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的认定直接影响债权人能否有效主张权利以及保证人是否免责,保证期间的认定规则为: 一、保证期间的基本概念 - 定义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特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且未采取法定措施的,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第692条)。 - 性质
- 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
- 法定性:当事人可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永久保证”视为未约定)。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与终止 1. 起算时点 - 有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
- 无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宽限期届满后起算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第3款);若主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且未经催告,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宽限期届满。
2. 终止时点 - 约定明确:按合同约定终止(如“自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
- 约定不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均适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特殊情形: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民法典》第690条)。
- 三、不同保证类型的认定规则
- 1. 一般保证
- 主张方式: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第693条第1款);
- 例外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 2.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张方式: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书面催告、起诉等),否则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
- 关键点:主张权利的形式需明确指向保证人,口头通知需有证据支持。
四、实务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 1. 约定不明的认定
- 典型情形:合同约定“保证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到期后延续至XX年”等;
- 裁判规则: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2条)。
2. 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性 - 起算时间: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如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或合同约定的决算期);
- 独立性:即使某一笔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仍可在保证期间内对全部债务主张权利。
3. 共同保证的期间问题 - 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同一保证期间,债权人需在期间内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
- 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承担份额内的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分别向各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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