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行的犯罪行为会产生故意犯罪的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 1、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犯罪的既遂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为要件,在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以“死亡”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盗窃罪等取得财产型犯罪,以“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 某些特殊犯罪中,不但要求实害结果的出现,还要求实害结果必须由特定因果过程造成,在这样的犯罪中,倘若某种结果不是经由特定的因果过程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未得逞”,不成立犯罪既遂。 如,张三对甲实施诈骗行为,被甲识破骗局,但甲觉得张三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张三5000元钱,张三得款后离开。张三虽然取得财物,但并不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所以不是经由诈骗罪所要求的特定因果过程,属于“未得逞”,成立诈骗罪未遂。 2、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紧迫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在具体危险出现之前,也可以成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灭”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也属于这种情形。 3、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给法益带来抽象危险,犯罪就既遂。 如《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要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就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抽象的危险,成立犯罪既遂。 ![]() 犯罪预备,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即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准备阶段,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选择的,而是被迫停留在预备阶段不再向前发展。 如,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分界线是“着手”,即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且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不同犯罪情形下“着手”的认定: ①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如,母亲不给自己的婴儿哺乳导致孩子被活活饿死的案例中,母亲的拒绝哺乳导致孩子生命出现紧迫危险时是“着手”。 ②间接正犯:被利用者的行为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如张三指示男童甲(6岁)去盗窃,当甲的小手伸进被害人口袋时是“着手”。 ③隔离犯:实行行为在前,“着手”在后。 如张三为了杀甲,给甲邮寄带有毒药的食品,甲收到后正要食用,但发现异味扔掉。张三的“着手”时间则认定为甲收到食品即将食用时。倘若行为人寄送的毒药没有达到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没有使用,则不能认定“着手”,只能认定为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杀人故意邮寄爆炸物,鉴于爆炸物具有随时爆炸的危险,“寄送时”就是着手。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危害结果,或犯罪具体危险未出现,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这个原因包括: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两者都是被迫放弃,区别在于被迫放弃的时间:犯罪预备是着手前,犯罪未遂是着手后。 ![]() 犯罪中止,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的各个阶段,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但只能在终局性停顿之前。当犯罪已经既遂、未遂,不能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实施的加害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放弃犯罪”具有的自动性有以下几种:①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②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③主观心理轻微障碍而放弃。 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发生做了真挚努力,但是危害结果还是发生了,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最终结果是前行为所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即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行为人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成立犯罪既遂。 如果最终结果是介入的异常且独立的因素直接导致的,则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不需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的本质是没有遭遇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客观障碍时,自愿选择放弃;犯罪未遂的本质是遭遇到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客观障碍时,被迫放弃犯罪。但有时客观障碍是否存在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并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此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一句话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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