶征,即雨、旸、燠、寒、风五种征候及其蕴含的意义。九是五福与六极,即寿、富、康宁、攸好德、考终命五种善事,及凶短折、疾、忧、贫、恶、弱六种恶事。

这九个方面,包含对世界、人、社会的基本认识(五行、五事、五纪),对政治架构、治理方针与策略的总体设想(八政、皇极、三德、稽疑、庶征),以及对统治目标的期望(五福)。“洪范”,孙星衍疏引《释诂》云“大也”,“法也”。《洪范》实可视为周王立法建制的根本大法。

《史记·齐太公世家》说太公受封于齐,“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即确定立国的根本原则。于是“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后管蔡作乱,淮夷叛周,周成王使召康公命太公曰:“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五侯九伯,实得征之。”“齐由此得征伐,为大国。”后来,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与鲍叔、隰朋、高傒修齐国政,连五家之兵,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说”。太史公说太公“建国本”,桓公“修善政”,是确当的。

秦并天下,始皇帝推终始五德,确立秦为水德,“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决定以法立国,“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记·礼书》说:“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水德、尚黑、以六为纪、以法治国、尊君抑臣,乃秦的“国是”,也是其统治的基本特征。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收天下兵聚咸阳,车同轨、书同文,则奠定王朝国家的基本格局与统治的基本政策。

《史记·礼书》记载,汉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承用秦制,是西汉初期的基本国策。《汉书·高帝纪》说高祖“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则汉代的律令、军法、礼仪、章程基本是在高祖时奠定的。《汉书·武帝纪》赞曰:

汉承百王之弊,高祖拨乱反正,文景务在养民,至于稽古礼文之事,犹多阙焉。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遂畴咨海内,举其俊茂,与之立功。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禅,礼百神,绍周后,号令文章,焕焉可述。后嗣得遵洪业,而有三代之风。


武帝所主持的诸种“稽古礼文之事”,多属于意识形态建设,正好弥补高祖时侧重军政制度建设的阙略。《史记·礼书》说武帝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十余年不就”。武帝制诏御史曰:“盖受命而王,各有所由兴,殊路而同归,谓因民而作,追俗为制也。议者咸称太古,百姓何望?汉亦一家之事,典法不传,谓子孙何?化隆者闳博,治浅者褊狭,可不勉与!”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改正朔、易服色云云,都是为了传汉家典法,使继体为君之子孙有所统绪。

从根本上说,王朝国家的“国是”主要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王朝为什么可以统治国家,即王朝统治国家的正当性问题。二是王朝如何“合法地”统治国家,即王朝国家建制立法、确立统治制度的问题。所谓“定国是”,就是要回答上述两个问题,明晰并确立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基本理念与原则、基本路径与方式。“国本”则是在上述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基本制度与统治架构;“立国本”就是建立并维护王朝国家基本统治制度与架构。

《汉书·礼乐志》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因此,王朝为其国家定国是、立国本,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制礼作乐。礼是仪式,乐是情感表达。《汉书·礼乐志》谓:“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禀其性而不能节也,圣人能为之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者也。”“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是制礼作乐的根本目标。“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因婚姻之礼而有家庭,因乡饮之礼而有社会,因丧祭之礼而有宗教,因朝觐之礼而有国家。故君主制礼作乐,不仅是为了建设王朝的正当性,还为了确立并构建王朝国家的政治伦理秩序与社会伦理秩序。《史记·礼书》曰:

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则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事天地、尊先祖、隆君师,是礼的三个核心。“故王者天太祖,诸侯不敢怀,大夫士有常宗,所以辨贵贱。贵贱治,得之本也。”礼乐的目标,就在于“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辨贵贱,所以立君臣,等上下。而要使纲纪有序,则必须立威仪。《续汉书·礼仪志》序云:“夫威仪,所以与君臣,序六亲也。若君亡君之威,臣亡臣之仪,上替下陵,此谓大乱。大乱作,则群生受其殃,可不慎哉!”因此叔孙通制礼仪,汉高祖悦而叹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

礼侧重辨贵贱、等上下,乐侧重同亲疏、和上下。太史公说:“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和君臣、亲万民。《汉书·礼乐志》云:“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著其教焉。”作乐的目标,在于引导民心向善,安其位而不相夺,从而使君臣和合,上下敦睦。

礼缘人情而制,仪依人性而作,音由人心所生,乐通于伦理,故礼乐皆本乎人性。以礼导其志,以乐和其声,将统治建立在人伦性情社会秩序上,“同民心而出治道”,民心齐同,治道之至。“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如此而乐达矣。合父子之亲,明长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内。天子如此,则礼行矣。”以礼乐为本,揖让而治天下,或者进一步简化为“以礼治国”,一直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或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礼治国家”也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的理想范式。因此,历代王朝的基本统治原则虽各有不同,但均强调以礼治国,或礼法并用,“礼”(以及“乐”)在王朝国家基本秩序的建构、运行与维护过程中,一直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是建制立法。所谓“建制立法”,就是制定基本标准、规则和法律,确立王朝统治国家的基本制度。礼乐政刑,治国之要。礼乐之外,“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故“政”是确立正确的标准和规则,“刑”是确定对错误行为的惩罚办法。为了实行上述标准、规则以及惩罚,就必须建立起一系列保障上述规则与惩罚的基本统治制度。所以“建制立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确立基本的标准、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正不率天,又不由人,则凡事易坏而难成矣。”故“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汉书·律历志》云:


《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自伏戏画八卦,由数起,至黄帝、尧、舜而大备。三代稽古,法度章焉。周衰官失,孔子陈后王之法,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举逸民,四方之政行矣。”


故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必先备数、和声、审度、嘉量、衡权,即为世间万物确立基本标准。数是万事的根本,“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圆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声,“所以作乐者,谐八音,荡涤人之邪意,全其正性,移风易俗也”;“五声和,八音谐,而乐成”。度,所以度长短。量,所以量多少。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权,“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

由衡、权又生出规矩、准绳。“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规,用于规圆器械,令得其类;矩,用于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准,所以揆平取正;绳,用于端直上下、经纬四通。规矩相须,乃成方圆;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才得定法式。君主要建朝立国、“同天下”,就必须同律、审度、嘉量、平衡、钧权、正准、直绳,“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秦始皇统一中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就是确立物度轨则的具体表现。

数(历)、声(律)、度、量、衡,虽然是事物基本标准,却关乎王朝命运、国家统一,故历代王朝均特别关注。《续汉书·律历志》云:“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则算数之事生矣。”据说,黄帝之臣大桡作甲子,隶首作数,“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万事。夫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历,其别用也。故体有长短,检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轻重,平以权衡;声有清浊,协以律吕;三光运行,纪以历数。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可得而综也”。律吕不清,则无以作乐;历数不纪,则无以明德运;度量衡不一,则无以通工商、用财货,亦无以建国家。所以,对于中国古代早期王朝来说,纪历数,协律吕,一法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实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巍巍乎若道天地之纲纪,帝王之壮事,是以圣人宝焉,君子勤之”。

第二,确立惩罚规则与机制。《汉书·刑法志》说圣人“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由来者上矣”。甲兵、斧钺、刀锯、钻凿、鞭扑都是加诸身体的暴力惩罚方式,大致相当于后世所说的“刑”。

如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周穆王“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子产相郑而铸刑书,“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秦始皇“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汉高祖“约法三章”,萧何“捃摭秦法”、“作律九章”。其所说之“法”,大抵皆属刑罚之法。汉武帝时,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其中大部分律令也都属于刑法。

刑所以“禁奸”,是对不当行为的禁止与惩罚。“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若一味减刑赦罪,或刑罚不足以惩恶,则“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社会必致变乱。《白虎通》说:“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刑与礼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晋书·刑法志》说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律、贼律一直是古代王朝国家刑律的核心部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将“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冣(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伪写彻侯印”,“挢(矫)制”,与“贼杀人、斗而杀人”,“贼杀人,及与谋”等,皆列入“贼”罪范畴,处以弃市、腰斩等重刑。《盗律》将五人以上相与攻盗,称为“群盗”。对于“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缚守、将人而强盗之”,“投书、县(悬)人书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以及“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等,均列为重罪,处以磔刑。贼、盗是直接影响王朝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故历代王朝均十分重视,制定严密法律加以惩罚。

第三,建立王朝国家的基本统治制度。《汉书·刑法志》在叙刑法之前,先综述“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谓殷周以兵定天下之后,“戢臧(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这当是畿内土地分划、赋税征发与兵役征发制度。

又说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是谓“百乘之家”;诸侯之大者“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因此,殷、周先王建制立法,实际上就是制定王朝国家基本的军事制度、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与赋税财政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确立王朝统治国家的基本架构。

睡虎地所出秦简包括秦律十余种,其中《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效律》《臧(藏)律》10种大抵是有关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役制度、财政制度、货币及流通、工程建设、资产检查等)的规定。《徭律》《军爵》《司空》《游士律》《傅律》5种是关于户口登记、赋役征发、军功赏爵、隶徒使用等的规定。《置吏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除吏律》《除弟子律》《中劳律》9种是有关官僚机构的设置与官吏之任用、待遇、考核,行政文书以及属邦管理的规定。《敦(屯)表律》《捕盗律》《戍律》3种是关于屯、捕盗、戍等军事行动的规定。

岳麓书院藏秦简所录秦律令条文更为丰富。从已公布简文看,《徭律》《傅律》《兴律》《司空律》4种关系对人民的控制、征发与使用。《田律》《金布律》《仓律》《关市律》4种则涉及经济制度及其运行。《尉卒律》《内史杂律》《行书律》《置吏律》4种主要涉及官僚机构设置及其运行、官吏选任等方面的规定。《戍律》《奔敬(警)律》2种则是关于征戍、紧急动员军事方面的规定。《亡律》《贼律》《具律》《狱校律》《杂律》《索律》6种则是有关不同罪行具体刑罚、追索罪犯、审理案件以及法律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所出《二年律令》是西汉初期的律令汇编,其中,《贼律》《盗律》《亡律》《具律》《告律》《捕律》《收律》《杂律》8种是关于各种罪责刑罚以及案件审理、判决等司法程序的规定,基本上属于“刑法”的内涵。《钱律》《田律》《关市律》《金布律》4种主要涉及经济、财政制度,《户律》《傅律》《置后律》《复律》《赐律》《爵律》《兴律》《徭律》8种是关于人民户籍、赋税、徭役等问题的规定,《置吏律》《传食律》《行书律》《效律》《秩律》《史律》6种是关于官僚制度与行政运作的规定,《津关令》则涉及重要津渡、关塞的控制与管理。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所出《汉律十六章》中,另有《囚律》《迁律》和《朝律》。通过上述律令,可以看出秦汉王朝基本法律的构成和内涵。

(1)《朝律》等有关朝廷礼仪的法律,旨在确立君主及其王朝的尊崇地位,构建王朝统治国家的基本秩序,是王朝国家的根本大法。秦始皇定皇帝之号,叔孙通定朝仪,都属于确立朝廷结构及其运行规则的范畴。西汉前期颁行《朝律》是有关岁朝仪式的制度,详细规定了朝贺者衣着、入朝时辰、站位与排序、受币、退朝等仪节。

根据《朝律》规定:朝会时,丞相立东方,西面。其下依次是二千石吏、太中大夫、诸侯丞相、诸侯吏二千石、故二千石、千石中大夫至六百石御史、博士、奉常,都官长丞五百石至三百石、丞相史、太尉史、廷史、卒史陪立其后;太尉立西方,东面,其下依次为将军、军吏二千石、故军吏二千石;诸侯王立殿门外西方,东面,其下为彻侯、诸侯王使者;蛮夷来朝者立廷中,北面。皇帝出房后,诸侯王、丞相、太尉、使者、将军、群臣、来宾依次进拜,行礼如仪。

《朝律》规定的朝会礼仪,在君臣位次格局的排列、揖让有序的仪节中确立帝王权威,构建起以皇帝(天子)为中心的政治权力格局。蔡质《汉仪》描述东汉元会仪说:

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属郡计吏,皆[陛]觐,庭燎。宗室诸刘(杂)[亲]会,万人以上,立西面。位既定,上寿。[群]计吏中庭北面立,太官上食,赐群臣酒食,[西入东出]。御史四人执法殿下,虎贲、羽林[张]弓[挟]矢,陛戟左右,戎头逼胫陪前向后,左右中郎将[位]东[南],羽林、虎贲将[位]东北,五官将[位]中央,悉坐就赐。作九宾[散]乐。


元会之后的赐酒食,亦严格按照相关秩序;乐舞更带有深刻的象征意义。总之,《朝律》规定的朝会仪,就是要凸显帝王威权,表明帝王是王朝国家统治权力的根源。

(2)《田律》及其他有关土地和山林资源占有、使用与开发的律令规定,是王朝对其疆域土地拥有“领有权”的法律体现,也是王朝国家的基本法律。青川木牍所载,是秦武王二年(前309)命丞相戊(茂)、内史匽等“为田律”的记录,详细规定了田亩的度量、疆界及维护办法,是由秦王直接发布的田亩制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首列《田律》,既包括关于农田生产、管理的规定,也包括民户以其受田之数、入顷刍稿的规定(无论垦或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也包括农田丈量、管理及生产的规定,以及关于入顷刍稿和户出赋的规定。《二年律令·户律》则详细规定了不同身份臣民所当受的田宅数。公卒、士伍、庶人各得“受”或“名有”一顷田、一宅,公士以上有爵者各依其爵递增其所得“受”或“名有”的田、宅数。王朝国家“领有”其疆域内的土地,从而可以将土地“授予”臣民,或允许臣民“名有”若干田亩,并借此向编户齐民征收田租(税),这是《田律》等相关法律的思想基础。

(3)《户律》《傅律》《徭律》等有关户籍登记、管理及赋役征发的法律,将王朝国家对人民的“领有”落实到法律层面,从而构成民户控制制度的基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首先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通过乡里制度,将民户组织起来,使其互相伺察,是历代王朝控制人民的基本方法。

《户律》详细规定了户籍登记、管理、检查办法。“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又有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详细登录民户的田宅等各项财产。《傅律》是关于身份登记的规定。“傅”意味着要应役,履行王朝国家所要求的各种义务。《徭律》是关于征发徭役(主要包括兵役和力役)的规定。王朝国家通过《户律》《傅律》《徭律》等法律,将人民控制起来,征发其劳动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徐幹说:“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对民户的掌握、控制与使用既是王朝国家统治的目标,也是其统治的基础,所以《户律》等相关法律也是王朝国家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4)《置吏律》《除吏律》《秩律》等有关官吏任用、考核、秩级、晋升的律令,是王朝国家建立官僚制度的法律根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录有《置吏律》3条,分别涉及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的时间,吏、尉受任后的就职,以及官啬夫的代理。《秦律杂抄》存有《除吏律》1条,涉及对不当任吏的处罚。岳麓书院藏秦简录有5条《置吏律》。其一规定“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其欲除它县人及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能任者,许之”。其余4条也都是关于任用官吏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吏的秩级,将秩百廿石、有秩毋乘车的基层小吏均纳入层级制的官僚体系中。以这些法律为基础,秦汉王朝建立起层级制的官僚体系,构成其统治国家的基本制度。

(5)《戍律》《捕盗律》《军爵律》《敦(屯)表律》等有关军事戍守、行动及惩罚的律令,是建立军事制度与军事体制的基础。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7条与军事相关的律文,涉及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后勤供应及战后赏罚。又有《戍律》1条,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捕盗律》1条,规定不得“捕人相移以受爵”,“求盗勿令送逆为它”。岳麓书院藏秦简录有3条《戍律》,其一是关于代戍的规定,其二是有关往戍的规定(“戍者月更”、“遣戍,同居毋并行”),其三是关于征发徭役去修戍所、城塞、陛鄣的规定,特别强调公士、公卒、士伍“必与缮城塞”。《军爵律》应当是关于以军功及劳受爵、赏的规定。这些法律与征发徭役的《徭律》等相结合,构成王朝国家建立、管理、使用军事力量的制度基础。

总之,秦汉王朝通过上述核心法律,构建起王朝统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后世王朝虽然未必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确立统治制度与体系,但王朝统治国家的正当性、对土地与人民的掌控、官僚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军事力量的建立与掌控、对危及国家与社会秩序犯罪行为的打击,必然是其建制立法的核心。

四、设官授职:分配与授予权力


《史记·五帝本纪》述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盖以左右大监监督其所间接统治的诸侯(万国),而以风后等管理其所直接统治的万民。帝尧命羲、和“敬顺昊天,数法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分命羲仲居于郁夷旸谷,“敬道日出,便程东作”;申命羲叔居南交,“便程南为,敬致”;申命和仲居西土昧谷,“敬道日入,便程西成”;申命和叔居北方幽都,“便在伏物”。盖以羲、和总制中央,而以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分领四方。

舜受尧命执政,“举八恺,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时序。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当是以“八恺”主持中央政务,而以“八元”分治地方事务。舜即位后,与四岳、十二牧协商,任命禹为司空,平水土;弃主稷,播时百谷;契为司徒,敷五教;皋陶作士,掌五刑;垂为共工,理百工;益为虞,朱虎、熊罴为佐,掌山泽之利;伯夷为秩宗,主尊卑之秩、郊庙之祀;夔为典乐,教稺子;龙为纳言,主传达,知宾客。禹、弃等掌理中央政务,四岳、十二牧分别治理地方,“十二牧行而九州莫敢辟违”。于是,“远近众功咸兴”,“此二十二人咸成厥功”。显然,王朝在初起时,将国家统治权分为中央政务权力与地方统治权力两部分。君主职责就是设官授职,分配并授予权力。

《史记·夏本纪》说禹“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启”,而“授政”于皋陶;皋陶卒,禹又举益,“任之政”。皋陶、益所为之政,当即理民之政;二人地位,即相当于后世的“相”。据上引《史记·五帝本纪》,尧时任舜执政,已分置“八恺”,各任其责。《史记·夏本纪》谓启将伐有扈氏,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集解》引孔安国曰:“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也。”“各有军事,故曰六事。”八恺、六卿(六事)分掌政务与军事,权力均来自君主授予。

《礼记·文王世子》云:“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孔氏《正义》引《尚书大传》曰:“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天子有问无以对,责之疑;可志而不志,责之丞;可正而不正,责之辅;可扬而不扬,责之弼。”则四辅三公之职责,在于辅弼君主,受君主之委托、授权,处理相关政务。《诗·商颂·长发》:“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卿士本由天子所命,在商王左右,佐其尹治天下。《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云:

夏、殷亡闻焉。周官则备矣。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是为六卿,各有徒属职分,用于百事。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盖参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故不以一职为官名。又立三少为之副,少师、少傅、少保,是为孤卿,与六卿为九焉。


此言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皆得辅弼天子,总统政务,是为相;六卿则各司其职,分任政事。《白虎通》论“三公九卿”之置:

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虽至神,必因日月之光。地虽至灵,必有山川之化。圣人虽有万人之德,必须俊贤。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顺天成其道。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为天地人之职,故分职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


此言君主必须将权力授予三公九卿百官,特别是将主兵之权(即军事权)、主人(民)之权(主要是民政管理权)、主地之权(主要是国土规划、管理、建设之权)分别付予司马、司徒与司空。三公九卿制奠定了后世中央政务机构的基本架构。

选任三公九卿为核心的中央政务官员,是君主最重要的权力与责任。《史记·周本纪》说:“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师,修文王绪业。”《史记·齐太公世家》谓太公望在文王时受“立为师”。《史记·鲁周公世家》说:“及武王即位,旦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武王九年,东伐至盟津,周公辅行。十一年,伐纣,至牧野,周公佐武王,作《牧誓》。破殷,入商宫。已杀纣,周公把大钺,召公把小钺,以夹武王,衅社,告纣之罪于天,及殷民。释箕子之囚。封纣子武庚禄父,使管叔、蔡叔傅之,以续殷祀。”

公孙鞅初见秦孝公,孝公以为是“安足用”的“妄人”;复见,孝公“善之而未用”;再见,说以帝王之道,强国之术,孝公大悦,遂“用之”。用,即任用,授之权,委以事也。李斯说:“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董仲舒说,为人君者“任贤使能,观听四方,所以为明也;量能授官,贤愚有差,所以相承也;引贤自近,以备股肱,所以为刚也;考实事功,次序殿最,所以成世也;有功者进,无功者退,所以赏罚也”。君主责任,在于选贤任能,将权力授予德贤可任、能强足用之人。任用贤能,则主尊国安;所任非其人,则主卑国危。若君主之智不足以知贤能,则无可奈何,国不得不亡也。中央政务官员特别是长官选任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所任用实关乎国家安危,至为重要。

上引《史记·五帝本纪》所记尧时分领四方的羲仲、羲叔、和仲、和叔,舜执政时“布五教于四方”的“八元”,舜称天子后的四岳、十二牧,皆当是尧、舜遣往各地、分领地方的官员,是得到尧、舜授权的地方大员。舜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舜摄行天子之政,禋于六宗,“见四岳诸牧”,又东巡狩,至于岱宗,“见东方君长”;“五岁一巡狩,群后四朝”。

诸侯、东方君长、群后对于天子是“敬”、“服”、“朝”,统治权力本其固有,并非舜所授予。《史记·五帝本纪》说舜时“南抚交阯、北发,西戎、析枝、渠廋、氐、羌,北山戎、发、息慎,东长、鸟夷,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交阯、北发受舜之抚,戴舜之功,然并不敬、服,更不来朝。所以按照《史记》叙述,舜对于“天下”统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派遣四岳十二牧分领四方各地,二是同意敬服来朝的诸侯、君长、群后各领其地(受抚感戴的四夷则各安其位,自行其事)。

《史记·夏本纪》既遏洪水、定九州,乃“成赋中国,赐土、姓”。《集解》引郑玄曰:“中即九州也。天子建其国,诸侯祚之土,赐之姓,命之氏,其敬悦天子之德既先,又不距违我天子政教所行。”是以两种方式控制其统治区域:一是“成赋”之“中国”,二是“赐土、姓”之诸侯。又制五服,规定天子之国五百里内为甸服,“为天子服治田”,当即“成赋”之“中国”。侯服、绥服则各任王事,安服王者政教,当即“赐土、姓”之诸侯。太史公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按照此说,虞、夏以后,天子对领有的土地人民,就有取贡征赋两种方式:“中国”成赋,诸侯纳贡。

《通典·职官》总叙说殷商制度,“千里之内为王畿,千里之外设方伯”。其所说虽未必是历史事实,但殷商区分内、外的政治格局则是可以肯定的。《史记·殷本纪》说商汤既绌夏命,还亳,作《汤诰》,谓:“维三月,王自至于东郊。告诸侯群后:'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又说:“不道,毋之在国,女毋我怨。”亳及其东郊当属于殷商王畿,诸侯群后则是方伯。

《诗·商颂·玄鸟》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方命厥后,奄有九有。”又说:“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则四方、九有乃商“正域”,群后受商命;而王畿千里内,则为殷民所止。

《史记·殷本纪》说盘庚迁都,“涉河南,治亳,行汤之政,然后百姓由宁,殷道复兴。诸侯来朝,以其遵成汤之德也”。随同盘庚迁亳、复兴殷道的“百姓”与来朝的诸侯,是盘庚统治下两种人群,也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因此,自上古时代起,君主对领有疆域的统治,就可以区分为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两种方式,对地方统治权力的分配与授予,也就相应地区分为“任命”与“委托”两种方式。

所谓“直接统治”,即王朝国家通过军事、行政、赋税、教育等手段,将其所制定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推行到可以直接有效控制的地区,并任命官吏,直接控制和管理其人民、土地,向其征发赋役,建立并维护社会秩序。

所谓“间接统治”,即对未能有效和直接控制的地区,王朝国家采取委托或接纳代理人(或中间人)的方式,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如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疆域安全、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代理人“让渡”部分国家权力和利益,委托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统治或治理相关地区,不同程度地保留其所“代理统治”地区固有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和结构。

实际上,两种统治方式是并存的,甚至可能是重叠的:在直接统治区域,王朝国家也可能将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委托”给某些特殊人或群体;而在间接统治区域,王朝国家也可能直接任命军政官员,对受委托“代理统治”的权力群体实行监督。因此,对于王朝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区分在于授予权力方式是“任命”还是“委托”。

《史记·殷本纪》说殷契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宽。”舜任命契为司徒,明确规定其职责。“封于商,赐姓子氏”,则是封土赐姓,将商地委托给契统治。武王克商,“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是“委托”禄父代理统治殷商的余民。同时,“武王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鲜、蔡叔度相禄父治殷”,是“任命”管叔、蔡叔代表周王监督禄父。成王初年平定武庚之乱后,“颇收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史记·卫康叔世家》云:

周公旦以成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为《梓材》,示君子可法则。故谓之《康诰》《酒诰》《梓材》以命之。康叔之国,既以此命,能和集其民,民大说。


所谓封邦建国,就是将土地、人民的领有、控制、管理权力授予受封者,并为其确定部分法规和治理方略,即建立起统治制度。《康诰》说:“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诰,汝乃以殷民世享。”就是周公代表周天子将故商墟之地及殷余民委托给封统治。

《左传》定公四年记子鱼追述先王之政:“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其中,“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授土授民,制以诰命,启以政索,使其供给王职,藩屏宗周,正是封邦建国的根本目标。

《诗·大雅·韩奕》述周宣王分封韩侯事,首章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干不庭方,以佐戎辟”。是周王将梁山地区的统治权力委托给韩侯。其末章云: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貔皮,赤豹黄罴。


韩侯受命后的职责,是要抚柔北国,高其城,深其壑,井牧田亩,收敛赋税。《诗·大雅·江汉》说召虎受宣王之命,经营四方,“式辟四方,彻我疆土”,“王命召虎,来旬来宣”。“厘尔圭瓒,秬鬯一卣。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自召祖命。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召虎是周王所任,所征服的地方则由周王赐予土田附庸。所以君主对地方统治权力一般并用任命与委托两种授予方式。日常的地方统治权力,多采用委托方式授予;而征战杀伐及监督安抚,则多采用任命方式,授权更为亲信的官员进行。
委托统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治”,即君主与诸侯共治天下。《白虎通·封公侯》说:“王者始起,封诸父昆弟,示与己共财之义,故可以共土地。”分封宗亲及军功集团,是君主与之共天下的具体表现。汉王五年(前202),刘邦与项羽对峙,齐王韩信、梁王彭越未来会兵。张良对刘邦说,韩信、彭越等“未有分地,其不至固宜。君王能与共天下,可立致也”。是年春正月,分封诸侯,诸侯乃上疏劝进:“大王起于细微,灭乱秦,威动海内。又以辟陋之地,自汉中行威德,诛不义,立有功,平定海内,功臣皆受地食邑,非私之也。大王德施四海,诸侯王不足以道之,居帝位甚实宜,愿大王以幸天下。”天子将土地、人民分赐功臣诸侯,不以天下为天子私产,诸侯方拥戴之,显然是一种交换。

高祖十一年二月,诏书称:“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十二年三月,诏曰:

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


与刘邦一起“共定天下”的豪士贤大夫皆得封土食邑,得享尊显富贵,与高祖“共安利之”,从而造就了汉代的军功贵族集团,成为王朝统治可依赖的重要力量。

因此,割地分民、建国立君,实际上是帝王与其宗亲及军功贵族集团“共天下”的制度安排,本质上与王朝国家君主“私天下”的观念相冲突。当秦始皇君臣讨论是否实行“封建”时,李斯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正因为此,虽然历代王朝均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内涵各不相同的分封制,但总的说来,裂土分民的分封制仍然一步步走向式微。

相较而言,直接任命地方官员,更能直接彰显君主及其王朝统治国家的权力,也能更有效地实行王朝国家的制度与政策。王符说汉宣帝兴于民间,颇知民间疾苦,常叹曰:“万民所以安田里无忧患者,政平讼治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于是明选守相,其初除者,必躬见之,观其志趣,以昭其能,明察其治,重其刑赏。奸宄减少、户口增息者,赏赐金帛,爵至封侯。其耗乱无状者,皆衔刀沥血于市。”

汉宣帝“知百姓苦吏急”,故招素以持法平正著称的黄霸为廷尉正,后又任为颍川太守。“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米盐靡密,初若烦碎,然霸精力能推行之。”宣帝的政治意图,在颍川郡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所以宣帝下诏称扬:“颍川太守霸,宣布诏令,百姓乡化,孝子弟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田者让畔,道不拾遗,养视鳏寡,赡助贫穷,狱或八年亡重罪囚,吏民乡于教化,兴于行谊,可谓贤人君子矣。”

也是在汉宣帝时,“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宣帝选用能治者,丞相御史举荐龚遂,宣帝遂任命龚遂为渤海太守。临行前,宣帝召见龚遂。《汉书·循吏传》记录了召见过程:

时遂年七十余,召见,形貌短小,宣帝望见,不副所闻,心内轻焉,谓遂曰:“渤海废乱,朕甚忧之。君欲何以息其盗贼,以称朕意?”遂对曰:“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今欲使臣胜之邪,将安之也?”上闻遂对,甚说,答曰:“选用贤良,固欲安之也。”遂曰:“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上许焉,加赐黄金,赠遣乘传。


对地方官员的直接任命,使君主将自己的治世意图与目标传递给受任官员。正因为此,汉宣帝方“能致治安而世升平”、“天人悦喜”、“功德茂盛”。王符说:“由此观之,牧守大臣者,诚盛衰之本原也,不可不选练也。”

军事权力的授予,多采用任命方式,但又具有不同程度的委托意涵。《史记·夏本纪》记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作《甘誓》,召六卿申之:


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僇于社,予则帑僇女。


启首先申明征伐有扈氏的正当性,命令六卿“共行天之罚”;其次要求六卿所部严格服从军令,坚决歼灭敌人;最后说明赏罚标准。因此,军事授权一般包括授予军事行动的合法权,使用武力的目标、范围和限度,以及对使用武力的评估及赏罚。

不过军权一旦被授出,君主即难以全部掌控。汉文帝时,将军周亚夫受命率军屯细柳以备匈奴,下令军中:“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之诏。”故天子劳军,亦须将军传言开壁门,方得进入军营。后来,吴楚七国乱,周亚夫以太尉会兵荥阳,景帝数诏命其救梁国,“太尉不奉诏,坚壁不出”。《白虎通·三军》论兵不内御,曰:“大夫将兵出,不从中御者,欲盛其威,使士卒一意系心也。故但闻军令,不闻君命,明进退在大夫也。”《淮南子·兵略训》描述将军接受军权出征的仪式,说:

凡国有难,君自宫召将,诏之曰:“社稷之命在将军,即今国有难,愿请子将而应之。”将军受命,乃令祝史太卜斋宿三日,之太庙,钻灵龟,卜吉日,以受鼓旗。君入庙门,西面而立;将入庙门,趋至堂下,北面而立。主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复操斧,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下至渊者,将军制之。”将已受斧钺,答曰:“国不可从外治也,军不可从中御也。二心不可以事君,疑志不可以应敌。臣既以受制于前矣,鼓旗斧钺之威,臣无还请,愿君亦以垂一言之命于臣也。君若不许,臣不敢将。君若许之,臣辞而行。”


将军受命出征,领大军,握兵符,君命有所不受,实际上是受君主委托,拥有较大的独立权力。若权力反噬,势必危及君主,故军事授权一般是临时性的,且具有较多的附加条件。

五、中国古代王朝与“王朝国家”


君主只有将君主之位传给子孙后代,才能建立起“王朝”。汉元帝时,匡衡说:“盖受命之王务在创业垂统传之无穷,继体之君心存于承宣先王之德而褒大其功。”受命之王开国立朝,建立起王朝的统绪与架构;继体之君继承其业,不断发展壮大王朝的功业。

从根本上说,王朝(世袭的君主)只是一种政治家族,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国家。“王朝国家”之所以能够成立,就是因为王朝(世袭的君主)“领有”其所控制的土地与人民,并且拥有代表天命与民意的权力,从而使其对国家的统治具备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王朝得以天命和民心的名义,确立统治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统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建立统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统治架构,通过委托与任命,将其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分配和授予宗亲军功集团及其联盟集团,从而建立起国家统治体系。王朝遂与国家合为一体,成为“王朝国家”。

因此,王朝国家核心是“王朝”,即世袭的君主。董仲舒说:“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失之豪厘,驷不及追。”意为君主言行,是天下万物运行变化关键,天下万物运行变化,又是天下人心向背、伦理规则异动的根源。所以为人君者,必须“谨本详始,敬小慎微”,虚心下士,观来察往,谋于众贤,考求众人,据位治人。

董仲舒又说:“君人者,国之本也。夫为国,其化莫大于崇本,崇本则君化若神,不崇本则君无以兼人。无以兼人,虽峻刑重诛,而民不从,是所谓驱国而弃之者也,患孰甚焉?”君主何以是国之本呢?因为天、地、人是万物之本,“天生之以孝悌,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三者合以成体。而只有明主贤君,方得肃慎三本。“郊祀致敬,共事祖祢,举显孝悌,表异孝行,所以奉天本也。秉耒躬耕,采桑亲蚕,垦草殖谷,开辟以足衣食,所以奉地本也。立辟雍庠序,修孝悌敬让,明以教化,感以礼乐,所以奉人本也。”君主奉三本,则民如子弟,邦如父母,家国一体,安若磐石。这是说君主代表着天地人运转生息的自然法则,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政治、社会基本秩序。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董仲舒说:

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气奸其间者。是以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孰而屮木茂,天地之间,被润泽而大丰美,四海之内,闻盛德而皆徕臣,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毕至,而王道终矣。


君心正则朝廷正,百官正则万民正,万民正则国家、社会正,歪风邪气即不得存于其间,天地万物皆各得其所,和谐茂美,天下遂得大治。因此,人君“正心”是本源。董仲舒的说法,虽然夸大了君主在中国古代政治建构、社会形成乃至万物运行中的意义,论说颇显牵强,但认为君主是王朝国家的本元,却是非常正确的。显然,没有君主及世袭制,也就无所谓“王朝国家”。

王朝还是国家的标志与象征。董仲舒说:“君人者,国之[征](证)也。”《史记·五帝本纪》谓:“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帝禹为夏后而别氏,姓姒氏。契为商,姓子氏。弃为周,姓姬氏。”夏商周之后,历代王朝均以其“朝名”为国号,朝名即国号,国号即朝名。故立朝是为建国,朝灭是为国亡,改朝换代等同于国家兴亡。

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王朝(世袭的君主),国家权力即王朝权力,核心是君主权力。仲长统说:“昔者霍禹、窦宪、邓骘、梁冀之徒,籍外戚之权,管国家之柄”;“今夫国家漏神明于媟近,输权重于妇党,算十世而为之者八九焉”。其所说的“国家”,实即天子、皇帝。所谓王朝国家的权力,本质上就是君主的权力。王朝权力的盛衰,决定国家权力的强弱,进而影响社会治乱、国家兴亡。
(作者鲁西奇,系大学复旦历史学系教授

编辑:拾 壹
校审:仲 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